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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国际投资条约实践表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关于投资保护与规制之间的平衡点是不同的。这种差异表明,二者在国际投资法中的争议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至更为广泛的议题。主要表现为:对规制权需求的不同侧重、对投资准入自由化的不同选择、对公平公正待遇的不同要求、对间接征收的不同认定、对改革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不同主张。这些分歧是造成国际投资条约体系复杂性问题的根源。为此,在多边层面协调这些争议以达成共识,是解决该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也符合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