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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现代化、工业化程度越高,空气污染源排放量呈全球化蔓延趋势。可美国、加拿大的天空怎么就会越来越蓝?
导语:如今人们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许多人都将碧水蓝天当作自己理想中的生活环境标志。然而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自觉不自觉地将“现代化”、“工业化”和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等对立起来,仿佛现代化、工业化是环保的敌人,而只有回到小农经济或“前现代社会”才能让空气变得更清洁,环境变得更宜居。
正文:遗憾的是,数据告诉我们,现实和这部分人的臆想是背道而驰的:工业化越早、现代化程度越高的公家,空气越新鲜,天也越蓝。WHO去年4月公布的一项针对全球1600座城市污染程度报告称,自2011至2013年间,全球城市空气污染程度在加剧,且越是贫穷国家的城市问题越突出,全球20座空气污染程度最高的城市大多来自发展中国家,其中仅印度就占13座(前四名被印度“承包”),相反,32座PM2.5指数低于5的空气最清新城市中,竟有2/3来自工业化国家加拿大,另有7座来自美国。
他们原本是大气污染的最大受害者
其实美国、加拿大历史上都曾是大气污染的最大受害者,因为它们工业化时代开始较早,在最早享受现代化红利同时也最早领教到污染的厉害——而当时世界上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污染”概念。
如今人们谈雾霾而色变,事实上在都市大气污染领域更“有名”的是光化学烟雾,如果说燃煤雾霾是蒸汽机时代的产物,那么光化学烟雾则是内燃机时代和汽车文化的附生品。这种光化学烟雾的主要成分,包括二氧化氮、对流层臭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硝酸过氧化乙醘,以及醛类、酮类等,大多为汽车尾气所排放,这些污染物在大气中经紫外线照射,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具有特殊颜色和气味的烟雾,这种烟雾可以刺激眼睛和上呼吸道,伤害植物、作物,并使室外能见度降低,危害交通安全。而世界上第一次有记录的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就发生在美国的洛杉矶。
1943年初夏,洛杉矶全城被浅蓝色烟雾笼罩,导致眼睛、咽喉患者激增,当地卫生部门最初称之为“偶发事件”,但7月26日大气污染达到顶峰,酿成公共事件。此后这类事件不断发生:1955年,光化学烟雾突袭洛杉矶,导致400多名65岁以上老人因呼吸有毒气体导致呼吸系统衰竭而死亡;1970年加州大规模光化学烟雾污染,导致农作物损失2500万元,75%洛杉矶市民患上眼科疾病。
加拿大虽然地广人稀,但工业和人口分布相对密集,且存在多个容易造成污染的重点工业领域,如油砂开采、石油炼化、造纸等,历史上也曾制造出多起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安大略省阿姆吉夫南原住民保护区因石化企业密集分布,被称为“化学谷”,在这个面积达3250英亩的地区,因化工厂“扎堆”,空气污染严重,二恶英、多氯联苯、杀虫剂以及砷、镉、铅和汞等重金属含量大幅超标,造成当地居民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并引发大脑损伤、癌症发病率畸高、内分泌失常等一系列环境疾病,在当地,每4个孩子中就有1人有学习障碍,哮喘发病率竟是加拿大平均水平的3倍之多。而在阿尔伯特省的麦克暮瑞堡安塔巴斯卡河流域,油砂矿开采时排放的有害气体和悬浮物导致空气中弥漫着刺鼻气味,当地人为避免候鸟被污染杀伤,甚至不得不制作稻草人吓跑它们。更让人难堪的是,由于季节风的缘故,这里产生的污染气体会飘入南边的美国,让后者遭受池鱼之殃
立法.规范.科学.投入
美、加等工业化国家之所以在成为大气污染最大受害者后,又很快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最大受益者绝非偶然,较高的现代化程度、社会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程度,让它们可以迅速找到环境治理的“捷径”——立法、规范、科学和投入。
通过立法行为约束排污,并切实贯彻执行,使大气污染治理规范化,是治理大气污染的根本途径,在这方面,美国和加拿大都是最高效的行动者。
