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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问责议案,并将市直管部门纳入监督对象实现“全覆盖”。对结果运用也作出具体规定,使得人大问责更具刚性,再顽皮的“孙猴子”也得按章办事。
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行政问责的主体,它具有无可比拟的权威性。但在实践中,人大问责常常碰到这些问题:人大问责在什么情况下启动?怎样启动?问责的程序是什么?
显然,人大问责不是想启动就启动,或者有人关注就问责,不关注就不问责了,它需要健全的制度,保证人大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
作为重庆市人大系统的首部人大监督问责办法——《重庆市奉节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把人大对于政府和政府工作的监督问责权力细化、具体化和强化,从而使得人大问责在实践中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一问:哪些情形要问责?
奉节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昊云江介绍说,《办法》共七章30条,包括总则、监督问效、问责情形、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结果运用及附则。监督对象除了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规定的对象外,还将市直管部门纳入其中,实现了监督对象的“全覆盖”。
《办法》对要问责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按照《办法》的要求,十二种情形要问责。
这十二种情形包括: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中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不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所立议案及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不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交办事项的;拒绝或者不按法定时间送交专项工作报告的;阻碍、千扰执法检查和特定问题调查的;拒不接受或者虚假答复询问和质询的;不如实报告审计结果的;拒绝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材料的;对向人大常委会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公民,或者对质询案、撤职案、罢免案的提起人,或者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不履行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的任前承诺或者述职承诺的;其他应当依法进行监督问责的。
为增强人大监督间责丁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办法》还将满意度测评设为“满意”、“不满意”两个等次,并规定各项工作满意度测评中,被确定为“不满意”等次且经限期整改仍被确定为“不满意”等次的,人大要进行问责。
昊云江表示,监督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种情形。但鉴于我国人情社会的现状,《办法》中取消了“基本满意”情形,票决中只有“满意”和“不满意”,避免产生“骑墙”意见,确保测评结果是代表、委员更理性、更客观的真实表现。
二问:谁来提出问责议案?
完善的程序设置是行政问责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因此,《办法》对人大问责程序进一步作出了规范。
按照《办法》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问责议案。
吴云江说,该项规定解决了谁来提出问责议案的问题,是《办法》的一大亮点。
过去,人大要问责,但是由于没有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问责就不能启动;而代表或者是常委会组威人员即使想提出问责议案,但碍于情面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最后也只好放弃。《办法》规定,问责议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增强了人大问责的权威性。
同时,《办法》规定,监督问责应当自问责议案提出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追究被监督机关及其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人员的责任,其调查核实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主任会议根据问责议案,安排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县监察局的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机关或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
追究被监督机关及其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人员的责任的具体形式。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提交全体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问责调查报告时,应当邀请被问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被问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决定给予监督问责的.应当制作《监督问责决定书》,在作出问责决定后7日内送达被问责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办法》还规定了人大问责的纠错机制。被问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监督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接到申诉书后,应当进行复核,并在6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问:问责方式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对被监督机关和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政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了不同的行政问责方式。
对被监督机关的问责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作出书面检查;限期自行纠正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责成限期自行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给予处分;撤销职务等。
同时,《办法》还规定加重问责的情形,包括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情况的;不配合调查,干扰、阻碍调查问责的;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对结果运用作了具体规定: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受到人大常委会问责的情况,作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直管部门受到县人大常委会问责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其主管部门书面通报;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人员受到问责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面向县委专题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问责的过程乖口结果,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
“这样的规定,使问责更具刚性,人大监督更具威力,监督成效将更明显。”奉节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益术认为,只要有了“紧箍咒”,再顽皮的“孙猴子”也得按章办事。
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行政问责的主体,它具有无可比拟的权威性。但在实践中,人大问责常常碰到这些问题:人大问责在什么情况下启动?怎样启动?问责的程序是什么?
显然,人大问责不是想启动就启动,或者有人关注就问责,不关注就不问责了,它需要健全的制度,保证人大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
作为重庆市人大系统的首部人大监督问责办法——《重庆市奉节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把人大对于政府和政府工作的监督问责权力细化、具体化和强化,从而使得人大问责在实践中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一问:哪些情形要问责?
奉节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昊云江介绍说,《办法》共七章30条,包括总则、监督问效、问责情形、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结果运用及附则。监督对象除了重庆市实施监督法办法规定的对象外,还将市直管部门纳入其中,实现了监督对象的“全覆盖”。
《办法》对要问责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按照《办法》的要求,十二种情形要问责。
这十二种情形包括: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中有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不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所立议案及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不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交办事项的;拒绝或者不按法定时间送交专项工作报告的;阻碍、千扰执法检查和特定问题调查的;拒不接受或者虚假答复询问和质询的;不如实报告审计结果的;拒绝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材料的;对向人大常委会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公民,或者对质询案、撤职案、罢免案的提起人,或者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不履行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的任前承诺或者述职承诺的;其他应当依法进行监督问责的。
为增强人大监督间责丁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办法》还将满意度测评设为“满意”、“不满意”两个等次,并规定各项工作满意度测评中,被确定为“不满意”等次且经限期整改仍被确定为“不满意”等次的,人大要进行问责。
昊云江表示,监督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种情形。但鉴于我国人情社会的现状,《办法》中取消了“基本满意”情形,票决中只有“满意”和“不满意”,避免产生“骑墙”意见,确保测评结果是代表、委员更理性、更客观的真实表现。
二问:谁来提出问责议案?
完善的程序设置是行政问责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因此,《办法》对人大问责程序进一步作出了规范。
按照《办法》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问责议案。
吴云江说,该项规定解决了谁来提出问责议案的问题,是《办法》的一大亮点。
过去,人大要问责,但是由于没有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问责就不能启动;而代表或者是常委会组威人员即使想提出问责议案,但碍于情面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最后也只好放弃。《办法》规定,问责议案由主任会议提出,增强了人大问责的权威性。
同时,《办法》规定,监督问责应当自问责议案提出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追究被监督机关及其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人员的责任,其调查核实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主任会议根据问责议案,安排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县监察局的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机关或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
追究被监督机关及其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人员的责任的具体形式。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提交全体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问责调查报告时,应当邀请被问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被问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决定给予监督问责的.应当制作《监督问责决定书》,在作出问责决定后7日内送达被问责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办法》还规定了人大问责的纠错机制。被问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监督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接到申诉书后,应当进行复核,并在6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问:问责方式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对被监督机关和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政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了不同的行政问责方式。
对被监督机关的问责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作出书面检查;限期自行纠正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责成限期自行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给予处分;撤销职务等。
同时,《办法》还规定加重问责的情形,包括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情况的;不配合调查,干扰、阻碍调查问责的;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对结果运用作了具体规定: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受到人大常委会问责的情况,作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直管部门受到县人大常委会问责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其主管部门书面通报;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人员受到问责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面向县委专题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问责的过程乖口结果,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
“这样的规定,使问责更具刚性,人大监督更具威力,监督成效将更明显。”奉节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益术认为,只要有了“紧箍咒”,再顽皮的“孙猴子”也得按章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