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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险法中的禁止反言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衍生品,属于衡平法。对价理论本省的限制性是禁止反言原则产生的背景,在适用范围上来看禁止反言原则显然必对价原理要宽泛的多。禁止反言原则在保险行业中对阻断保险人不当行使解除权和抗辩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诚实信用;禁止反言;规则适用
中图分类号:TV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6-0146-01
一、禁止反言原则的价值
禁止反言原则的其核心思想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要其中一方合理信赖对方的意思表示并依据该表示作出相应的行为,那么作出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则不得反悔。英美法系国家作为禁止反言原则的起源,他们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不同的判例丰富了这一原则的内涵。禁反言原则适用为保险纠纷解决提供了重要的依据。2009年,我国在对《保险法》进行修改时,就将禁止反言原则纳入立法中,弥补了我过在立上的空白,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解决保险纠纷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某一规则的入法自然尤其社会背景和价值。对于我国将该原则然而我国为什么要将该原则纳入立法之中,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立法本身的需要
社会环境的变化是引起法律变革的必要条件。禁止反言原则出现在保险法之中必然是因为保险行业中出现了违反诚实信用的现象严重。正是因为如此,为了就解决保险行业中存在的为题,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反言原则。虽然《保险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禁止反言原则的立法宗旨,但对于实际的操作部分并未作出详细规定。从禁止反言本身来看,其具有从权利本位出发的同时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对法律条文能未涵盖的域,该原则具有操作便和适用强度上的优势。其一,禁止反言原则从具体层面入手,其在适用时更加准确;但是,法律原则毕竟与道德原则不同,道德原则可能因为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所以当法律原则与道德标准相遇时,难免会出现差异。而这种差异的存在导致该原则的适用必须采取具体化的规范来实现其准确性。其次,行为的发生是禁止反言的前提,因此权利义务的划分在这里就表现得更为明确。权利义务的明确为当时人作出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降低了当时人在因为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纠纷的概率。
(二)社会环境的现实需要
1.规范保险行业中的乱象
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的环境来看,有经济迅速发展的一面,亦有因经济发展而产生购得各种问题,一如金钱与道德关系的紧张。在这种紧张关系下,就更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缓解这矛盾,重新建立一个可为人们提供预测功能的规则。从当前的保险纠纷案件来看,引起这类诉讼的主要因素包含了投保容易获赔难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其一保险人只注重其“业绩”的飙升,而忽略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的问题,如投保标的审查不严,更甚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为了达到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而给投保人作出违反保险合同的承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则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或者拖延理赔的时间。在保险人的这种经营环境之下,对投保人来说自己购买的保险不仅没成为保护屏障,反而增加了投保人负担。这一现象不解决将造成保险行业的长期不兴,因为保险制度价值的实现需要保险的社会化,只有大量投保人进入保险中,才能增强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实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是以,凸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之中的地位尤为重要。禁止反言原则运用的价值在于社会伦理的实现和诚实信用的实现。
2.防止道德风险
对于禁止反言原则的功能,笔者认为,从该原则的来源来看,它是诚信原则的延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对象来说,即约束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禁止反言原则的既然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那么其约束的应当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基于公平合理来说,若只有一方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那么对这一方就不存在公平,此很可能引起保险人对保险行业的积极性,给社会造成不利影。众所周知,保险合同是典型射幸合同,这类合同的特点在于保险合同中的标的不确定性。正是因为保险合同的不确定性,因此决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更加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禁止反言原则不仅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行业中的适用,也是对现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的问题的回应,满足了人们对诚实规范的需求。禁止反言原则从微观出发,逐步的消除保险行业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同时也为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作用。
二、对禁止反言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认识
从禁止反言原则发展进程来看,它是從已有判例中产生并不断的完善的。因此,除了禁止反言这一原则外,它还有一套与之相匹配的运作体系。对我国来看,缺乏判例法上的经验积累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短板。此时,借鉴并运用禁反言原则之前,认识禁止反言原则的运行体系则尤为必要。
(一)禁止反言的积极要素
