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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职业教育对于在缓解就业压力,调节劳动力结构性失业,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缩短毕业生与职业之间的差距方面具有现实意义。而传统的法学教学,长期以来对职业教学重视不够,因此如何将法学职业教学引入法学高等教育中,就成为当前法学教学改革的核心,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职业教学模式就成为培养应用性法学人才的关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关键词:法学职业教育模式;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2-0211-02
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是中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变成大众化教育后出现的普遍现象。调查结果显示,近八成的学生认为“形势严峻,就业难”,其中有35.8%的人认为是“缺乏实际技能与经验”。[1]因此在大学毕业生就业明显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市场要求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应当具有明确的职业针对性,设置的专业要满足社会对数量大、应用面广、职业针对性比较强的专门人才的需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因此构建合理、科学的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模式对于培养高素质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缩短毕业生与职业之间的差距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
传统法学教学由于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导致只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对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由于缺乏实际应用,法学知识变的生硬而抽象,课堂上很难开展讨论或任何形式的交流,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极大压制。实际应用能力的欠缺,也使得所学的知识得不到准确的认识和理解,知识掌握难以牢固。事实证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大都难以在短时间内胜任法律实务。[2]
埃德加·博登海默说:“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3]司法职业就是这样的一个领域或职业,从事这种司法职业的人,不但需要有一定的文字阅读和表达能力,而且还要有最基本的经验判断力。柯克爵士说:“司法是一种‘人为理性’,需通过长期直接接触司法实践才可能形成。这种理性无法通过教学传授的方式进行转移的。[4]
因此要培养具有业务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适应性强,有创新精神,具有创造力和健全的人格,具有奉献精神和合作精神以及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团队精神的法学专业人才不能局限在教室,应该通过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与实践能力来获得,通过法学职业教育不但可以训练其法律操作和法律思维,并促使其逐步掌握法律的内在精神与规律,而且通过实践检验、反思理论,进而积累司法经验,学会运用理论对现实提出批判性、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才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二、培养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职业道德是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阶级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人们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包括职业理想,职业信念,职业态度,职业品质,职业责任,职业良心等诸多方面。个人职业道德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对本职工作的不热心,态度不端正,没有责任心等方面,因此职业道德的缺失对个人、对社会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内容涉及的是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是通过职业法律人的亲身经历形成。因此,从某种角度来看,职业道德本身的规则与比赛规则类似。如果不遵守比赛规则就不能参加比赛,选手遵守比赛规则的表现,实际上是对一种特性的反应,似乎与任何规则毫不相干。选手要赢得比赛(做一个道德的律师),不是通过学习比赛规则(虽然必须知道),而更多的是通过经常训练(从事律师活动)。就教学方法而言,学习比赛规则可以和比赛分开。选手可以通过阅读和讨论比赛规则很好地了解规则的基本含义和背景,但是要领会微妙之处,必须自己亲身体验。[5]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与不同角色交往的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情感场,才能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职业道德人格的养成。
由于高校对职业道德教育目标模糊,对于在道德上要培养怎样的人,如何培养等存在较多不确定的因素,所以学校往往忽视了学生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因此法律职业教育的核心就是要将各种规则融入职业教学之中,通过对不同场景的模拟,不同角色的演绎,使学生能身临其境的感受职场规则,能积累经验应付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特别是通过职业教育中的情感体验促进其职业道德人格的养成,以培养认真、负责任、有正义感的法律职业人。
三、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缩短毕业生与职业要求之间的差距,缓解就业压力
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追逐利益天经地义,每一个用人单位都期望能聘用到即用型人才,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培训成本。事实上,80%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最关心的不是应聘者的内在潜力,而是看他们能不能马上就能给企业创造效益。[6]这种心态导致他们不愿意招收应届毕业生,因为当前中国大学毕业生往往理论与实践相脱离,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了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欧美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颁布并实施了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标准。职业资格认定标准即可作为就业的依据,又可作为进一步深造的依据,使学生在就业与深造方面更具灵活性,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7]1992年,英国实施了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已逐步成为国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是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8]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却确立的较早,1986年我国就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律师资格考试”,只有获得律师资格的人才能从事律师职业;2002年确定“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凡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都必须获取统一司法考试的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所以,法学专业毕业生如果没有职业技能证书,社会就可能不予认可,其就业竞争力肯定不高。因此构建合理、科学的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加强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完善理论学习与职业资格之间的转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学位证书并举的制度,可以缩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从而缩短了毕业生与职业要求的距离,能促进毕业生求职,缓解就业的压力。
