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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朴泰桓涉嫌服用禁药一事,韩国方面在今年2月得出了“无心之过”的结论,并且力争确保这位游泳名将仍然能参加2016年里约热内卢奥运会。这里暂且不论上述说法是否令人信服,至少在禁药事件爆发之后,看看运动员选择何种理由来为自己辩护,也许会成为一件很有趣的事情。
第一种常见理由是“陷害”,即强调自己的清白之躯遭到了刻意算计。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前有1988年汉城奥运会上短暂拥有100米金牌的本·约翰逊,后有在1994年世界杯中途遭到驱逐的马拉多纳。这两位曾经成为公众偶像的超级巨星在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之后,不约而同地将此斥责为“阴谋”。根据本·约翰逊的说法,剥夺他的金牌只是为了扶持美国人更喜欢的卡尔·刘易斯。而在马拉多纳嘴里,禁赛处罚成为国际足联专门针对他个人的报复。
第二种常见理由是“误服”,即不小心吃下含有禁药成分的食物。中国体育史上最具戏剧性的一次“误服”事件,出现在2005年的全运会期间。当时,长跑名将孙英杰在10000米赛后的兴奋剂尿检中呈阳性。结果,非但孙英杰个人高呼冤枉,甚至还有队友出面辩解,表示是自己将从天安门附近公厕里捡到的“强力补”偷偷放入孙英杰服用的饮料中。如此充满想象力的说法,只为了证明相关利益团体所需要的一个观点——孙英杰并非有意服药。
第三种常见理由是“治疗”,即为运动员正常治疗而使用的药物中含有禁药成分。这种借口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毕竟很多常见药物中的确不乏禁药成分,而运动员又是最需要保持健康的一项职业,平时少不了接受各类治疗。比如,早前孙杨就表示,自己为治疗心脏病而服用了含有“曲美他嗪”的药物。
以上提到的种种理由,有些或许是真相,有些或许只是借口。至于运动员使用这些理由的目的,也可以分成两大类情况:一类是在禁赛结果无法更改的情况下,至少保持对外公关的姿态;另一类是在依托辩护理由的基础上,争取以法律手段减轻或者免除自身遭遇的处罚。
就以“误服”这个理由来说,尽管大多数情况下都难以得到认可,但当年德国兵乓选手奥恰洛夫在被查出服用“瘦肉精”之后,就表示自己曾在中国参赛期间食用肉制品,从而将原因归咎于食品安全问题。在对奥恰洛夫进行深入检测之后,德国乒乓球协会认可了这个理由,并且撤消了此前的禁赛决定。
还有些时候,改变禁赛决定并非基于以上任何一种理由,而是因为认定过程出现了程序上的瑕疵。比如在2009年世界柔道锦标赛上,中国女选手佟文的A瓶尿样呈阳性,而她又撤回了针对B瓶尿样进行检测的申请。按照常理来说,既然嫌疑人自己都已经“伏法”,那么对此处罚似乎没有任何悬念。于是,国际柔联擅自对于B瓶尿样进行检测,在结果再次呈阳性的情况下,针对佟文开出了禁赛罚单。
没想到在经过专业律师的指点之后,佟文将国际柔联告上了体育仲裁法庭,理由是尽管她放弃了对于B瓶尿样检测的申请,但国际柔联仍然无权在并未通知运动员的情况下进行检测。既然过程在程序上违规,那么相关的处罚决定也就没有制度性依据。结果就是这点在旁人眼中似乎无关痛痒的小失误,导致体育仲裁法庭支持了佟文的申诉,在国际柔联的抗议声中撤消了处罚。
佟文的胜诉原因或许有些颠覆人们的常识判断,却可以用香港律政剧中常见的那句台词来概括:“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这个案例也告诉人们,在自证清白的过程中,辩护的理由固然重要,但关键还是运动员能否从法律和规则中获得支持。
