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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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些年,环境污染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日益严重的生态破坏已被社会推上头条,污染企业和被污染者双重负担损害的无法解决促使我国相关机关和学者将目光投向世界,通过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对此类问题的治理办法,较为统一有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逐渐引起国内先行者们的重视,笔者在此以我国大背景为基础对当下是否能够实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進行分析,通过与交强险的对比来探索环境责任保险如何更好的在本土立足。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环境侵权;环境污染损害
  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背景
  工业化的发展一方面带动了经济的迅猛增长,另一方面不可避免的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大型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人们开始逐渐关注到对环境的修复与保护,与此同时,与之配套制度的建立也进一步提上了日程。
  对于环境污染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方面,世界各国专家学者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孕育与发展无疑可以使环境污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降到最小。
  就我国现在来讲,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大体是指由于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非故意的原因,污染造成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被保险人由于此类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进行损失填补的一种责任保险。①该制度目前在我国虽然还处于理论阶段,许多专家学者对其仍抱有很大的疑问和争论,但对于该制度的落实与实施必将是未来平衡环境责任与环境责任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必然选择。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实力大幅度增加,但由于底子薄,技术实力弱,经济的发展大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人们在高速的经济发展刺激下并没有对环境日益的破坏产生高度重视,直到近些年来环境污染的后遗症在我国日趋明显,大型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其产生的破坏已经远远超过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甚至对未来发展产生灾难性的影响。生态保护不得不抓紧提上日程,社会各界政要、专家学者开始对环境保护投入更多的目光,对于环境责任所带来的各方面问题的处理更是其重点中的难题。
  二、保险的必要性
  (一)分散风险
  在当前社会,企业大多对风险聚合持恐惧心理,产生这种恐惧心理的原因是风险聚合后企业所承担的巨大责任。当风险聚合出现事故后,巨大的责任聚合及其连锁赔偿可以很轻易的压倒一个发展正当鼎盛的企业,这使得大多数企业在面对巨大风险投资时选择退缩。而保险则可以很好的对风险进行分割,让企业在保险的作用下承担更少的责任,使其即使在面临重大赔偿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有较大的生存空间。
  (二)防范风险
  现代企业在项目投资中,首先要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而当下企业大多关注于人身财产风险管理,对环境风险缺乏明确认识,从而使这种漏洞在近些年对企业造成了大量毁灭性的损失。环境保险制度则可以在项目进行前对环境风险问题进行预警,避免企业在项目中因为环境污染所产生事故的发生。
  三、以交强险看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②
  从立法角度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强制实行机动车责任险,这种强制化的实施是道路交通和机动车发展的必然结果。从20世纪开始,机动车已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之一,随着机动车制作成本的降低与国民收入的增加,机动车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开始得到普及,但其所带来的交通事故数量也随之增加,事故的多样性和事故数量的成倍增长,使得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单位必须对此作出相应的对策以控制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交强险作为一种预防与减少损失并存的制度,很完美的结合于社会交通环境当中,其制度中的强制实施更是强有力的控制了交通事故损失。
  笔者之所以将交强险与环境责任保险做以对比,是因为二者发展历程有异曲同工之妙。以我国当下来看,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呈正比趋势,且这种趋势将持续一段时间直到经济发展能够完全摆脱对环境的破坏。因此,在追求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也成为一种比较普及的损害。可当前社会面对这种新型损害却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例如在当事人遭到环境损害时,大多数当事人仍是以传统民事调解和民事侵权诉讼解决问题,但这些传统方法在面对激增的环境侵权却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问题,甚至一些严重的滞后处理给当事人带来了毁灭性的后果。因此,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环境损失与事故,立法者和行政机关要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和制度,笔者建议应与交通事故激增时出台交强险做以对比,充分利用责任保险预防与救助相结合的优势,强有力的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以应对日益增长的环境污染事故。
  注释:
  ①王朝梁.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依法构建.
  ②搜狗百科.
  参考文献:
  [1]陈冬梅,夏座榕.环境污染风险模式管理比较及环境责任保险定位.复旦学报,2011年4期.
  [2]张晓文.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政法论坛,2009年.
  [3]陈东梅,段白鸽.环境责任保险风险评估与定价方法研究评述.复旦学报,2014年1期.
  [4]胡艳香.环境责任保险正当性分析.法学评论,2011年5期.
  [5]张晶,寇江华.论环境保险中政府的作用.保险研究,2009年4期.
  [6]王朝梁.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依法构建.
  [7]易阿丹.日本环境责任保险.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
  [8]蓝寿荣.我国环境立法若干问题释疑.法学论坛,2013年11月.
  [9]杜光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9年.
  [10]薛丹.基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动态环境侵权救济体系研究.中国人口·环境与资源,2012年.
  作者简介:
  李成(1992.08.25~),男,辽宁省,辽宁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生会主席,研究方向:侵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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