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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切入点是从风险管理视角来分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的风险,旨在探讨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监管及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社保基金;风险识别;风险防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长期战略储备金和全国人民的“保命钱”,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目前,学界对社保基金(下文简写为“社保基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潘自详(2013)、李培(2019)侧重于对基金筹资渠道的研究。杨波和龙炫睿(2018)、刘子兰和严明(2006)、刘斌(2013)等侧重于对基金保值增值的研究。颜亭文(2015)、刘子兰(2007)等侧重于对基金投资监管的研究。王晓丹(2017)对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方面进行探讨。
总之,相关研究集中于其筹资来源和投资运营两块,对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方面研究有限。
一、基本范畴界定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需区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囊括五险,筹资主要来源于个人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主要用于支出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支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设立于2000年,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是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补充、调剂的专项基金,筹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等。
(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指对基金的投资营运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实质是一项管活动,是对“管理者进行的管理”,其目的为实现国家后背战略资金的保值增值。社保基金的监管主体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该部门参与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和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监管政策,监督管理运营情况。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运营社会基金,构成监管客体。
(三) 风险及其风险管理
1.风险
风险,即损失的不确定性。指社保基金投资监管过程中,因监管原因造成的可能性损失或者实际投资收益与预期投资收益之间的偏差,其本质是由于监管因素带来的损失的不确定性。
2.风险管理
指通过采取一系列管理行为对不确定的损失(可能性损失)进行预防和控制,以降低可能性损失。本文中的风险管理主要是针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可能性损失采取系列管理行为。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的现状分析
(一) 投资监管法制建设的现状
2001年、2006年、2012年,劳社部分别颁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2〕98号)三部政策文本,但三部文本中未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监管作出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针对社会保险事业方面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投资与信息披露作出了专门规定。2016年,国务院通过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草案)》,对基金管理营运和监督作出规定。
如上,目前我国关于全国社保基金监督的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制度框架大致存在,但具体内容并不充实,未形成完整独立的法律体系。
(二) 投资监管主体的现状
社保基金的监督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2016年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投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设立法规及监管部,代履行风险管理部职责,负责监督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开展基金资产的内部稽核,并对基金境内、境外投资运作进行合规监管。可见,社保基金的监督已经形成内外部监督结合的监督体系。
(三) 投资运营现状
1.投资渠道现状
201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规定如下:投资银行存款和国债比例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投资企业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比例不得高于10%。
2.投资收益现状
2001年至2018年以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数量在不断增大,与此同时累计投资收益额也在不断增大。自2008年以來,年均投资收益率均在7%—10%之间,其投资收益率是非常高的,而投资收益波动较大,最低为-6.79%,最高为29.01%。总体来讲,收益率不是很好。
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风险
(一) 投资监管法制建设存在问题
与基金投资相关法律规章诸多,但这些法律只是框架性的,不成熟。监管法律不成熟,会造成执法者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进而产生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效率缺乏、监管主动性不足等潜在问题。潜在风险产生,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使得社保基金在投资方面存在损失的可能性。如此,便很难建立一个系统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 投资监管主体存在问题
