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提级管辖反思与微调——基于法院级别管辖实证样本的考察

来源 :中国应用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wb198311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法》将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行政案件管辖提级,与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存在内在价值差异,而基于实证考察,提级后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办案压力骤增,并由申诉程序致最高法院办案压力同步剧增,必然影响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指导功能发挥。要重新检视提级管辖思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微调。首先,合理确定例外情形,将县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案件调整由基层法院管辖。其次,以被告行政层级降低实现管辖级别下移,可从行政组织角度,通过行政机关、机构调整或者职能变更降低被告层级;还可从行政救济角度,通过被告
其他文献
外卖平台灵活用工模式的广泛采用,给劳动关系的判定带来了挑战,针对平台与外卖骑手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现有司法裁判趋同地采用了“从属性”标准进行认定,但却时常得出迥异结论。从属性标准作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基准,其价值理念在于保护处于实质不平等地位的弱者,这决定了该标准属于衡平性标准,在适用时应注重个案综合判断。在新业态下,从属性标准亦应与时俱进,更加注重实质意义上的从属结果。在认定外卖平台与骑手劳动关系时,为保证法的安定性和个案妥当性的有机结合,宜采用“一般+特殊”的裁判思路,通过考量类案一般要素并结合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