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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简易破产程序既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还是实现繁简分流、化解破产审判难题的现实选择。《民事诉讼法》的繁简分流专项修改和各地对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办法的积极探索,为《破产法》引入简易程序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破产案件必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法院认为适宜简便快捷审理。简易破产程序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理期限为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月。在简易破产程序中,可以通过便捷方式、缩短期限、简化流程来简便快捷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