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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总体方向仍然应当是司法现代化和司法专业化,完成从“前现代”向“现代化”的转型。然而,这种转型不是采取任何单一的价值取向或矫枉过正措施,而是要以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程度为标志实现社会进化,通过精密的分流装置,体现权限分界、职能分层、案件分流、程序分类的基本思路,从而在价值冲突中系统地重构我国现代化的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