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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都离不开科学的制度设计和严密的外部监管体系。制度设计解决内部制衡机制问题,监管则调整政府、社会与从业主体的关系,同时也可以强化或弥补内部制衡机制的欠缺。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信托,是按照信托法理安排基金运作机制的,在基金内部构建了基金当事人责、权、益制衡关系的框架。但基金是特殊的信托,是信托的演变,演变的基金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天然的缺陷,信托法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基金当事主体权责益的制衡出现不周延;这样外部监管就尤为重要,基金外部监管体系形成对基金制度的弥补。独特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外部监管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