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法禁忌”使国际竞争关系被冲突法拒之门外,有欠妥当;应基于法律关系的性质重构冲突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理论基础。竞争法私人执行中的国际竞争关系属于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法律适用应受冲突法调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对国际竞争关系的法律适用加以明确规定,以完善其体系并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司法实践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