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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上对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是否符合'更优惠待遇'标准是判断这种适用的依据之一。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由于在国内救济与国际仲裁之间、不同国际仲裁机构之间、不同国际仲裁程序规则之间无法判断'更优惠待遇'的存在,因此,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适用缺乏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