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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起步较晚,在统筹、管理及使用等方面也还存在一定问题,进一步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对策措施很有必要。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离退休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得到了较快发展,养老保险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筹资原则,初步建立起了既能保障现有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又有适当储备的基金积累的机制。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制度,就整体而言,由于这项改革比较复杂,又起步较晚,统筹工作不够规范和完善,在养老保险金的等资、管理使用等方面也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九十年代初以来,我国许多地区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较快,如:山东省已有17个地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由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致使该项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其现状表现为: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各异。由于政策不统一,各地区都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和当地的实际确定参保的范围和对象,有的仅仅开展了了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工作,有的还开展了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员统筹工作,也有的地方将全部事业单位纳入了保险范围,还有些地方分阶段、分步地将机关事业单位全体人员都纳入了养老保险的范围,并实行了一定范围的统筹。参保对象也从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乡镇选聘干部到计划内临时工不等,总的看,在保险范围和对象上,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上处于“你保你的”我保我的“混亂”状况。
(二)养老保险缴纳的起步时间和缴纳比例不尽相同。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处于改革时期,各地一般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实施,所以在起步时间上有早有晚,据了解,最早的从1992年开始试点,但有的地方至今仍没有开展。缴纳比例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大都根据本地的参保总人数、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费总额等因素测算确定,这就决定了各地缴纳比例高低不一,从山东目前的情况看,最高的达50%,最低的15%。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与离退休的负担比例看,一些老单位较多的地区,由于离退休人员比重大,且近几年离退休人员增资幅度大,负担比已高达4:1,甚至3:1,因而在职人员缴纳比例较高,相反的一些地区缴纳比例则较低。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缴纳基数不统一。总体上看,目前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地方大都采取:“双基数”或“单基数”缴费,“单基数”缴费居多。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总额构成来看也不尽相同,据调查,大部分地区以参保人员的档案工资为基数,但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资与实发工资不一致,特别是一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发放等等不一。从财政拨款渠道看,部分事业单位是差额或自收自支。
(四)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支付项目不统一。支付标准大部分由当地政府决定,有的只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有的支付除了基本离退休费外,还将地方出台的津贴补贴、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贴、降温费、取暖费、住房补贴等列入发放范围,甚至有的还将护理费、电话补贴等也列入了养老保险保险金的支付范围,这种把只有少数人享受的待遇列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做法,实际上是将财政负担转嫁到了保险基金上,侵占了全体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五)个人缴费不规范,离退休费支付形式不统一。目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大都没有建立个人帐户,所缴纳的养老金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归个人所有,所支付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在社会统筹金中支付,说到底就是没有做实个人帐户。反应到享受养老待遇时就是:缴与不缴、缴多缴少、缴的时间长与短,很难在养老保险待遇上体现出差别来。离退休费结算形式上也不尽相同,有的采取“全额征缴,全额拨付”的收支两条线方式;有的采取“全额算账,差额缴拨”的形式,也有的实行了离退休费由银行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形式。
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的设想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央提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笔者根据多年从事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工作的实践,提出以下设想:
(一)加快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立法进程,规范保险政策法规。
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工作开展以来,一直是由各级经办机构执行本机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真正由国家出台的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的法律或规章至今没有,这就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最稳妥的办法是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统一纳入国家社会保险范围。省级政府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要积极总结各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工作的经验教训,改变现在的小统筹、小保险,逐步过度到地(市)级统筹或全省统筹,在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缴纳比例、缴纳基数、统筹项目、养老金发放形式等诸多方面统一规范,逐步构建省级社保体系。
(二)建立健全个人缴费制度,做实个人帐户,完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大都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执行,从企业保险二十几年的经验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做实个人帐户,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一是建立和做实个人帐户。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金虽然有个人部分,但由于没有做实个人帐户,没有与养老待遇挂钩,实际上形同虚设,所以,应从制度上保障个人帐户,这一点可以参考企业个人帐户的管理办法。二是改革现行的退休费计发办法。综合考虑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职务职称、个人帐户累计额、一定区域内社会平均工资及社会物价总水平等因素,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计发办法。三是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特别是统筹考虑企业与机关之间、与事业单位之间、机构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建立跨不同统筹区域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三)完善养老基金筹资机制。现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机制主要是县级及以上统筹,本级财政平衡收支的管理办法。基金收缴大都实行“以支定收”的管理办法,现收现支或略有节余,养老金的收缴比例频繁变动,随意性大。因此,要综合考虑在职与离退休人员结构、在职人员年龄结构、社会物价水平、正常的增资趋势等因素,科学合理的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