四、经济全球化、教育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由于全球范围内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生产要素跨国界的不断流动,使得世界各国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成为一个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经济全球化使得择业竞争国际化,各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视野已不仅仅限于本国,他们开始在其他国家谋求更适合自己的职业。这种择业趋势也带来了教育的国际化。教育国际化是指在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教育资源的基础上,改变传统教学方式,通过与国外大学开展联合办学的方式,以切实提高本国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本国学生全球择业竞争力。
国际法院有1300余名雇员,中国每年都有60多人前往应聘,但最终被录用的总共只有三个人。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即是:我国学生普遍缺少法律方法的训练,缺乏推理和论证的能力(我国的判决书只有引证而无论证),面试时大部分都达不到法官的要求。[9]因此要提高中国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加强法学职业教育。因此构建合理、科学的法学职业教育模式是经济全球化、教育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6]洪萍,颜三忠著.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成因分析——基于江西省大学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分析[J].中国酿造,2008,(3).
[2]邓建民.对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现状的思考[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Fxyluntan/gj6.html;2009,(3).
[3](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1.
[4]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J].法商研究,2004,(3).
[5]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法律出版社,2002:184-185.
[7]发展职业教育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N].青海日报,2009-4-10(8).
[8]李大立著.加强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学生就业能力[DB/OL],http://www.studa.net/zhiye/081201/15035039-2.html.
[9]引自冯云翔.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年会暨中、日、韩高级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改革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DB/OL].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网站.
关键词:法学职业教育模式;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2-0211-02
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是中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变成大众化教育后出现的普遍现象。调查结果显示,近八成的学生认为“形势严峻,就业难”,其中有35.8%的人认为是“缺乏实际技能与经验”。[1]因此在大学毕业生就业明显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市场要求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应当具有明确的职业针对性,设置的专业要满足社会对数量大、应用面广、职业针对性比较强的专门人才的需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因此构建合理、科学的法学专业职业教学模式对于培养高素质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缩短毕业生与职业之间的差距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
传统法学教学由于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导致只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对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由于缺乏实际应用,法学知识变的生硬而抽象,课堂上很难开展讨论或任何形式的交流,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极大压制。实际应用能力的欠缺,也使得所学的知识得不到准确的认识和理解,知识掌握难以牢固。事实证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大都难以在短时间内胜任法律实务。[2]
埃德加·博登海默说:“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3]司法职业就是这样的一个领域或职业,从事这种司法职业的人,不但需要有一定的文字阅读和表达能力,而且还要有最基本的经验判断力。柯克爵士说:“司法是一种‘人为理性’,需通过长期直接接触司法实践才可能形成。这种理性无法通过教学传授的方式进行转移的。[4]
因此要培养具有业务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适应性强,有创新精神,具有创造力和健全的人格,具有奉献精神和合作精神以及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团队精神的法学专业人才不能局限在教室,应该通过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与实践能力来获得,通过法学职业教育不但可以训练其法律操作和法律思维,并促使其逐步掌握法律的内在精神与规律,而且通过实践检验、反思理论,进而积累司法经验,学会运用理论对现实提出批判性、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才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二、培养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职业道德是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阶级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人们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包括职业理想,职业信念,职业态度,职业品质,职业责任,职业良心等诸多方面。个人职业道德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对本职工作的不热心,态度不端正,没有责任心等方面,因此职业道德的缺失对个人、对社会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内容涉及的是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是通过职业法律人的亲身经历形成。因此,从某种角度来看,职业道德本身的规则与比赛规则类似。如果不遵守比赛规则就不能参加比赛,选手遵守比赛规则的表现,实际上是对一种特性的反应,似乎与任何规则毫不相干。选手要赢得比赛(做一个道德的律师),不是通过学习比赛规则(虽然必须知道),而更多的是通过经常训练(从事律师活动)。就教学方法而言,学习比赛规则可以和比赛分开。选手可以通过阅读和讨论比赛规则很好地了解规则的基本含义和背景,但是要领会微妙之处,必须自己亲身体验。[5]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与不同角色交往的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情感场,才能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职业道德人格的养成。
