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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吴忠西郊唐墓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吴忠市新区,唐朝属于灵州所辖,灵州在历史上有“塞北重镇”、“历代粮仓”的称谓,其重要性不可忽视。2003年,考古发现前后共清理出唐代砖石墓120座,其中包括18具未成年(小于15岁)个体,为研究唐代下层阶级儿童提供了很好的实物材料。
[关键词]吴忠唐墓;未成年人;墓葬文化
[中图分类号]K87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18-0011-02
吴忠西郊唐墓主要分布于吴忠市西环路以东的中央大道的两侧,是2003年一次城市基建中偶然发现的,前后共清理出唐代砖石墓120座。通过对墓葬的形制和随葬器的分析表明,这一墓群为唐代的平民墓葬,而人骨的鉴定报告表明这批唐代平民“表现出比其他地区群类更接近现代中国人的倾向。”①由于墓葬全部被盗,出土器物单一,以小型墓为主而无明确纪年,因此,近年来学者对其研究也寥寥无几。吴忠西郊唐墓共有17座墓中发现了18具未成年(小于15岁)个体,在全部墓葬中占10.7%,②虽然从总体来看,未成年个体数量不是很多,但其所表现出的鲜明个性却有深层意义。
一、吴忠西郊唐墓未成年人埋葬的类别
吴忠西郊唐墓均为砖石墓,根据埋葬位置,未成年人的埋葬的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葬在倒凸字形单室砖室墓中的未成年人,共11座;二是葬在刀把形单室砖室墓中的未成年人,共4座。其中墓号M024和M061两座墓葬比较特殊,分别是双室砖室墓和竖穴单室砖室墓。从平面形制来看,未成年人的埋葬以倒凸字形单室砖室墓为主,这与吴忠西郊唐墓的总体情况相一致。在17座葬有未成年个体的墓葬中,单人墓4座,合葬墓13座。在合葬墓中,二人合葬墓3座,三人合葬墓6座,四人合葬墓3座,五人合葬墓1座,说明合葬是未成年人的埋葬的主要形式。由于未成年人的骨骼发育不完全,性别特征不明显,而且未成年个体的骨骼保存较差,多数只发现颅骨,所以一般很难判断出其性别,也不太好得出在吴忠西郊墓地未成年人的性比值。但是可以通过表1看出不同性别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合葬情况。
表1不同性别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合葬数量统计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成年男女与未成年人的合葬是未成年人埋葬主要形式。一般认为成年男女与未成年人合葬为家庭合葬,因此可以初步推论当时的人们可能更加重视家庭观念,个体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值得注意的是,在成年男女与未成年人合葬墓中,除却骨骼凌乱散落难以辨识的,基本上未成年人在墓葬中偏向于男性一方,例如M060和M105墓葬,小孩均在成年男性的东侧,明显没有将其与成年女性放置一起,而M077墓葬中的婴儿虽在成年男女之间,但头却偏向于成年男性。由于样本数量较少,不排除这是一种偶然性,希望今后可以得到其他材料的证明。
葬式是墓葬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情况下,同一地区或是有共同信仰的人采用相同的葬式,或者有一个主流的葬式。吴忠西郊唐墓由于盗扰致使大多数墓葬葬式不详,18具未成年个体只有4具可辨,均为仰身直肢葬。虽然吴忠西郊唐墓发现的葬式有仰身直肢、俯身和卧姿三种,但“仰身直肢25例,俯姿3例,卧姿1例……以仰身直肢为主,俯姿卧姿较少”,③这个结论与未成年个体的葬式基本吻合。
在随葬品方面,一者吴忠西郊唐葬属于平民墓,出土的器物较少;再者合葬墓较为凌乱,不宜厘清随葬品的归属问题。就4座单人墓来说,未成年的随葬品以陶器为主。另外M059墓发现铁剪一把,残存一半;M061墓发现货泉铜钱一枚和铁钉多枚;M110墓人骨架东南发现蚌壳一件,只有天然蚌壳的一半,另出土开元通宝铜钱二枚和铁钉若干枚;M113墓出土开元通宝和皇宋通宝各一枚,另有铁钉二枚。从总体来看,吴忠西郊唐墓中未成年人单人墓不仅在形制上要小于成年单人墓,在随葬品数量上也要略少一些,但差距不是很明显,不过在成年墓中较多出现的带饰未见于未成年墓中。通过对随葬品的统计,可以看出当时社会还是很重视死去的未成年人的。特别是铁钉的发现,大多数残断锈蚀,锈结着朽木痕,证明曾经使用过棺木等葬具。
二、吴忠西郊唐墓未成年人埋葬的综合分析
