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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0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摘 要: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本文通过研究环境伦理对于环境法治建设各方面的影响,阐述环境伦理对于构建环境法治体系的重要性,提出环境法治建设的改革意见
关键词:环境伦理;环境法治;可持续发展;价值取向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曾指出:“法律与道德这一主题引起人们注意许多不同的问题。其中有:道德观念影响法律制度和受法律制度影响的途径和方式;道德概念和原则是否应进入一个适当的法律定义中;法律的道德强制;批判法律制度的道德理性原则和我们默许法律制度的道德基础。”法律与伦理道德是密切联系的,伦理道德观念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法律的正当性来源。伦理道德观念的变化将对法律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从一般到特殊,环境伦理学对环境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伦理观念的变化将对环境法产生重要影响。
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历程
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伦理学诞生于近代西方,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文化渊源。从社会角度看,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加剧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是环境伦理学得以产生的根本背景;20世纪60年代以八大公害为标志的西方社会危机是环境伦理学产生的直接诱因;现代社会普遍的精神危机是环境伦理学的心理基础。从文化的角度看,以科技主义、理性主义为基础的现代文明与生态文明发展要求的“不适应性”是环境伦理学得以滋生的文化根源;从学科发展的角度,环境伦理学顺应了当代西方伦理学由原始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复归的潮流,体现了生态学、环境科学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渗透、融合趋势。在环境伦理学诞生之后,各种各样的环境伦理观也如同雨后春笋一般出现于环境倫理学界,各自阐述自身的观点和理论,都试图通过自身理论的研究来解决当今世界人类所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其中具有代表性观点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包括动物解放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左右,人类社会面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人口膨胀、核战争威胁等种种困境和危机,可持续发展观应运而生。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其中指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可持续发 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二、环境伦理奠定了环境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
倫理学的善恶观是法律价值的基本来源之一。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的名言:“因为人性的缺陷,所以需要宪法;因为人性的优点,所以宪法才有可能实现。”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因为人有性恶的一面,必须立法来限制;但因为人有性善的一面,才能成就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缺乏伦理道德支撑的社会,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伦理道德是法治的基础;法律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之上,才会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和认可。环境法治的建设有赖于道德秩序的形成,而环境伦理的产生,即是在为环境法治建设构建稳固的社会基础,形成规范的社会道德秩序,从而形成稳固的环境法治秩序。如果环境法不能反映和体现社会基本的具有普遍性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伦理价值,就不能得到民众的有效承认和服从,难以得到普遍遵守。
三、环境伦理修正环境法治的目标和价值
环境伦理观念的发展促进了法律的生态化变革,催生了环境立法。在环境伦理观的影响下,环境法的演变和发展总体上经历了从单一以自然资源保护为目的发展到以保护人类生活环境为目的、又发展到以共同保护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为目的的历史发展阶段。环境发至体系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但又因其独特性而有别于其他的法律体系,因此环境法治更多的关注与社会的环境价值观,让公众的价值观在立法活动中得以体现,环境伦理的进步也推动环境法治所包含的价值观,从最初的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的基本原则从以污染治理为中心到后来的以保护为主,都体现了环境法治伴随着环境伦理不断修正的过程。
伦理思想上的变革,将直接影响到人类的行为规范的改变。人类在思想观念上的每一次飞跃,都促使了人类对社会秩序的认识发生新的转变,从而影响到法律的改变,可以说,人类环境伦理观的改变是环境法兴起和发展的思想基础。以环境伦理观为基础,已经出现了新的环境法律思想,它正在影响着现代的环境立法。环境伦理和环境法治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一方面,环境伦理的发展推动着环境法治的变革和完善,另一方面,环境法治建设将环境伦理的价值内化为普世的社会规范。
中国的环境法需要一场全面的变革,这场变革要求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将法律生态化的理念作为出发点,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传统的以当代人为本位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行深刻的反思,对现行环境法进行全方位的调整和理论上的创新。具体地说,就是以现代环境伦理为法理基础,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确认环境资源享有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增设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生存权利的规定等,并围绕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为了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而重新建构中国环境法的体系。
参考文献:
[1]韩德培,陈汉光.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李爱年.环境法的伦理审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3.
[3]汪劲.伦理观念的擅变对现代环境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现代法学,2002,(2):129.
[4]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第34-41.
