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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合理定位政府在经济法主体中的角色,能够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优化提供前提支撑。本研究通过对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特质进行分析,探讨政府角色定位的意义,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个角度出发,对政府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界定进行阐述与探讨。
[关键词] 经济法;政府;角色定位;主体
政府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的界定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主体的逻辑问题,甚至会造成经济法实施过程中与政府本身所依据的行政法之间的混乱。同时,如果对政府在经济法中主体地位界定不清,也会造成政府在市场干预的过程中出现过度的问题,影响到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造成市场经济本身的公平性等原则出现问题[1]。在界定政府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时,需要从经济法主体的意义出发,对政府在经济法参与的领域进行分别讨论。
(一)防止“与民争利”现象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管理与干预主体,在经济法主体中肩负着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规制的作用,但是如果政府的主体定位缺乏准确性,就会造成其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呈现出扩大化的问题,在管理者与调控者的基础上,转为市场经济本身的经营者,对市场的资源进行抢占,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如,在建国之后政府曾为了解决自身经费不足的问题,在机关下设企业机构,使自身兼顾了管理者与经营者的身份[2]。但是,由于政府本身有着对市场资源调控的权力,其在经营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使用公权力扶持自身企业的问题,导致资源以及客户的垄断问题。因此,政府在经济法主体中应当对自身管理者的角色进行明确的定位,防止自身角色错位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干扰到市场的良性竞争。在经济法主体中明确政府的定位,能够对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位置关系进行明确,以此来约束政府自身的经济参与行为,防止出现政府与市场经济主体抢夺利益与资源的问题。
(二)阻止“与经济人合谋争利”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有着自身的经济权力优势,能够为市场经济的其他参与者提供寻租的机会,以此来获得相应的利益,但是这种寻租与盈利,本质上也是对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一种破坏。我国建国之后,长期時间内实施的是计划经济,造成了行业性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相对较为严重,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相关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我国出台了《反垄断法》来对行政垄断的违法性进行明确,但是由于该法的完善度不够,造成了行政垄断的限制性。从本质上来看,现行法律中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性不足,主要是由于对政府在经济法主体中的角色定位不足,造成政府在市场经济参与的过程中难以合理定位自身的地位。
(一)政府在宏观调控法部分的角色
按照我国宪法与经济法的规定,政府在市场经济参与的过程中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这也是政府在参与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本质上,政府在经济法下所实施的宏观调控,也是其与整个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的普遍性关系,并且,在这种社会经济关系中,政府起到比较强势的地位与作用。
在此过程中,政府需要依托国家的强制力,对市场经济本身进行总体的调控,以此来实现市场资源更好地配置,对社会公共需求进行满足。举例来说,政府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依据国家《税法》来引导市场经济主体照章纳税,从而来获得财政收入,在此基础上进行经济活动的调节,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当问题进行解决,并对社会再分配进行实施[3]。
(二)政府在市场规制法部分的角色
市场规制法的主要构成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也是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法律支撑,但是,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实施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应当保证规制本身的适度性。
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在市场规制的过程中不必然介入,如,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通过消费者与商家自身的协商进行解决,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寻求政府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的保护。以下,本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大体系进行分别阐述。
1.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调整的法律关系上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调节对象是市场经济中的各个主体,以此来保障市场本身的公平性,因此,政府主体在此过程中不必然参与,应当保证自身适度的干预。
首先,政府应当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竞争规则制定者的角色,明确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行政法之间的界线。市场竞争本身的主体是各个生产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与调整作用也是体现在对市场不当竞争进行调节,以此来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如果政府过度以管理者的身份介入到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必然会造成权力腐败问题的出现,对市场竞争关系造成不利的影响[4]。
其次,政府应当在市场竞争中兼顾到执法本身的成本与效率。市场竞争行为是市场自发的一种表现,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市场经济中各个生产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的自觉行为。而政府在市场经济的调控中,一般不能直接参与到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加上市场主体数量较多,单一的经营者出现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政府必然难以及时掌握,在不正当竞争关系出现以后,市场一般能够敏锐地察觉到,并及时做出发现。
因此,在对市场不正当竞争规制的过程中,政府应当明确各个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在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及时通过相应方式进行解决,以此来弥补政府信息的不对称,提高政府规制的效率,降低监管的成本。
最后,政府应当提升自身的执法效果。政府在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控的过程中,一般采用事后处罚的方式,对不正当竞争者处以罚款等处罚。