吴忠西郊唐墓的未成年埋葬数量并不是很多,加之盗扰等其他因素的作用,使得其很难反映当时社会的普遍现象。除却与其他同期墓地的一些共性,吴忠西郊唐墓未成年的埋葬更多的地反映出一些与众不同的地方,而这些个性或许是种偶然,或许是个突破点,但都有利于对唐代墓地深入研究。
首先,在合葬墓中,无论是性别还是年龄组合,吴忠西郊唐墓都表现出其多样性。不仅有传统意义上成年男性与未成年人、成年女性与未成年人以及成年男女与未成年人的合葬形式,还存在两位成年女性和一位未成年人的三人合葬墓(如M111),两位成年男性、一位成年女性和一位未成年人的四人合葬墓(如M062、M077),甚至两位成年男性、两位成年女性和一位未成年人的五人合葬墓(如M091)。一般来说,同一个墓葬中埋葬多人在没有突发情况下很少是同一时间死的,合葬墓中的个体属于一个家族成员则是合理的,从以上情况来看,当时社会的家庭关系似乎有些复杂。如在M077墓中双手紧握的男女应是夫妻,两者中间的婴儿应是他们的孩子,可是墓门处一位45~55岁的男性又应当是这个家庭的什么角色?而M091墓中的两男两女一婴儿若是理解成婚姻关系似乎很难成立。所以在吴忠西郊唐墓中存在不同婚姻关系的成员共用一个墓地的可能,甚至存在不同类型的婚姻关系。而在地理位置很接近的固原南塬汉唐墓地和同样也是平民墓的中卫、中宁汉墓基本上都为一男一女合葬。④吴忠西郊唐墓中表现的复杂家庭关系是地域的特殊性还是其他原因,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其次,在唐代的实际成年年龄上,吴忠西郊唐墓间接的提供了很好的佐证。研究未成年人问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年龄的界定。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武德七年(624)规定:“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岁为丁,六十岁为老。”⑤男女年龄的划分整齐如一。《唐律疏义·名例》“老小及有疾犯”条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犯法不再减刑,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而婚嫁年龄也为未成年的年龄范围提供了重要参考,唐开元二十二年(734),唐玄宗赦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⑥即规定男十五岁、女十三岁为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张国刚曾经运用墓志材料对唐代的男女婚嫁年龄进行了数据分析,认为“男大女小是基本模式,女子结婚的高峰期集中在13岁到22岁,男子结婚的高峰期为17岁至30岁。”⑦但笔者认为,法令法规与实际生活会有所出入,墓志材料也只能代表当时社会上层阶级的情况,而吴忠西郊唐墓材料能对此提供间接的佐证。以M024墓为例,上文虽以年龄为标准(其中女性个体14~16岁)将其归入未成年与成年合葬,但很明显,墓室另一位男性(25~35岁)显然不可能是其父亲或其他长辈。加之墓室为双室砖室墓,因此他们很有可能是婚姻关系,是否可以进一步说明在至少在16岁之前,此女子已经被视为可以谈婚论嫁的成年人呢?但由于合葬墓中涉及到二次葬的问题,有些问题笔者也不敢妄加推论。
最后,在吴忠西郊唐墓中未发现有杀婴的行为,相反,从随葬品和某些墓葬形制来看,死去的未成年人得到了厚葬。杀婴行为曾经普遍存在于中国的封建社会,一般是因为原始宗教的信仰。安阳后岗遗址、郑州商城遗址等商代遗址的发掘中就大量发现以儿童作为奠基牺牲,⑧埋在房址之下。秦汉时期,因为礼俗迷信和性别偏见存在着杀婴、弃婴等行为。⑨而唐代的传奇小说《贾人妻》中的侠女去而复归,挥手杀婴的行为却鲜见于唐代的文献记载。无论是在吴忠西郊唐墓还是辽宁朝阳隋唐墓中,都未发现有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现象。另外,在吴忠西郊唐墓里发现未成年人的随葬品都很丰富,铁钉的发现证明其曾经使用过棺木等葬具。而曾经流行于新石器时期直到汉代的瓦、瓮棺葬也未见于吴忠西郊唐墓,朝阳南马场和西上台隋唐墓中依旧还存在用砖、瓦或石头砌成的简单墓室。⑩所以,除了随葬品数量和墓葬大小的差别,吴忠西郊唐墓的未成年人墓葬的形制与成年人已经相差无几了。这也许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唐代未成年人地位的提高以及社会对这个群体的重视。
三、结语