投资监督主体主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署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总体上讲,监督部门是较多。但因基金量在不断增大,还存在地方基金托付营运等特殊情况存在,加之各投资主体虽对基金投资有监督权但现实情况是各部门之间的监督是完全分离且零碎的,这会导致监督不成体系情况出现,由此导致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督达不到预期效果。 (三) 投资运营存在问题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资收益波动大。虽说总体投资收益率是是较为高的,但通过多年纵向数据可知某些年份投资收益呈现负数,即基金出现亏损情况。基金收益会直接受市场影响,直接在经济疲软时缩水。如2008 年基金亏损为6.79%,由此可看出分散投资风险的必要性。二是投资渠道有限,我国实行严格数量限制原则,对基金投资的各项比例均作出明文规定,严格限制社保基金投资最高最低比例。从 2000年至2005年社保基金收益率都不足 10%,甚至个别年份不到5%,不足于抵消的我国的通货膨胀率。其原因之一便是对投资范围的严格限制。未来的走向应该是适当放开对高风险的投资比例,通过优化投资组合来实现对既降低投资风险又能提高投资收益的效果。
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风险管理
(一)投资监管风险识别
第一步是要识别基金投资监管风险。首先,需要寻找到风险源,包括社会性风险源、政治性风险源、法律性风险源、操作性风险源和经济性风险源等。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面临的主要社会性风险源是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由于文化因素影响,我国公务员体制中各部门之前的裙带关系比较严重,加之各部门之间分立沟通不顺畅,直接导致寻租和监管力度不够问题。政治性风险源主要来源于政策改变,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政策对社保基金投资这块的规定并没有系统化,直接导致其投资监管执行力度不足。法律性风险源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未形成体系。在经济周期的影响下,社保基金面临的巨大难题是投资收益波动幅度非常大。在识别上述风险源之后,要认知风险源。在预见上述风险源所带来的危害,再将风险源源予以暴露。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关键一步。
(二) 投资监管风险度量
基金监管的风险度量,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基金投资原则:即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必须要放在首位,其次是收益性,最后是流动性。只要各部门,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监督,其监督没有实现上述的三个原则,就说明基金投资的监督存在风险,也就说明各部门的监督方式和力度还存在问题,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低风险。通过风险度量可降低风险不确定性的层次和水平,提前预知检查出风险源,从而采取针对性措施来应对可能性风险。
(三) 投资监管风险防范
前两步结束后,需选择风险规避措施,目的是风险事故。风险规避,需要采取两方面工作,监管风险预防和监管风险抑制。在基金投资监管风险发生以前,要消除风险发生根源,这一步骤是为了减少风险损失概率,在事前管控投资监管风险。若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发生监管风险事故,则需要事后管控控制风险事故施,减轻损失的程度。
一般情况下,上述风险预防主要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完善来起到预防的效果,另外一种就是在基金投资营运过程中通过内外部监督来实时全过程地监督风险发生的可能。另外可以通过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这种控制机制在纠正其实际风险和所期望风险大小的偏离时,也许并不能百分之百起到作用,但至少可以保证有效的分散部分非系统性的外部风险。一旦某个部分出现问题,立即采取风险抑制措施。也就是说,当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出现风险,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完善来达到其目的;还可以将现有的投资政策予以调整,分散风险单位,这样可以尽克能达到风险抑制的目的。
这过程中需要还对制定分险管理相关方案,在方案制定中需要包括风险管理概况、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管理计划和对策、风险管理方案涉及的单位和部门、风险管理的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等内容。
(四)投资监管风险管理体制
根据社保基金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这一特征,必须采取组合型风险管理体制,即把許多种有效的监管方法组合起来形成一种综合风险管理体制。根据这一基本方针,社保基金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必须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内部组织机构,二是外部监督机构。内部监督要有以下部门:理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稽核监督委员会、交易部、研究开发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外部监督组织机构主要有:审计监督部门、社会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司法监督部门。必须把这两者结合起来一起使用,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相互联系的综合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结语:
全国社保基金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投资监管的重要性,全面、深入和准确的认识和把握社保基金投资风险及其监管的本质,进而对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更是守护国家长期战略储备金和全国人民的“保命钱”的关键举措。
参考文献:
[1]郑秉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体制的转型与突破——写在基本养老基金投资进入市场之际[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5(03):1-25.
[2]卢驰文.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J].财政研究,2014(03):49-50.
[3]刘钧、徐晓华等.风险管理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4).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http://www.ssf.gov.cn/jj/qgsbjj/201501/t20150121_6316.html.
[5]曾雄旺,杨亦民,叶明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对策[J].经济纵横,2013(12):27-30.
[6]刘子兰,严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06(08):64-68.
