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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合伙开发某镇新农村建设工程,2008年7、8月份,为补办规划手续,二人向该镇镇长张某丙行贿5万元。在规划手续办好后,为表示感谢,二被告人再次向张某丙行贿2.5万元。2010年初,被告人张某乙欲在该镇某村北104国道沿线租地建加油站,为得到张某丙帮助,其单独向张某丙行贿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