吴忠西郊唐墓是一处很有特点的墓葬群,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墓葬为研究唐代下层阶级的儿童生活提供了丰富的实物材料。但由于盗扰严重,很多信息缺失,许多问题无法深入下去,希望在以后的考古过程中能发现更多的未成年人墓葬以供对比研究。
[关键词]吴忠唐墓;未成年人;墓葬文化
[中图分类号]K87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18-0011-02
吴忠西郊唐墓主要分布于吴忠市西环路以东的中央大道的两侧,是2003年一次城市基建中偶然发现的,前后共清理出唐代砖石墓120座。通过对墓葬的形制和随葬器的分析表明,这一墓群为唐代的平民墓葬,而人骨的鉴定报告表明这批唐代平民“表现出比其他地区群类更接近现代中国人的倾向。”①由于墓葬全部被盗,出土器物单一,以小型墓为主而无明确纪年,因此,近年来学者对其研究也寥寥无几。吴忠西郊唐墓共有17座墓中发现了18具未成年(小于15岁)个体,在全部墓葬中占10.7%,②虽然从总体来看,未成年个体数量不是很多,但其所表现出的鲜明个性却有深层意义。
一、吴忠西郊唐墓未成年人埋葬的类别
吴忠西郊唐墓均为砖石墓,根据埋葬位置,未成年人的埋葬的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葬在倒凸字形单室砖室墓中的未成年人,共11座;二是葬在刀把形单室砖室墓中的未成年人,共4座。其中墓号M024和M061两座墓葬比较特殊,分别是双室砖室墓和竖穴单室砖室墓。从平面形制来看,未成年人的埋葬以倒凸字形单室砖室墓为主,这与吴忠西郊唐墓的总体情况相一致。在17座葬有未成年个体的墓葬中,单人墓4座,合葬墓13座。在合葬墓中,二人合葬墓3座,三人合葬墓6座,四人合葬墓3座,五人合葬墓1座,说明合葬是未成年人的埋葬的主要形式。由于未成年人的骨骼发育不完全,性别特征不明显,而且未成年个体的骨骼保存较差,多数只发现颅骨,所以一般很难判断出其性别,也不太好得出在吴忠西郊墓地未成年人的性比值。但是可以通过表1看出不同性别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合葬情况。
表1不同性别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合葬数量统计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成年男女与未成年人的合葬是未成年人埋葬主要形式。一般认为成年男女与未成年人合葬为家庭合葬,因此可以初步推论当时的人们可能更加重视家庭观念,个体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值得注意的是,在成年男女与未成年人合葬墓中,除却骨骼凌乱散落难以辨识的,基本上未成年人在墓葬中偏向于男性一方,例如M060和M105墓葬,小孩均在成年男性的东侧,明显没有将其与成年女性放置一起,而M077墓葬中的婴儿虽在成年男女之间,但头却偏向于成年男性。由于样本数量较少,不排除这是一种偶然性,希望今后可以得到其他材料的证明。
葬式是墓葬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情况下,同一地区或是有共同信仰的人采用相同的葬式,或者有一个主流的葬式。吴忠西郊唐墓由于盗扰致使大多数墓葬葬式不详,18具未成年个体只有4具可辨,均为仰身直肢葬。虽然吴忠西郊唐墓发现的葬式有仰身直肢、俯身和卧姿三种,但“仰身直肢25例,俯姿3例,卧姿1例……以仰身直肢为主,俯姿卧姿较少”,③这个结论与未成年个体的葬式基本吻合。
在随葬品方面,一者吴忠西郊唐葬属于平民墓,出土的器物较少;再者合葬墓较为凌乱,不宜厘清随葬品的归属问题。就4座单人墓来说,未成年的随葬品以陶器为主。另外M059墓发现铁剪一把,残存一半;M061墓发现货泉铜钱一枚和铁钉多枚;M110墓人骨架东南发现蚌壳一件,只有天然蚌壳的一半,另出土开元通宝铜钱二枚和铁钉若干枚;M113墓出土开元通宝和皇宋通宝各一枚,另有铁钉二枚。从总体来看,吴忠西郊唐墓中未成年人单人墓不仅在形制上要小于成年单人墓,在随葬品数量上也要略少一些,但差距不是很明显,不过在成年墓中较多出现的带饰未见于未成年墓中。通过对随葬品的统计,可以看出当时社会还是很重视死去的未成年人的。特别是铁钉的发现,大多数残断锈蚀,锈结着朽木痕,证明曾经使用过棺木等葬具。
二、吴忠西郊唐墓未成年人埋葬的综合分析
吴忠西郊唐墓的未成年埋葬数量并不是很多,加之盗扰等其他因素的作用,使得其很难反映当时社会的普遍现象。除却与其他同期墓地的一些共性,吴忠西郊唐墓未成年的埋葬更多的地反映出一些与众不同的地方,而这些个性或许是种偶然,或许是个突破点,但都有利于对唐代墓地深入研究。
