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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1935年11月8日的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专门处理法院委托的当事人不服当地国医分支馆或医药团体之鉴定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该委员会的章程,对中医讼案再次鉴定的委托鉴定人、鉴定范围、鉴定人员、鉴定流程以及鉴定意见书签署、送达等方面作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当时中医医疗服务环境,维护医患共同利益,以及促进民国中医药讼案鉴定朝着制度化发展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及局限,其也存在着鉴定人选地域分布过于集中、鉴定程序不够严密、鉴定标准尚不统一等先天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