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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执法检查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专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