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以及一系列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商标权双轨制保护模式下的民事制裁制度。本文经过研究,发现这一民事制裁制度在宪法制度上、民法制度上、民事诉讼制度上都存在明显的缺陷。文中在对这些缺陷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这一制度作出废止规定,取消法院的民事制裁权,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制裁权唯一地赋予工商行政部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