1.实现保险合同有效性认定,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
从禁反言的基本内涵来看,其必须以先前的行为或表示为前提,如保险人明知存在接触保险合同的原因,或者是保险人的误导性陈述、承诺或解释,同时,合同个相对人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而认为该合同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形下,说明了保险人愿意承担该保险合同带来的风险。此时,保险人以其实际行为认可了合同的有效性。
2.保护保险合当事人已经产生的合理信赖。合理期待本就是禁止反言发展的基础,而合理信赖的灵活性则为禁反言规则的适用奠定了基础,也为禁止反言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强有力的生命力。
3实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若在上述情形下,保险人仍对其先前的行为或表示享有反悔的权利,那么不但会引起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矛盾,而且也会扰乱保险市场,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消极要素
1.引发道德风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承保的前提,因此不允许保险人享有与之有关的撤销权,避免发生因道德风险而侵害他人的事件。就保险的补偿性特点来看,保险金额不应当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另外,在人身保险中亦可能发生以侵害未成年的人生权甚至是生命权来获取保险理赔的事件。
2.违反诚信原则。禁止反言本身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是为了实现实质的正义。若因为适用该原则导致新的不公平的产生,那么就与其存在的目的背驰而行。所以,禁反言适用时须满足净手原则。
结语
在保险法领域,表面上保险当事人基于自愿意思订立保险合同,但事实上保险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等。并且在实际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由保险人拟定保险条款,专业性较强,且保险人一般会有意设定一些利于自己的条款,这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都是不利的。由此,针对保险人的优势地位,规定一些相应的对保险人的权利限制制度就是合理的。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有意放弃某项权利,或者保险人以错误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来解释关乎保险合同的重要事实并承认合同效力,而投保方合理信赖了保险人的错误陈述或行为,而保险人仍然以言辞或行为继续维持投保人已违背合同义务的情况,使得保险合同效力维持,这实属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公平。保险法禁止反言制度的适用,是以衡平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为目的的,是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 朱颖琦、周 嫣,《“禁反言”规则在我国保险疑难案件裁量中的运用》,《法律适用》2015年 第4期;
[2] 马幸荣、马辉,《保險法禁止反言原则的确立路径分析——兼论司法与行政公共政策的协调》,《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3] 马宁,《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从规则向原则的回归》,《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5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禁止反言;规则适用
中图分类号:TV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6-0146-01
一、禁止反言原则的价值
禁止反言原则的其核心思想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要其中一方合理信赖对方的意思表示并依据该表示作出相应的行为,那么作出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则不得反悔。英美法系国家作为禁止反言原则的起源,他们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不同的判例丰富了这一原则的内涵。禁反言原则适用为保险纠纷解决提供了重要的依据。2009年,我国在对《保险法》进行修改时,就将禁止反言原则纳入立法中,弥补了我过在立上的空白,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解决保险纠纷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某一规则的入法自然尤其社会背景和价值。对于我国将该原则然而我国为什么要将该原则纳入立法之中,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立法本身的需要
社会环境的变化是引起法律变革的必要条件。禁止反言原则出现在保险法之中必然是因为保险行业中出现了违反诚实信用的现象严重。正是因为如此,为了就解决保险行业中存在的为题,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反言原则。虽然《保险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禁止反言原则的立法宗旨,但对于实际的操作部分并未作出详细规定。从禁止反言本身来看,其具有从权利本位出发的同时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对法律条文能未涵盖的域,该原则具有操作便和适用强度上的优势。其一,禁止反言原则从具体层面入手,其在适用时更加准确;但是,法律原则毕竟与道德原则不同,道德原则可能因为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所以当法律原则与道德标准相遇时,难免会出现差异。而这种差异的存在导致该原则的适用必须采取具体化的规范来实现其准确性。其次,行为的发生是禁止反言的前提,因此权利义务的划分在这里就表现得更为明确。权利义务的明确为当时人作出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降低了当时人在因为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纠纷的概率。
(二)社会环境的现实需要
1.规范保险行业中的乱象