由于高校对职业道德教育目标模糊,对于在道德上要培养怎样的人,如何培养等存在较多不确定的因素,所以学校往往忽视了学生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因此法律职业教育的核心就是要将各种规则融入职业教学之中,通过对不同场景的模拟,不同角色的演绎,使学生能身临其境的感受职场规则,能积累经验应付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特别是通过职业教育中的情感体验促进其职业道德人格的养成,以培养认真、负责任、有正义感的法律职业人。
三、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缩短毕业生与职业要求之间的差距,缓解就业压力
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追逐利益天经地义,每一个用人单位都期望能聘用到即用型人才,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培训成本。事实上,80%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最关心的不是应聘者的内在潜力,而是看他们能不能马上就能给企业创造效益。[6]这种心态导致他们不愿意招收应届毕业生,因为当前中国大学毕业生往往理论与实践相脱离,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了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欧美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颁布并实施了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标准。职业资格认定标准即可作为就业的依据,又可作为进一步深造的依据,使学生在就业与深造方面更具灵活性,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7]1992年,英国实施了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已逐步成为国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是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8]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却确立的较早,1986年我国就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律师资格考试”,只有获得律师资格的人才能从事律师职业;2002年确定“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凡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都必须获取统一司法考试的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所以,法学专业毕业生如果没有职业技能证书,社会就可能不予认可,其就业竞争力肯定不高。因此构建合理、科学的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加强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完善理论学习与职业资格之间的转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学位证书并举的制度,可以缩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从而缩短了毕业生与职业要求的距离,能促进毕业生求职,缓解就业的压力。
四、经济全球化、教育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由于全球范围内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生产要素跨国界的不断流动,使得世界各国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成为一个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经济全球化使得择业竞争国际化,各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视野已不仅仅限于本国,他们开始在其他国家谋求更适合自己的职业。这种择业趋势也带来了教育的国际化。教育国际化是指在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教育资源的基础上,改变传统教学方式,通过与国外大学开展联合办学的方式,以切实提高本国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本国学生全球择业竞争力。
国际法院有1300余名雇员,中国每年都有60多人前往应聘,但最终被录用的总共只有三个人。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即是:我国学生普遍缺少法律方法的训练,缺乏推理和论证的能力(我国的判决书只有引证而无论证),面试时大部分都达不到法官的要求。[9]因此要提高中国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加强法学职业教育。因此构建合理、科学的法学职业教育模式是经济全球化、教育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6]洪萍,颜三忠著.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成因分析——基于江西省大学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分析[J].中国酿造,2008,(3).
[2]邓建民.对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现状的思考[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Fxyluntan/gj6.html;2009,(3).
[3](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1.
[4]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J].法商研究,2004,(3).
[5]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法律出版社,2002:184-185.
[7]发展职业教育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N].青海日报,2009-4-10(8).
[8]李大立著.加强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学生就业能力[DB/OL],http://www.studa.net/zhiye/081201/15035039-2.html.
[9]引自冯云翔.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年会暨中、日、韩高级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改革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DB/OL].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