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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是国家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2015年以来,四川提出了《251行动计划》,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广泛的合作与交流。结合四川近年来实际外贸情况,我们选取了四川“一带一路”沿线主要贸易国家,对俄罗斯、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印度、德国、阿拉伯酋长国等国的相关原产地规则、相关机构与职责、原产地签证及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我国自贸协定签署情况进行了对比,针对全球原产地规则的这种“碎片化”和复杂化的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主要国家原产地规则对比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征收关税和采取其他贸易措施的重要依据。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逐渐被作为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被各国应用。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按照其适用范围,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包括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以及基于区域间各类自贸协定产生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规则,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例如,我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一)俄罗斯
出口至俄罗斯的产品可办理一般原产地证(CO),用以证明产品原产地,或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享受相应的关税优惠待遇。目前,俄罗斯仍然沿用前苏联于1980年颁布的《关于普惠制项下统一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的规定的协议》中的有关条款。2014年,俄罗斯加入欧亚经济联盟,执行欧亚经济联盟普惠制方案,对约2800个10位HS编码的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给予关税优惠待遇。其中,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出口商品可按照基础税率交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享受按最惠国关税基础上削减25%。按照该给惠方案,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平均普惠制关税优惠为最惠国待遇税率的2.6%。
俄罗斯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原产品,以及含有非原产成分但经实质性改造的产品。对非完全原产品的判定,俄罗斯规定进口成分的价值不超过产品FOB价格的50%。进口成分价值是指不包括其他受惠国和进口给惠国原产的进口原料、零部件的海关价值。俄罗斯对享受优惠的产品无数量限制,也不保留任何恢复征税或其他相应的保护措施。该项普惠制方案包括中国香港,不包括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二)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菲律宾
这些国家均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2002年,我国与东盟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早期收获”计划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也正式生效。2005年7月,中国与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开始实施全面关税减让政策,至2015年已实现了90%以上产品零关税。2015年11月,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签署《中国与东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国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定的议定书》,完善优化了原产地规则。2017年,双方近95%的产品将实现零关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共有13条规则。可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关税优惠待遇的产品包括完全原产品和非完全原产品。其中完全原产品是指“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包含符合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的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对于完全原产产品,出口至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应填写“WO”,出口至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应填写“X”。
对于非完全原产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采用了三种判定方式:一是百分比标准,要求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应不少于40%或者非原产成分不超过产品FOB价的60%;二是累计原产地规则,要求最终产品的自贸区内累计成分不低于40%;三是加工标准。要求对符合附件2所列《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原产地标准的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对于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应首先查阅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对于列入唯一标准清单的产品,必须按照清单规定的特定标准来判定产品的原产资格。而对于列入可选择标准清单的,则可选择根据清单中的标准或百分比标准来判定。
(三)新加坡
2008年,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新加坡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所有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
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规定,可获得关税优惠待遇的产品包括完全原产品和非完全原产品。其中非完全原产品,采用了三种判定方式:一是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即我国原产成分或我国成分和新加坡成分总和达到产品FOB价的40%。二是加工标准。对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产品,是为在一方经过实质性改变的货物。
新加坡原产地判定原产地标准判定规则规定,如果一方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的一部分,那么所构成的货物或材料可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对于货物未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若该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不满足条件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产品FOB价的10%,并且该货物满足原产产品的其他要求,可视作原产。
中新原产地证书(Form X)应在产品装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個月内有效。企业可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货物价值不超过600美元的,可在发票上标注货物原产声明,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
(四)德国
德国主要遵循欧盟普惠制规定。欧盟普惠制方案规定,受益国的任何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市场的份额超过15%,则将失去普惠制待遇,即“产品毕业”;当某个受惠国连续三年被世界银行认定为高收入,或中高收入国家时,欧盟将停止对该国的普惠制待遇,即“国家毕业”。而世界银行按人均国民总收入,已先后于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把中国、泰国归类为高收入或中高等收入国家。因此,2015年1月1日起,中国被欧盟普惠制“毕业”。 (五)印度