作者简介:
王娟(1997.2.1~ )女,籍贯:安徽,本科,本科生三年级,研究方向:法学。
摘 要: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本文通过研究环境伦理对于环境法治建设各方面的影响,阐述环境伦理对于构建环境法治体系的重要性,提出环境法治建设的改革意见
关键词:环境伦理;环境法治;可持续发展;价值取向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曾指出:“法律与道德这一主题引起人们注意许多不同的问题。其中有:道德观念影响法律制度和受法律制度影响的途径和方式;道德概念和原则是否应进入一个适当的法律定义中;法律的道德强制;批判法律制度的道德理性原则和我们默许法律制度的道德基础。”法律与伦理道德是密切联系的,伦理道德观念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法律的正当性来源。伦理道德观念的变化将对法律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从一般到特殊,环境伦理学对环境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伦理观念的变化将对环境法产生重要影响。
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历程
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伦理学诞生于近代西方,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文化渊源。从社会角度看,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加剧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是环境伦理学得以产生的根本背景;20世纪60年代以八大公害为标志的西方社会危机是环境伦理学产生的直接诱因;现代社会普遍的精神危机是环境伦理学的心理基础。从文化的角度看,以科技主义、理性主义为基础的现代文明与生态文明发展要求的“不适应性”是环境伦理学得以滋生的文化根源;从学科发展的角度,环境伦理学顺应了当代西方伦理学由原始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复归的潮流,体现了生态学、环境科学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渗透、融合趋势。在环境伦理学诞生之后,各种各样的环境伦理观也如同雨后春笋一般出现于环境倫理学界,各自阐述自身的观点和理论,都试图通过自身理论的研究来解决当今世界人类所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其中具有代表性观点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包括动物解放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左右,人类社会面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人口膨胀、核战争威胁等种种困境和危机,可持续发展观应运而生。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其中指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可持续发 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二、环境伦理奠定了环境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
倫理学的善恶观是法律价值的基本来源之一。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的名言:“因为人性的缺陷,所以需要宪法;因为人性的优点,所以宪法才有可能实现。”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因为人有性恶的一面,必须立法来限制;但因为人有性善的一面,才能成就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缺乏伦理道德支撑的社会,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伦理道德是法治的基础;法律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之上,才会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和认可。环境法治的建设有赖于道德秩序的形成,而环境伦理的产生,即是在为环境法治建设构建稳固的社会基础,形成规范的社会道德秩序,从而形成稳固的环境法治秩序。如果环境法不能反映和体现社会基本的具有普遍性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伦理价值,就不能得到民众的有效承认和服从,难以得到普遍遵守。
三、环境伦理修正环境法治的目标和价值
环境伦理观念的发展促进了法律的生态化变革,催生了环境立法。在环境伦理观的影响下,环境法的演变和发展总体上经历了从单一以自然资源保护为目的发展到以保护人类生活环境为目的、又发展到以共同保护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为目的的历史发展阶段。环境发至体系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但又因其独特性而有别于其他的法律体系,因此环境法治更多的关注与社会的环境价值观,让公众的价值观在立法活动中得以体现,环境伦理的进步也推动环境法治所包含的价值观,从最初的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的基本原则从以污染治理为中心到后来的以保护为主,都体现了环境法治伴随着环境伦理不断修正的过程。
伦理思想上的变革,将直接影响到人类的行为规范的改变。人类在思想观念上的每一次飞跃,都促使了人类对社会秩序的认识发生新的转变,从而影响到法律的改变,可以说,人类环境伦理观的改变是环境法兴起和发展的思想基础。以环境伦理观为基础,已经出现了新的环境法律思想,它正在影响着现代的环境立法。环境伦理和环境法治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一方面,环境伦理的发展推动着环境法治的变革和完善,另一方面,环境法治建设将环境伦理的价值内化为普世的社会规范。
中国的环境法需要一场全面的变革,这场变革要求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将法律生态化的理念作为出发点,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传统的以当代人为本位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行深刻的反思,对现行环境法进行全方位的调整和理论上的创新。具体地说,就是以现代环境伦理为法理基础,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确认环境资源享有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增设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生存权利的规定等,并围绕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为了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而重新建构中国环境法的体系。
参考文献:
[1]韩德培,陈汉光.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李爱年.环境法的伦理审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3.
[3]汪劲.伦理观念的擅变对现代环境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现代法学,2002,(2):129.
[4]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第34-41.
作者简介:
王娟(1997.2.1~ )女,籍贯:安徽,本科,本科生三年级,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