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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指明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教育的科学化发展,但作为一项全国性教育公共政策,没有充分考虑民族地区法律人才需求的现实与特点,不能有效解决民族地区法律人才问题,故应增设"民族地区卓越法律人才"类型,在人才标准、培养模式、培养主体、培养机制上有所特殊性,体现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