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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在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后有一个扩围限权的转变趋势,但是在地方环保立法权的设立中,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机关立法质量问责机制的空白使该立法权下移的配套制度不完善,从而达不到良好的生态保护整体效果,因此通过对于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制度中审而不纠的现状进行分析,探索以立法机关问责、行政机关问责和司法机关问责的方式所形成的地方环保立法质量问责机制的构建对生态保护的整体状况能否形成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