[7]胡继晔.社保基金投资资本市场的收益—风险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7(09):41-46.
关键词:社保基金;风险识别;风险防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长期战略储备金和全国人民的“保命钱”,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现目前,学界对社保基金(下文简写为“社保基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潘自详(2013)、李培(2019)侧重于对基金筹资渠道的研究。杨波和龙炫睿(2018)、刘子兰和严明(2006)、刘斌(2013)等侧重于对基金保值增值的研究。颜亭文(2015)、刘子兰(2007)等侧重于对基金投资监管的研究。王晓丹(2017)对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方面进行探讨。
总之,相关研究集中于其筹资来源和投资运营两块,对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方面研究有限。
一、基本范畴界定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需区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囊括五险,筹资主要来源于个人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主要用于支出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支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设立于2000年,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是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补充、调剂的专项基金,筹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等。
(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指对基金的投资营运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实质是一项管活动,是对“管理者进行的管理”,其目的为实现国家后背战略资金的保值增值。社保基金的监管主体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该部门参与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和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监管政策,监督管理运营情况。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运营社会基金,构成监管客体。
(三) 风险及其风险管理
1.风险
风险,即损失的不确定性。指社保基金投资监管过程中,因监管原因造成的可能性损失或者实际投资收益与预期投资收益之间的偏差,其本质是由于监管因素带来的损失的不确定性。
2.风险管理
指通过采取一系列管理行为对不确定的损失(可能性损失)进行预防和控制,以降低可能性损失。本文中的风险管理主要是针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可能性损失采取系列管理行为。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的现状分析
(一) 投资监管法制建设的现状
2001年、2006年、2012年,劳社部分别颁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2〕98号)三部政策文本,但三部文本中未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监管作出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针对社会保险事业方面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投资与信息披露作出了专门规定。2016年,国务院通过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草案)》,对基金管理营运和监督作出规定。
如上,目前我国关于全国社保基金监督的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制度框架大致存在,但具体内容并不充实,未形成完整独立的法律体系。
(二) 投资监管主体的现状
社保基金的监督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2016年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投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设立法规及监管部,代履行风险管理部职责,负责监督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开展基金资产的内部稽核,并对基金境内、境外投资运作进行合规监管。可见,社保基金的监督已经形成内外部监督结合的监督体系。
(三) 投资运营现状
1.投资渠道现状
201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规定如下:投资银行存款和国债比例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投资企业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比例不得高于10%。
2.投资收益现状
2001年至2018年以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数量在不断增大,与此同时累计投资收益额也在不断增大。自2008年以來,年均投资收益率均在7%—10%之间,其投资收益率是非常高的,而投资收益波动较大,最低为-6.79%,最高为29.01%。总体来讲,收益率不是很好。
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存在的风险
(一) 投资监管法制建设存在问题
与基金投资相关法律规章诸多,但这些法律只是框架性的,不成熟。监管法律不成熟,会造成执法者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进而产生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效率缺乏、监管主动性不足等潜在问题。潜在风险产生,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使得社保基金在投资方面存在损失的可能性。如此,便很难建立一个系统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 投资监管主体存在问题
投资监督主体主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署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总体上讲,监督部门是较多。但因基金量在不断增大,还存在地方基金托付营运等特殊情况存在,加之各投资主体虽对基金投资有监督权但现实情况是各部门之间的监督是完全分离且零碎的,这会导致监督不成体系情况出现,由此导致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督达不到预期效果。 (三) 投资运营存在问题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资收益波动大。虽说总体投资收益率是是较为高的,但通过多年纵向数据可知某些年份投资收益呈现负数,即基金出现亏损情况。基金收益会直接受市场影响,直接在经济疲软时缩水。如2008 年基金亏损为6.79%,由此可看出分散投资风险的必要性。二是投资渠道有限,我国实行严格数量限制原则,对基金投资的各项比例均作出明文规定,严格限制社保基金投资最高最低比例。从 2000年至2005年社保基金收益率都不足 10%,甚至个别年份不到5%,不足于抵消的我国的通货膨胀率。其原因之一便是对投资范围的严格限制。未来的走向应该是适当放开对高风险的投资比例,通过优化投资组合来实现对既降低投资风险又能提高投资收益的效果。
