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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分析法学的理论贡献在于其实在法理论,而其实在法理论又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之上,后者为其提供土壤,输送养料,是其存在的母体。奥斯丁在确定法理学范围时建立的实在法理论并没有从逻辑和内容上否定实在法的功利主义基础,相反,功利主义是其整个理论大厦的支柱。"恶法亦法"只有在其被当作确定法理学范围的方法时才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