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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79年8月15日、1986年2月15日、2004年9月7日,株式会社尼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第97095号“Nikon”、第243268号“尼康”、第3427916号“Nikon”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摄影机、照相机(摄影)等。经多次续展后,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