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风险管理
(一)投资监管风险识别
第一步是要识别基金投资监管风险。首先,需要寻找到风险源,包括社会性风险源、政治性风险源、法律性风险源、操作性风险源和经济性风险源等。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面临的主要社会性风险源是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由于文化因素影响,我国公务员体制中各部门之前的裙带关系比较严重,加之各部门之间分立沟通不顺畅,直接导致寻租和监管力度不够问题。政治性风险源主要来源于政策改变,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政策对社保基金投资这块的规定并没有系统化,直接导致其投资监管执行力度不足。法律性风险源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未形成体系。在经济周期的影响下,社保基金面临的巨大难题是投资收益波动幅度非常大。在识别上述风险源之后,要认知风险源。在预见上述风险源所带来的危害,再将风险源源予以暴露。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关键一步。
(二) 投资监管风险度量
基金监管的风险度量,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基金投资原则:即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必须要放在首位,其次是收益性,最后是流动性。只要各部门,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监督,其监督没有实现上述的三个原则,就说明基金投资的监督存在风险,也就说明各部门的监督方式和力度还存在问题,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低风险。通过风险度量可降低风险不确定性的层次和水平,提前预知检查出风险源,从而采取针对性措施来应对可能性风险。
(三) 投资监管风险防范
前两步结束后,需选择风险规避措施,目的是风险事故。风险规避,需要采取两方面工作,监管风险预防和监管风险抑制。在基金投资监管风险发生以前,要消除风险发生根源,这一步骤是为了减少风险损失概率,在事前管控投资监管风险。若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发生监管风险事故,则需要事后管控控制风险事故施,减轻损失的程度。
一般情况下,上述风险预防主要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完善来起到预防的效果,另外一种就是在基金投资营运过程中通过内外部监督来实时全过程地监督风险发生的可能。另外可以通过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这种控制机制在纠正其实际风险和所期望风险大小的偏离时,也许并不能百分之百起到作用,但至少可以保证有效的分散部分非系统性的外部风险。一旦某个部分出现问题,立即采取风险抑制措施。也就是说,当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出现风险,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完善来达到其目的;还可以将现有的投资政策予以调整,分散风险单位,这样可以尽克能达到风险抑制的目的。
这过程中需要还对制定分险管理相关方案,在方案制定中需要包括风险管理概况、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管理计划和对策、风险管理方案涉及的单位和部门、风险管理的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等内容。
(四)投资监管风险管理体制
根据社保基金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这一特征,必须采取组合型风险管理体制,即把許多种有效的监管方法组合起来形成一种综合风险管理体制。根据这一基本方针,社保基金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必须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内部组织机构,二是外部监督机构。内部监督要有以下部门:理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稽核监督委员会、交易部、研究开发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外部监督组织机构主要有:审计监督部门、社会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司法监督部门。必须把这两者结合起来一起使用,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相互联系的综合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结语:
全国社保基金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投资监管的重要性,全面、深入和准确的认识和把握社保基金投资风险及其监管的本质,进而对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更是守护国家长期战略储备金和全国人民的“保命钱”的关键举措。
参考文献:
[1]郑秉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体制的转型与突破——写在基本养老基金投资进入市场之际[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5(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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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钧、徐晓华等.风险管理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4).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http://www.ssf.gov.cn/jj/qgsbjj/201501/t20150121_6316.html.
[5]曾雄旺,杨亦民,叶明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对策[J].经济纵横,2013(12):27-30.
[6]刘子兰,严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06(08):64-68.
[7]胡继晔.社保基金投资资本市场的收益—风险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7(09):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