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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播带货"行为中,传统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者主体架构模式难以恰当概括、解读其行为的全部内容。"直播带货"在行为本质上更接近广告受托人,这一集合性主体概念是广告法主体的重组。只有在明确电商直播主体属性的前提下,才能深入理解其行为适用的法律,并推导出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引导直播电商在发展社会经济、维护市场秩序、丰富居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