但是,事后处罚的方式在对不正当行为惩治的效果上相对较为微弱,并且对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补足上往往也有所不足,因此所起到的执法效果相对较为微弱。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做好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与调整,为不正当竞争中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以此来提升自身的执法效果。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其在实施的过程中,主要调整的对象就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以此来保证消费者在市场参与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但是,从该法在我国的实际实施情况来看,其主要调整的对象却成了政府主体和市场经营者主体,对于消费者权益得到侵犯以后,政府往往是对经营者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难以切实地维护好消费者本身的合法权益。
从整个市场主体来看,虽然消费者是重要的参与构成,但是其与政府主体、经營者主体处在不对等的位置上,相对来说比较弱势,因此,为了切实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以特殊的形式作为消费法律关系主体出现,以此来提升对消费者权利保障的能力[5]。
从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两个主体来看,由于经营者自身盈利的目的,往往会对消费者隐瞒一些信息,造成信息之间的不对称问题,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造成影响。这就需要政府既不能完全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中,也不能直接干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领域。
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可以通过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领域进行间接的干预,并明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法律地位,以此来充分提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能力。
合理定位政府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与角色,既需要从经济法主体的特质出发,同时也需要结合当前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参与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以此来确保政府作为权力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有效参与。在对政府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定位过程中,应当遵循市场的本质规律以及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以释放市场经济活力为目的,进行合理探讨。
参考文献:
[1]董成惠.经济法视野下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法治路径[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9(01):62-68.
[2]韩伟丽.论政府在经济法主体中的角色定位[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6):94-96.
[3]倪斐.论独立监管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以马克思主义社会权力机构学说为视角[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81-87.
[4]王文钧.论政府的经济法责任[J].时代金融,2014(20):273+276.
[5]李慧俊.论政府融资平台的经济法主体定位[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4(04):92-97+155.
[作者单位]
信阳农林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作者简介]
胡宁,硕士,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 经济法;政府;角色定位;主体
政府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的界定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主体的逻辑问题,甚至会造成经济法实施过程中与政府本身所依据的行政法之间的混乱。同时,如果对政府在经济法中主体地位界定不清,也会造成政府在市场干预的过程中出现过度的问题,影响到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造成市场经济本身的公平性等原则出现问题[1]。在界定政府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时,需要从经济法主体的意义出发,对政府在经济法参与的领域进行分别讨论。
一、准确定位政府角色的现实意义
(一)防止“与民争利”现象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管理与干预主体,在经济法主体中肩负着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规制的作用,但是如果政府的主体定位缺乏准确性,就会造成其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呈现出扩大化的问题,在管理者与调控者的基础上,转为市场经济本身的经营者,对市场的资源进行抢占,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如,在建国之后政府曾为了解决自身经费不足的问题,在机关下设企业机构,使自身兼顾了管理者与经营者的身份[2]。但是,由于政府本身有着对市场资源调控的权力,其在经营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使用公权力扶持自身企业的问题,导致资源以及客户的垄断问题。因此,政府在经济法主体中应当对自身管理者的角色进行明确的定位,防止自身角色错位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干扰到市场的良性竞争。在经济法主体中明确政府的定位,能够对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位置关系进行明确,以此来约束政府自身的经济参与行为,防止出现政府与市场经济主体抢夺利益与资源的问题。
(二)阻止“与经济人合谋争利”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有着自身的经济权力优势,能够为市场经济的其他参与者提供寻租的机会,以此来获得相应的利益,但是这种寻租与盈利,本质上也是对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一种破坏。我国建国之后,长期時间内实施的是计划经济,造成了行业性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相对较为严重,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相关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我国出台了《反垄断法》来对行政垄断的违法性进行明确,但是由于该法的完善度不够,造成了行政垄断的限制性。从本质上来看,现行法律中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性不足,主要是由于对政府在经济法主体中的角色定位不足,造成政府在市场经济参与的过程中难以合理定位自身的地位。
二、政府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分析
(一)政府在宏观调控法部分的角色
按照我国宪法与经济法的规定,政府在市场经济参与的过程中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这也是政府在参与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本质上,政府在经济法下所实施的宏观调控,也是其与整个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的普遍性关系,并且,在这种社会经济关系中,政府起到比较强势的地位与作用。
