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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