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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该县的一机砖厂生产的烧结普通砖进行抽样,送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机砖厂收到此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异议,要求复检.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复检,并以第一次抽样时的另一份所留样品进行了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且以此为主要依据对机砖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砖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以质量技术监督局未重新取样为由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