印度是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是《曼谷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共10条。该协定将《曼谷协定》以往的关税优惠减让清单与第三轮谈判结果合并为统一的清单,2006年9月起实施。2001年我国成为《曼谷协定》成员,我国第一次从其他国家获得特别关税优惠。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优惠关税。2017年1月,各成员国在曼谷签订了《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目前正在履行成员国国内审批程序。该协定修正案实施后,6个成员国对10312个税目产品承诺削减关税,平均降税幅度为33%。印度一般减让清单包括3142个税目产品。
可享受亚太自贸协定关税优惠待遇的产品包括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品和非完全原产品。规则明确了“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定义,共列出11种情况。对于非完全原产品,《协定》采用了两种判定方式:一是百分比标准,要求非原产成分不超过产品FOB价的55%,该判定原则仅适用于产品含单一成员国成分;二是累计原产地规则,要求产品的所有亚太贸易协定成员方(包含本国)累计成分不低于产品FOB价格的60%。针对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产货物,可享受10%的优惠,即非原产成分不超过产品FOB价的65%或累计成分不低于产品FOB价格的50%。
印度对于非完全原产品的判定,百分比标准(规则3/4)仅适用于含单一成员方成分的产品。当非完全原产品中包含两个或以上成员方成分时,应按照原产地累计标准来进行判定。对于原产于我国的饮料、矿物燃料、有机化学品、塑料及其制品、合成橡胶、钢铁等产品,当《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正式实施后,将优先使用《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清单》来判定。
(六)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按照海合会要求,除烟、酒等极个别商品,其他大部分产品均征收4%关税。此外,阿联酋不征特别税,阿联酋海关将原产地证作为清关要求之一。因此,出口至阿联酋的产品均需申请一般原产地证书,用于货物清关。
阿联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对非完全原产品提出了三种判定标准:一是税则归类改变,即加工后所得产品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变化;二是从价百分比,即非原产成分经加工后增值部分超过货物价值的30%,三是加工标准,原产品应符合《适用制造或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原产地规则碎片化影响及对策
我国出口企业应在向有关进口国家相应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用于申请享受实施普惠制待遇国家的关税优惠。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可以签发普惠制证书、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中国—新加坡原产地证书(Form X)、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B)、一般原产地证书(CO)等。
根据2016年WTO发布的《世界贸易统计报告》,全球各国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共计423个,其中至少有102个协定涉及本文所述四川“一带一路”主要貿易国家。中国签订的区域自贸协定共15个,占协定总数的3.5%。中国签订的区域自贸协定共涉及23个国家,协议方以东南亚国家为主,中亚、西亚及欧洲国家较少。目前我国正努力加快谈判进程,积极推动更多、更深入的区域自由贸易合作。
2015年1月1日起,我国被欧盟普惠制毕业,各类商品均无法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这导致了我国出口欧盟产品成本显著增加。对于利润率较低的产品,影响巨大。为应对欧盟普惠制毕业,近年来我国企业大力发展与欧盟的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业务,利用欧盟的给惠国成份条款继续享受欧盟普惠制方案优惠待遇。同时部分企业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每一个区域贸易协定(RTA)都有各自的原产地规则,均规定了产品“当地附加值”或“转换”标准。每个国家都会加入不同的RTA,就需要适应各个不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的“碎片化”和复杂化,带来的贸易成本增加,对中小企业和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一定的贸易障碍。中国应与东盟、印度、俄罗斯等国家或经济体加强沟通协作,加快推动《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RCEP),探索欧亚、亚太经济区域内更广泛的自贸协定合作。
主要国家原产地规则对比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征收关税和采取其他贸易措施的重要依据。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逐渐被作为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被各国应用。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按照其适用范围,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包括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以及基于区域间各类自贸协定产生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规则,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例如,我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一)俄罗斯
出口至俄罗斯的产品可办理一般原产地证(CO),用以证明产品原产地,或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享受相应的关税优惠待遇。目前,俄罗斯仍然沿用前苏联于1980年颁布的《关于普惠制项下统一确定发展中国家商品的规定的协议》中的有关条款。2014年,俄罗斯加入欧亚经济联盟,执行欧亚经济联盟普惠制方案,对约2800个10位HS编码的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给予关税优惠待遇。其中,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出口商品可按照基础税率交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享受按最惠国关税基础上削减25%。按照该给惠方案,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平均普惠制关税优惠为最惠国待遇税率的2.6%。
俄罗斯普惠制原产地标准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原产品,以及含有非原产成分但经实质性改造的产品。对非完全原产品的判定,俄罗斯规定进口成分的价值不超过产品FOB价格的50%。进口成分价值是指不包括其他受惠国和进口给惠国原产的进口原料、零部件的海关价值。俄罗斯对享受优惠的产品无数量限制,也不保留任何恢复征税或其他相应的保护措施。该项普惠制方案包括中国香港,不包括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二)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菲律宾
这些国家均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2002年,我国与东盟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早期收获”计划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也正式生效。2005年7月,中国与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开始实施全面关税减让政策,至2015年已实现了90%以上产品零关税。2015年11月,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签署《中国与东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国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定的议定书》,完善优化了原产地规则。2017年,双方近95%的产品将实现零关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共有13条规则。可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关税优惠待遇的产品包括完全原产品和非完全原产品。其中完全原产品是指“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包含符合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的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对于完全原产产品,出口至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应填写“WO”,出口至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应填写“X”。
