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问:
丈夫最近变得有些神秘,经常接一些陌生女子的电话,而且十分频繁,引起了我的怀疑。一番侦查,原来丈夫偷偷地在一个婚介所登记征婚,打来电话的女子都是婚介所为丈夫介绍的对象。我十分恼怒,既恨丈夫的荒唐,也恨婚介所不负责任,他们怎能为一个有妇之夫征婚呢?我找到婚介所,指责他们破坏我的家庭,要他们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婚介所却说,我丈夫提供的户口簿标明是未婚,他们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我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婚介所赔偿吗?
薇薇解答:
婚介所应否赔偿,取决于婚介所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般而言,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那么,婚介所为你丈夫征婚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呢?不妨作如下分析:
首先,要看婚介所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婚介所办理婚介业务时,负有审查征婚者婚姻状况的职责,但是,在当前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都只进行形式审查的情况下,不能强求婚介所的这种审查是一种实质审查。你丈夫户籍卡上的婚姻状况一栏并没有因你们结婚而变更登记,因此,不能认为婚介所为你丈夫征婚在主观上有过错,也不能认为婚介所实施了违法行为。
其次,就算认定婚介所主观上有过错,且实施了违法行为,还要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的大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你受到的精神损害主要源于你丈夫的不忠,婚介所的行为顶多只能算是次要因素,而且损害后果也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因此,即便起诉,要求婚介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也难以得到支持。
丈夫最近变得有些神秘,经常接一些陌生女子的电话,而且十分频繁,引起了我的怀疑。一番侦查,原来丈夫偷偷地在一个婚介所登记征婚,打来电话的女子都是婚介所为丈夫介绍的对象。我十分恼怒,既恨丈夫的荒唐,也恨婚介所不负责任,他们怎能为一个有妇之夫征婚呢?我找到婚介所,指责他们破坏我的家庭,要他们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婚介所却说,我丈夫提供的户口簿标明是未婚,他们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我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婚介所赔偿吗?
薇薇解答:
婚介所应否赔偿,取决于婚介所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般而言,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那么,婚介所为你丈夫征婚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呢?不妨作如下分析:
首先,要看婚介所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婚介所办理婚介业务时,负有审查征婚者婚姻状况的职责,但是,在当前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都只进行形式审查的情况下,不能强求婚介所的这种审查是一种实质审查。你丈夫户籍卡上的婚姻状况一栏并没有因你们结婚而变更登记,因此,不能认为婚介所为你丈夫征婚在主观上有过错,也不能认为婚介所实施了违法行为。
其次,就算认定婚介所主观上有过错,且实施了违法行为,还要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的大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你受到的精神损害主要源于你丈夫的不忠,婚介所的行为顶多只能算是次要因素,而且损害后果也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因此,即便起诉,要求婚介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也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