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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强调优化评级生态,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
发挥好债市“看门人”作用
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信用评级行业在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也已经初具规模。但不容忽视的是,在过去几年中,信用评级行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债券市场高评级债券违约事件的增多,评级区分度不足、风险预警能力弱等问题进一步凸显。
为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规范健康发展,过去一段时间,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改革措施,推动评级行业由“监管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型,引导评级机构将声誉机制作为生存之本,推动评级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提升信用评级质量和区分度,进一步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大局,对促进评级行业乃至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未来,随着相关改革措施落地,评级行业将迈入“市场化”与“严监管”的新发展格局,有助于推动评级行業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助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在3月2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广泛吸收社会意见,细化和完善相关规则,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等五大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的一些内容也受到市场机构关注。
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通知》明确提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订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全面的回溯检验,对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和稳定性等进行核查和评估。在坚守评级独立性方面,《通知》鼓励引入独立董事保障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强调强化防火墙机制,评级作业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
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通知》细化评级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分开披露受评主体个体信用状况和外部支持提升情况的信息;鼓励发行人采用多评级,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发挥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明确评级机构评价评估应以评级质量为核心、以投资者为导向,并定期组织开展。
优化评级生态环境。《通知》降低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强化发行人、中介机构等配合信用评级作业开展的义务,明确各相关方不得干扰评级决策,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继续稳步推动评级对外开放,积极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本土评级机构。
严格监督管理。《通知》提出联合制定统一的评级机构业务标准,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防止监管套利;加强对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经超过120万亿元,居世界第二位,已经成为企业除银行贷款之外的第二大融资渠道。推动债市高质量发展,完善市场各项制度建设,一直受到金融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在这一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作用,成为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推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不仅是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更是助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提升金融开放水平的重要抓手。
发挥好债市“看门人”作用
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信用评级行业在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也已经初具规模。但不容忽视的是,在过去几年中,信用评级行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债券市场高评级债券违约事件的增多,评级区分度不足、风险预警能力弱等问题进一步凸显。
为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规范健康发展,过去一段时间,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改革措施,推动评级行业由“监管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型,引导评级机构将声誉机制作为生存之本,推动评级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提升信用评级质量和区分度,进一步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大局,对促进评级行业乃至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未来,随着相关改革措施落地,评级行业将迈入“市场化”与“严监管”的新发展格局,有助于推动评级行業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助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在3月2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广泛吸收社会意见,细化和完善相关规则,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等五大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的一些内容也受到市场机构关注。
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通知》明确提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订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全面的回溯检验,对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和稳定性等进行核查和评估。在坚守评级独立性方面,《通知》鼓励引入独立董事保障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强调强化防火墙机制,评级作业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
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通知》细化评级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分开披露受评主体个体信用状况和外部支持提升情况的信息;鼓励发行人采用多评级,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发挥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明确评级机构评价评估应以评级质量为核心、以投资者为导向,并定期组织开展。
优化评级生态环境。《通知》降低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强化发行人、中介机构等配合信用评级作业开展的义务,明确各相关方不得干扰评级决策,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继续稳步推动评级对外开放,积极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本土评级机构。
严格监督管理。《通知》提出联合制定统一的评级机构业务标准,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防止监管套利;加强对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经超过120万亿元,居世界第二位,已经成为企业除银行贷款之外的第二大融资渠道。推动债市高质量发展,完善市场各项制度建设,一直受到金融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在这一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作用,成为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推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不仅是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更是助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提升金融开放水平的重要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