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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至20 世纪初,德国法学家以历史法学给予近代所有权理论的合理性,把权利作为个人的意识力,确立排他的和绝对的所有权;在《德国民法典》中,以所有者的意识确立了近代自由主义的所有权。其后德国法学家又以自然法理论,历史法学探求私的所有权限制的合理性,至20世纪中叶,德国宪法中规定了对所有权的保障和限制,带来了所有权理论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