根据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案》,联邦环保局有责任制订全国范围内的空气质量标准,但各州同样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区域性空气质量标准——前提是区域性空气质量标准只许比联邦标准高,不许比联邦标准低。由于加州标准先于联邦且高于联邦,因此法律规定其它州可选择执行加州标准,如今全美50个州中有16个即选择了加州标准。
加拿大的情况也是如此。1970年以前,加拿大主要遵循海洋法系传统,依照案例处理各地空气污染问题。1970年是加拿大环保领域的里程碑年份,在这一年里该国一口气通过了多项环保专项法律、规范,其中就包括《联邦清洁大气法》、《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法》两部对治理空气污染至关重要的法律法规;1971年6月11日联邦环境部(EC)成立;1973年《联邦环境评估和审查程序法》通过,从此后任何重大项目在上马前都需经过“环评”;1978年《空气污染及烟尘控制条例》通过;1988年6月,加拿大《联邦环境保护法》通过,并成为全国性环保综合“基本大法”,如今生效的则是1999年的修订版(CEPA1999);2004年加拿大立法对机动车辆温室气体排放实施强制性规范。
在加拿大,联邦政府拥有广泛的规范空气排污权利,如《联邦环境保护法》就赋予联邦环境部4项重要大气污染源规范权(石棉企业对石棉的排放;二级铅熔炉对铅的排放;氯碱汞工厂对汞的排放;乙烯企业对乙烯氯化物的排放)。
美加两国在立法和规范治污时都注重跨部门协调,如在控制废气排放方面,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和自然资源部相互协调,各种规范互相“咬合”,起到良好效果。
两国山水相连,空气污染自然不可能凭借国界限制,因此自1976年起两国就开始讨论在这方面的立法、规范合作接轨问题。1991年两国通过《加美空气质量协议》,该协议不仅相互承诺减少发电厂等“排污大户”的温室气体排放,还以此为基础,开始酝酿开发两国通用的《北美温室气体排放标准》。
公众参与、社会环保意识和利益所在
环境和空气污染是每个社会成员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而污染源则和每个社会成员有关,能否推动公众参与,培养社会环保意识,对于治理空气污染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加拿大有很多宝贵经验。
导语:如今人们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许多人都将碧水蓝天当作自己理想中的生活环境标志。然而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自觉不自觉地将“现代化”、“工业化”和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等对立起来,仿佛现代化、工业化是环保的敌人,而只有回到小农经济或“前现代社会”才能让空气变得更清洁,环境变得更宜居。
正文:遗憾的是,数据告诉我们,现实和这部分人的臆想是背道而驰的:工业化越早、现代化程度越高的公家,空气越新鲜,天也越蓝。WHO去年4月公布的一项针对全球1600座城市污染程度报告称,自2011至2013年间,全球城市空气污染程度在加剧,且越是贫穷国家的城市问题越突出,全球20座空气污染程度最高的城市大多来自发展中国家,其中仅印度就占13座(前四名被印度“承包”),相反,32座PM2.5指数低于5的空气最清新城市中,竟有2/3来自工业化国家加拿大,另有7座来自美国。
他们原本是大气污染的最大受害者
其实美国、加拿大历史上都曾是大气污染的最大受害者,因为它们工业化时代开始较早,在最早享受现代化红利同时也最早领教到污染的厉害——而当时世界上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污染”概念。
如今人们谈雾霾而色变,事实上在都市大气污染领域更“有名”的是光化学烟雾,如果说燃煤雾霾是蒸汽机时代的产物,那么光化学烟雾则是内燃机时代和汽车文化的附生品。这种光化学烟雾的主要成分,包括二氧化氮、对流层臭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硝酸过氧化乙醘,以及醛类、酮类等,大多为汽车尾气所排放,这些污染物在大气中经紫外线照射,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具有特殊颜色和气味的烟雾,这种烟雾可以刺激眼睛和上呼吸道,伤害植物、作物,并使室外能见度降低,危害交通安全。而世界上第一次有记录的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就发生在美国的洛杉矶。
