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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建节科字〔2014〕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开发应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健康深入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