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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新增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在行政化应用中存在着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备以及与之配套的技术审核制度不健全的问题。现有的制度不能完全发挥效用,无法有效约束驱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的算法形成的新型权力。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作为立法对技术进步范式转变的回应,它的规范应用,能够实现对技术渗透行政带来的结构转型的规范,调节因结构转型带来的利益冲突。为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行政目标的实现,首先应以法律原则为指引夯实其合法性基础,提升法律体系的整体概观性;其次应规范算法授权、完善技术审核制度,增强法律体系兼容技术的自洽性;最后应强化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保障,突出以人为本的行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