1943年初夏,洛杉矶全城被浅蓝色烟雾笼罩,导致眼睛、咽喉患者激增,当地卫生部门最初称之为“偶发事件”,但7月26日大气污染达到顶峰,酿成公共事件。此后这类事件不断发生:1955年,光化学烟雾突袭洛杉矶,导致400多名65岁以上老人因呼吸有毒气体导致呼吸系统衰竭而死亡;1970年加州大规模光化学烟雾污染,导致农作物损失2500万元,75%洛杉矶市民患上眼科疾病。
加拿大虽然地广人稀,但工业和人口分布相对密集,且存在多个容易造成污染的重点工业领域,如油砂开采、石油炼化、造纸等,历史上也曾制造出多起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安大略省阿姆吉夫南原住民保护区因石化企业密集分布,被称为“化学谷”,在这个面积达3250英亩的地区,因化工厂“扎堆”,空气污染严重,二恶英、多氯联苯、杀虫剂以及砷、镉、铅和汞等重金属含量大幅超标,造成当地居民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并引发大脑损伤、癌症发病率畸高、内分泌失常等一系列环境疾病,在当地,每4个孩子中就有1人有学习障碍,哮喘发病率竟是加拿大平均水平的3倍之多。而在阿尔伯特省的麦克暮瑞堡安塔巴斯卡河流域,油砂矿开采时排放的有害气体和悬浮物导致空气中弥漫着刺鼻气味,当地人为避免候鸟被污染杀伤,甚至不得不制作稻草人吓跑它们。更让人难堪的是,由于季节风的缘故,这里产生的污染气体会飘入南边的美国,让后者遭受池鱼之殃
立法.规范.科学.投入
美、加等工业化国家之所以在成为大气污染最大受害者后,又很快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最大受益者绝非偶然,较高的现代化程度、社会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程度,让它们可以迅速找到环境治理的“捷径”——立法、规范、科学和投入。
通过立法行为约束排污,并切实贯彻执行,使大气污染治理规范化,是治理大气污染的根本途径,在这方面,美国和加拿大都是最高效的行动者。
根据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案》,联邦环保局有责任制订全国范围内的空气质量标准,但各州同样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区域性空气质量标准——前提是区域性空气质量标准只许比联邦标准高,不许比联邦标准低。由于加州标准先于联邦且高于联邦,因此法律规定其它州可选择执行加州标准,如今全美50个州中有16个即选择了加州标准。
加拿大的情况也是如此。1970年以前,加拿大主要遵循海洋法系传统,依照案例处理各地空气污染问题。1970年是加拿大环保领域的里程碑年份,在这一年里该国一口气通过了多项环保专项法律、规范,其中就包括《联邦清洁大气法》、《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法》两部对治理空气污染至关重要的法律法规;1971年6月11日联邦环境部(EC)成立;1973年《联邦环境评估和审查程序法》通过,从此后任何重大项目在上马前都需经过“环评”;1978年《空气污染及烟尘控制条例》通过;1988年6月,加拿大《联邦环境保护法》通过,并成为全国性环保综合“基本大法”,如今生效的则是1999年的修订版(CEPA1999);2004年加拿大立法对机动车辆温室气体排放实施强制性规范。
在加拿大,联邦政府拥有广泛的规范空气排污权利,如《联邦环境保护法》就赋予联邦环境部4项重要大气污染源规范权(石棉企业对石棉的排放;二级铅熔炉对铅的排放;氯碱汞工厂对汞的排放;乙烯企业对乙烯氯化物的排放)。
美加两国在立法和规范治污时都注重跨部门协调,如在控制废气排放方面,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和自然资源部相互协调,各种规范互相“咬合”,起到良好效果。
两国山水相连,空气污染自然不可能凭借国界限制,因此自1976年起两国就开始讨论在这方面的立法、规范合作接轨问题。1991年两国通过《加美空气质量协议》,该协议不仅相互承诺减少发电厂等“排污大户”的温室气体排放,还以此为基础,开始酝酿开发两国通用的《北美温室气体排放标准》。
公众参与、社会环保意识和利益所在
环境和空气污染是每个社会成员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而污染源则和每个社会成员有关,能否推动公众参与,培养社会环保意识,对于治理空气污染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加拿大有很多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