在此过程中,政府需要依托国家的强制力,对市场经济本身进行总体的调控,以此来实现市场资源更好地配置,对社会公共需求进行满足。举例来说,政府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依据国家《税法》来引导市场经济主体照章纳税,从而来获得财政收入,在此基础上进行经济活动的调节,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当问题进行解决,并对社会再分配进行实施[3]。
(二)政府在市场规制法部分的角色
市场规制法的主要构成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也是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法律支撑,但是,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实施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应当保证规制本身的适度性。
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在市场规制的过程中不必然介入,如,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通过消费者与商家自身的协商进行解决,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寻求政府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的保护。以下,本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大体系进行分别阐述。
1.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调整的法律关系上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调节对象是市场经济中的各个主体,以此来保障市场本身的公平性,因此,政府主体在此过程中不必然参与,应当保证自身适度的干预。
首先,政府应当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竞争规则制定者的角色,明确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行政法之间的界线。市场竞争本身的主体是各个生产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与调整作用也是体现在对市场不当竞争进行调节,以此来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如果政府过度以管理者的身份介入到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必然会造成权力腐败问题的出现,对市场竞争关系造成不利的影响[4]。
其次,政府应当在市场竞争中兼顾到执法本身的成本与效率。市场竞争行为是市场自发的一种表现,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市场经济中各个生产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的自觉行为。而政府在市场经济的调控中,一般不能直接参与到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加上市场主体数量较多,单一的经营者出现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政府必然难以及时掌握,在不正当竞争关系出现以后,市场一般能够敏锐地察觉到,并及时做出发现。
因此,在对市场不正当竞争规制的过程中,政府应当明确各个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在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及时通过相应方式进行解决,以此来弥补政府信息的不对称,提高政府规制的效率,降低监管的成本。
最后,政府应当提升自身的执法效果。政府在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控的过程中,一般采用事后处罚的方式,对不正当竞争者处以罚款等处罚。
但是,事后处罚的方式在对不正当行为惩治的效果上相对较为微弱,并且对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补足上往往也有所不足,因此所起到的执法效果相对较为微弱。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做好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与调整,为不正当竞争中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以此来提升自身的执法效果。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其在实施的过程中,主要调整的对象就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以此来保证消费者在市场参与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但是,从该法在我国的实际实施情况来看,其主要调整的对象却成了政府主体和市场经营者主体,对于消费者权益得到侵犯以后,政府往往是对经营者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难以切实地维护好消费者本身的合法权益。
从整个市场主体来看,虽然消费者是重要的参与构成,但是其与政府主体、经營者主体处在不对等的位置上,相对来说比较弱势,因此,为了切实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当以特殊的形式作为消费法律关系主体出现,以此来提升对消费者权利保障的能力[5]。
从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两个主体来看,由于经营者自身盈利的目的,往往会对消费者隐瞒一些信息,造成信息之间的不对称问题,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造成影响。这就需要政府既不能完全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中,也不能直接干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领域。
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可以通过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领域进行间接的干预,并明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法律地位,以此来充分提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能力。
合理定位政府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与角色,既需要从经济法主体的特质出发,同时也需要结合当前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参与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以此来确保政府作为权力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有效参与。在对政府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定位过程中,应当遵循市场的本质规律以及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以释放市场经济活力为目的,进行合理探讨。
参考文献:
[1]董成惠.经济法视野下市场与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法治路径[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9(01):62-68.
[2]韩伟丽.论政府在经济法主体中的角色定位[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6):94-96.
[3]倪斐.论独立监管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以马克思主义社会权力机构学说为视角[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81-87.
[4]王文钧.论政府的经济法责任[J].时代金融,2014(20):273+276.
[5]李慧俊.论政府融资平台的经济法主体定位[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4(04):92-97+155.
[作者单位]
信阳农林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作者简介]
胡宁,硕士,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