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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儿童被害人获得正义,也为了威慑潜在的拐卖犯罪,从而保护潜在的儿童被害人,需要对我国反对拐卖犯罪刑事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建议在无需将《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恢复为拐卖人口罪的前提下,完善我国关于强迫劳动、协助强迫劳动、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幼女卖淫、拐骗儿童等拐卖犯罪的规定,建立一个严密的反对拐卖犯罪刑事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