再回到朴泰桓的话题,他目前已经选定了辩护的方向,至于这个理由能否被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和体育仲裁法庭接受,以及他能否在里约热内卢完成个人的奥运会谢幕秀,或许将取决于朴泰桓聘请律师的水平高低。
第一种常见理由是“陷害”,即强调自己的清白之躯遭到了刻意算计。这方面的代表人物,前有1988年汉城奥运会上短暂拥有100米金牌的本·约翰逊,后有在1994年世界杯中途遭到驱逐的马拉多纳。这两位曾经成为公众偶像的超级巨星在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之后,不约而同地将此斥责为“阴谋”。根据本·约翰逊的说法,剥夺他的金牌只是为了扶持美国人更喜欢的卡尔·刘易斯。而在马拉多纳嘴里,禁赛处罚成为国际足联专门针对他个人的报复。
第二种常见理由是“误服”,即不小心吃下含有禁药成分的食物。中国体育史上最具戏剧性的一次“误服”事件,出现在2005年的全运会期间。当时,长跑名将孙英杰在10000米赛后的兴奋剂尿检中呈阳性。结果,非但孙英杰个人高呼冤枉,甚至还有队友出面辩解,表示是自己将从天安门附近公厕里捡到的“强力补”偷偷放入孙英杰服用的饮料中。如此充满想象力的说法,只为了证明相关利益团体所需要的一个观点——孙英杰并非有意服药。
第三种常见理由是“治疗”,即为运动员正常治疗而使用的药物中含有禁药成分。这种借口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毕竟很多常见药物中的确不乏禁药成分,而运动员又是最需要保持健康的一项职业,平时少不了接受各类治疗。比如,早前孙杨就表示,自己为治疗心脏病而服用了含有“曲美他嗪”的药物。
以上提到的种种理由,有些或许是真相,有些或许只是借口。至于运动员使用这些理由的目的,也可以分成两大类情况:一类是在禁赛结果无法更改的情况下,至少保持对外公关的姿态;另一类是在依托辩护理由的基础上,争取以法律手段减轻或者免除自身遭遇的处罚。
就以“误服”这个理由来说,尽管大多数情况下都难以得到认可,但当年德国兵乓选手奥恰洛夫在被查出服用“瘦肉精”之后,就表示自己曾在中国参赛期间食用肉制品,从而将原因归咎于食品安全问题。在对奥恰洛夫进行深入检测之后,德国乒乓球协会认可了这个理由,并且撤消了此前的禁赛决定。
还有些时候,改变禁赛决定并非基于以上任何一种理由,而是因为认定过程出现了程序上的瑕疵。比如在2009年世界柔道锦标赛上,中国女选手佟文的A瓶尿样呈阳性,而她又撤回了针对B瓶尿样进行检测的申请。按照常理来说,既然嫌疑人自己都已经“伏法”,那么对此处罚似乎没有任何悬念。于是,国际柔联擅自对于B瓶尿样进行检测,在结果再次呈阳性的情况下,针对佟文开出了禁赛罚单。
没想到在经过专业律师的指点之后,佟文将国际柔联告上了体育仲裁法庭,理由是尽管她放弃了对于B瓶尿样检测的申请,但国际柔联仍然无权在并未通知运动员的情况下进行检测。既然过程在程序上违规,那么相关的处罚决定也就没有制度性依据。结果就是这点在旁人眼中似乎无关痛痒的小失误,导致体育仲裁法庭支持了佟文的申诉,在国际柔联的抗议声中撤消了处罚。
佟文的胜诉原因或许有些颠覆人们的常识判断,却可以用香港律政剧中常见的那句台词来概括:“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这个案例也告诉人们,在自证清白的过程中,辩护的理由固然重要,但关键还是运动员能否从法律和规则中获得支持。
再回到朴泰桓的话题,他目前已经选定了辩护的方向,至于这个理由能否被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和体育仲裁法庭接受,以及他能否在里约热内卢完成个人的奥运会谢幕秀,或许将取决于朴泰桓聘请律师的水平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