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的环境来看,有经济迅速发展的一面,亦有因经济发展而产生购得各种问题,一如金钱与道德关系的紧张。在这种紧张关系下,就更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缓解这矛盾,重新建立一个可为人们提供预测功能的规则。从当前的保险纠纷案件来看,引起这类诉讼的主要因素包含了投保容易获赔难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其一保险人只注重其“业绩”的飙升,而忽略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的问题,如投保标的审查不严,更甚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为了达到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而给投保人作出违反保险合同的承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则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或者拖延理赔的时间。在保险人的这种经营环境之下,对投保人来说自己购买的保险不仅没成为保护屏障,反而增加了投保人负担。这一现象不解决将造成保险行业的长期不兴,因为保险制度价值的实现需要保险的社会化,只有大量投保人进入保险中,才能增强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实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是以,凸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之中的地位尤为重要。禁止反言原则运用的价值在于社会伦理的实现和诚实信用的实现。
2.防止道德风险
对于禁止反言原则的功能,笔者认为,从该原则的来源来看,它是诚信原则的延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对象来说,即约束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禁止反言原则的既然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那么其约束的应当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基于公平合理来说,若只有一方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那么对这一方就不存在公平,此很可能引起保险人对保险行业的积极性,给社会造成不利影。众所周知,保险合同是典型射幸合同,这类合同的特点在于保险合同中的标的不确定性。正是因为保险合同的不确定性,因此决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更加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禁止反言原则不仅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行业中的适用,也是对现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的问题的回应,满足了人们对诚实规范的需求。禁止反言原则从微观出发,逐步的消除保险行业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同时也为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作用。
二、对禁止反言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认识
从禁止反言原则发展进程来看,它是從已有判例中产生并不断的完善的。因此,除了禁止反言这一原则外,它还有一套与之相匹配的运作体系。对我国来看,缺乏判例法上的经验积累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短板。此时,借鉴并运用禁反言原则之前,认识禁止反言原则的运行体系则尤为必要。
(一)禁止反言的积极要素
1.实现保险合同有效性认定,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
从禁反言的基本内涵来看,其必须以先前的行为或表示为前提,如保险人明知存在接触保险合同的原因,或者是保险人的误导性陈述、承诺或解释,同时,合同个相对人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而认为该合同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形下,说明了保险人愿意承担该保险合同带来的风险。此时,保险人以其实际行为认可了合同的有效性。
2.保护保险合当事人已经产生的合理信赖。合理期待本就是禁止反言发展的基础,而合理信赖的灵活性则为禁反言规则的适用奠定了基础,也为禁止反言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强有力的生命力。
3实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若在上述情形下,保险人仍对其先前的行为或表示享有反悔的权利,那么不但会引起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矛盾,而且也会扰乱保险市场,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消极要素
1.引发道德风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承保的前提,因此不允许保险人享有与之有关的撤销权,避免发生因道德风险而侵害他人的事件。就保险的补偿性特点来看,保险金额不应当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另外,在人身保险中亦可能发生以侵害未成年的人生权甚至是生命权来获取保险理赔的事件。
2.违反诚信原则。禁止反言本身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是为了实现实质的正义。若因为适用该原则导致新的不公平的产生,那么就与其存在的目的背驰而行。所以,禁反言适用时须满足净手原则。
结语
在保险法领域,表面上保险当事人基于自愿意思订立保险合同,但事实上保险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等。并且在实际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由保险人拟定保险条款,专业性较强,且保险人一般会有意设定一些利于自己的条款,这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都是不利的。由此,针对保险人的优势地位,规定一些相应的对保险人的权利限制制度就是合理的。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有意放弃某项权利,或者保险人以错误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来解释关乎保险合同的重要事实并承认合同效力,而投保方合理信赖了保险人的错误陈述或行为,而保险人仍然以言辞或行为继续维持投保人已违背合同义务的情况,使得保险合同效力维持,这实属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公平。保险法禁止反言制度的适用,是以衡平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为目的的,是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 朱颖琦、周 嫣,《“禁反言”规则在我国保险疑难案件裁量中的运用》,《法律适用》2015年 第4期;
[2] 马幸荣、马辉,《保險法禁止反言原则的确立路径分析——兼论司法与行政公共政策的协调》,《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3] 马宁,《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从规则向原则的回归》,《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