对于非完全原产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采用了三种判定方式:一是百分比标准,要求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应不少于40%或者非原产成分不超过产品FOB价的60%;二是累计原产地规则,要求最终产品的自贸区内累计成分不低于40%;三是加工标准。要求对符合附件2所列《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原产地标准的视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对于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应首先查阅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对于列入唯一标准清单的产品,必须按照清单规定的特定标准来判定产品的原产资格。而对于列入可选择标准清单的,则可选择根据清单中的标准或百分比标准来判定。
(三)新加坡
2008年,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新加坡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所有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
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规定,可获得关税优惠待遇的产品包括完全原产品和非完全原产品。其中非完全原产品,采用了三种判定方式:一是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即我国原产成分或我国成分和新加坡成分总和达到产品FOB价的40%。二是加工标准。对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产品,是为在一方经过实质性改变的货物。
新加坡原产地判定原产地标准判定规则规定,如果一方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的一部分,那么所构成的货物或材料可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对于货物未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若该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不满足条件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产品FOB价的10%,并且该货物满足原产产品的其他要求,可视作原产。
中新原产地证书(Form X)应在产品装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個月内有效。企业可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货物价值不超过600美元的,可在发票上标注货物原产声明,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
(四)德国
德国主要遵循欧盟普惠制规定。欧盟普惠制方案规定,受益国的任何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市场的份额超过15%,则将失去普惠制待遇,即“产品毕业”;当某个受惠国连续三年被世界银行认定为高收入,或中高收入国家时,欧盟将停止对该国的普惠制待遇,即“国家毕业”。而世界银行按人均国民总收入,已先后于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把中国、泰国归类为高收入或中高等收入国家。因此,2015年1月1日起,中国被欧盟普惠制“毕业”。 (五)印度
印度是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是《曼谷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共10条。该协定将《曼谷协定》以往的关税优惠减让清单与第三轮谈判结果合并为统一的清单,2006年9月起实施。2001年我国成为《曼谷协定》成员,我国第一次从其他国家获得特别关税优惠。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优惠关税。2017年1月,各成员国在曼谷签订了《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目前正在履行成员国国内审批程序。该协定修正案实施后,6个成员国对10312个税目产品承诺削减关税,平均降税幅度为33%。印度一般减让清单包括3142个税目产品。
可享受亚太自贸协定关税优惠待遇的产品包括出口成员国完全原产品和非完全原产品。规则明确了“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定义,共列出11种情况。对于非完全原产品,《协定》采用了两种判定方式:一是百分比标准,要求非原产成分不超过产品FOB价的55%,该判定原则仅适用于产品含单一成员国成分;二是累计原产地规则,要求产品的所有亚太贸易协定成员方(包含本国)累计成分不低于产品FOB价格的60%。针对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产货物,可享受10%的优惠,即非原产成分不超过产品FOB价的65%或累计成分不低于产品FOB价格的50%。
印度对于非完全原产品的判定,百分比标准(规则3/4)仅适用于含单一成员方成分的产品。当非完全原产品中包含两个或以上成员方成分时,应按照原产地累计标准来进行判定。对于原产于我国的饮料、矿物燃料、有机化学品、塑料及其制品、合成橡胶、钢铁等产品,当《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正式实施后,将优先使用《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清单》来判定。
(六)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按照海合会要求,除烟、酒等极个别商品,其他大部分产品均征收4%关税。此外,阿联酋不征特别税,阿联酋海关将原产地证作为清关要求之一。因此,出口至阿联酋的产品均需申请一般原产地证书,用于货物清关。
阿联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对非完全原产品提出了三种判定标准:一是税则归类改变,即加工后所得产品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变化;二是从价百分比,即非原产成分经加工后增值部分超过货物价值的30%,三是加工标准,原产品应符合《适用制造或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原产地规则碎片化影响及对策
我国出口企业应在向有关进口国家相应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用于申请享受实施普惠制待遇国家的关税优惠。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可以签发普惠制证书、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中国—新加坡原产地证书(Form X)、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B)、一般原产地证书(CO)等。
根据2016年WTO发布的《世界贸易统计报告》,全球各国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共计423个,其中至少有102个协定涉及本文所述四川“一带一路”主要貿易国家。中国签订的区域自贸协定共15个,占协定总数的3.5%。中国签订的区域自贸协定共涉及23个国家,协议方以东南亚国家为主,中亚、西亚及欧洲国家较少。目前我国正努力加快谈判进程,积极推动更多、更深入的区域自由贸易合作。
2015年1月1日起,我国被欧盟普惠制毕业,各类商品均无法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这导致了我国出口欧盟产品成本显著增加。对于利润率较低的产品,影响巨大。为应对欧盟普惠制毕业,近年来我国企业大力发展与欧盟的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业务,利用欧盟的给惠国成份条款继续享受欧盟普惠制方案优惠待遇。同时部分企业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每一个区域贸易协定(RTA)都有各自的原产地规则,均规定了产品“当地附加值”或“转换”标准。每个国家都会加入不同的RTA,就需要适应各个不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的“碎片化”和复杂化,带来的贸易成本增加,对中小企业和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一定的贸易障碍。中国应与东盟、印度、俄罗斯等国家或经济体加强沟通协作,加快推动《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RCEP),探索欧亚、亚太经济区域内更广泛的自贸协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