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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办[2015]1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发挥耕地占用税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青海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