首先,在合葬墓中,无论是性别还是年龄组合,吴忠西郊唐墓都表现出其多样性。不仅有传统意义上成年男性与未成年人、成年女性与未成年人以及成年男女与未成年人的合葬形式,还存在两位成年女性和一位未成年人的三人合葬墓(如M111),两位成年男性、一位成年女性和一位未成年人的四人合葬墓(如M062、M077),甚至两位成年男性、两位成年女性和一位未成年人的五人合葬墓(如M091)。一般来说,同一个墓葬中埋葬多人在没有突发情况下很少是同一时间死的,合葬墓中的个体属于一个家族成员则是合理的,从以上情况来看,当时社会的家庭关系似乎有些复杂。如在M077墓中双手紧握的男女应是夫妻,两者中间的婴儿应是他们的孩子,可是墓门处一位45~55岁的男性又应当是这个家庭的什么角色?而M091墓中的两男两女一婴儿若是理解成婚姻关系似乎很难成立。所以在吴忠西郊唐墓中存在不同婚姻关系的成员共用一个墓地的可能,甚至存在不同类型的婚姻关系。而在地理位置很接近的固原南塬汉唐墓地和同样也是平民墓的中卫、中宁汉墓基本上都为一男一女合葬。④吴忠西郊唐墓中表现的复杂家庭关系是地域的特殊性还是其他原因,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其次,在唐代的实际成年年龄上,吴忠西郊唐墓间接的提供了很好的佐证。研究未成年人问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年龄的界定。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武德七年(624)规定:“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岁为丁,六十岁为老。”⑤男女年龄的划分整齐如一。《唐律疏义·名例》“老小及有疾犯”条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犯法不再减刑,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而婚嫁年龄也为未成年的年龄范围提供了重要参考,唐开元二十二年(734),唐玄宗赦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⑥即规定男十五岁、女十三岁为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张国刚曾经运用墓志材料对唐代的男女婚嫁年龄进行了数据分析,认为“男大女小是基本模式,女子结婚的高峰期集中在13岁到22岁,男子结婚的高峰期为17岁至30岁。”⑦但笔者认为,法令法规与实际生活会有所出入,墓志材料也只能代表当时社会上层阶级的情况,而吴忠西郊唐墓材料能对此提供间接的佐证。以M024墓为例,上文虽以年龄为标准(其中女性个体14~16岁)将其归入未成年与成年合葬,但很明显,墓室另一位男性(25~35岁)显然不可能是其父亲或其他长辈。加之墓室为双室砖室墓,因此他们很有可能是婚姻关系,是否可以进一步说明在至少在16岁之前,此女子已经被视为可以谈婚论嫁的成年人呢?但由于合葬墓中涉及到二次葬的问题,有些问题笔者也不敢妄加推论。
最后,在吴忠西郊唐墓中未发现有杀婴的行为,相反,从随葬品和某些墓葬形制来看,死去的未成年人得到了厚葬。杀婴行为曾经普遍存在于中国的封建社会,一般是因为原始宗教的信仰。安阳后岗遗址、郑州商城遗址等商代遗址的发掘中就大量发现以儿童作为奠基牺牲,⑧埋在房址之下。秦汉时期,因为礼俗迷信和性别偏见存在着杀婴、弃婴等行为。⑨而唐代的传奇小说《贾人妻》中的侠女去而复归,挥手杀婴的行为却鲜见于唐代的文献记载。无论是在吴忠西郊唐墓还是辽宁朝阳隋唐墓中,都未发现有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现象。另外,在吴忠西郊唐墓里发现未成年人的随葬品都很丰富,铁钉的发现证明其曾经使用过棺木等葬具。而曾经流行于新石器时期直到汉代的瓦、瓮棺葬也未见于吴忠西郊唐墓,朝阳南马场和西上台隋唐墓中依旧还存在用砖、瓦或石头砌成的简单墓室。⑩所以,除了随葬品数量和墓葬大小的差别,吴忠西郊唐墓的未成年人墓葬的形制与成年人已经相差无几了。这也许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唐代未成年人地位的提高以及社会对这个群体的重视。
三、结语
吴忠西郊唐墓是一处很有特点的墓葬群,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墓葬为研究唐代下层阶级的儿童生活提供了丰富的实物材料。但由于盗扰严重,很多信息缺失,许多问题无法深入下去,希望在以后的考古过程中能发现更多的未成年人墓葬以供对比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