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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北京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各区、县卫生局应当组织辖区内的有关医疗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意见》还规定.以往由医院或医学会承担的医疗责任认定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将由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专职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进行。”第三方”调解机构将由经保险公司委托.从事医疗责任争议的调查、调解、处理、诉讼及防范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