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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附赠商品不应当作为民事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来对待,从法律性质上分析,附赠商品应当是买卖合同的部分标的物。因此,附赠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经营者也需承担产品违约责任。■案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10430号【案情】北京风瑞美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风瑞中心)作为加盟店,从北京依尔国际美容中心(以下简称依尔中心)以四折价格购进一批化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