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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救济制度中的执行异议之诉,无论是制度的设置还是有关法条的规定,均存在诸多需要修改与完善的地方.为此,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过程中,深入探讨现行规定中的不足,既是学理也是立法应当重视的问题.本文针对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提出异议之诉的称谓、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前置审查程序的设置、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的立法规定、被执行人(债务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组织形式、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竞合及其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讨,并结合执行实践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