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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是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第89条第2款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特别规定,而是补充性规定。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确定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确定的一般规则。海洋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均可作为适格原告。在出现海洋环境污染、生态资源破坏时,应形成海洋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导,社会组织为补充,检察机关侧重司法监督的原告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