(四)拓宽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渠道,扩大积累。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起来以后,如何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拓宽增值渠道,科学合理地运用基金投资,力争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是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加快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的步伐。改变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养老金发放由原工作单位的管理模式。首先推行离退休费社会化发放,解决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问题。其次是要依托社区搞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再就是要切实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对享受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定期进行资格审查,严防离退休费被冒领,维护保险政策的严肃性。
作者简介:田兆东,男,1963年生,昌乐人。现为昌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科长、经济师,主要从事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离退休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得到了较快发展,养老保险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筹资原则,初步建立起了既能保障现有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又有适当储备的基金积累的机制。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制度,就整体而言,由于这项改革比较复杂,又起步较晚,统筹工作不够规范和完善,在养老保险金的等资、管理使用等方面也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九十年代初以来,我国许多地区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较快,如:山东省已有17个地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由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致使该项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其现状表现为: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各异。由于政策不统一,各地区都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和当地的实际确定参保的范围和对象,有的仅仅开展了了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工作,有的还开展了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员统筹工作,也有的地方将全部事业单位纳入了保险范围,还有些地方分阶段、分步地将机关事业单位全体人员都纳入了养老保险的范围,并实行了一定范围的统筹。参保对象也从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乡镇选聘干部到计划内临时工不等,总的看,在保险范围和对象上,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上处于“你保你的”我保我的“混亂”状况。
(二)养老保险缴纳的起步时间和缴纳比例不尽相同。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处于改革时期,各地一般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实施,所以在起步时间上有早有晚,据了解,最早的从1992年开始试点,但有的地方至今仍没有开展。缴纳比例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大都根据本地的参保总人数、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费总额等因素测算确定,这就决定了各地缴纳比例高低不一,从山东目前的情况看,最高的达50%,最低的15%。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与离退休的负担比例看,一些老单位较多的地区,由于离退休人员比重大,且近几年离退休人员增资幅度大,负担比已高达4:1,甚至3:1,因而在职人员缴纳比例较高,相反的一些地区缴纳比例则较低。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缴纳基数不统一。总体上看,目前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地方大都采取:“双基数”或“单基数”缴费,“单基数”缴费居多。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总额构成来看也不尽相同,据调查,大部分地区以参保人员的档案工资为基数,但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资与实发工资不一致,特别是一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发放等等不一。从财政拨款渠道看,部分事业单位是差额或自收自支。
(四)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支付项目不统一。支付标准大部分由当地政府决定,有的只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有的支付除了基本离退休费外,还将地方出台的津贴补贴、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贴、降温费、取暖费、住房补贴等列入发放范围,甚至有的还将护理费、电话补贴等也列入了养老保险保险金的支付范围,这种把只有少数人享受的待遇列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做法,实际上是将财政负担转嫁到了保险基金上,侵占了全体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五)个人缴费不规范,离退休费支付形式不统一。目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大都没有建立个人帐户,所缴纳的养老金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归个人所有,所支付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在社会统筹金中支付,说到底就是没有做实个人帐户。反应到享受养老待遇时就是:缴与不缴、缴多缴少、缴的时间长与短,很难在养老保险待遇上体现出差别来。离退休费结算形式上也不尽相同,有的采取“全额征缴,全额拨付”的收支两条线方式;有的采取“全额算账,差额缴拨”的形式,也有的实行了离退休费由银行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形式。
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的设想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央提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笔者根据多年从事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工作的实践,提出以下设想:
(一)加快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立法进程,规范保险政策法规。
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工作开展以来,一直是由各级经办机构执行本机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真正由国家出台的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的法律或规章至今没有,这就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最稳妥的办法是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统一纳入国家社会保险范围。省级政府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要积极总结各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工作的经验教训,改变现在的小统筹、小保险,逐步过度到地(市)级统筹或全省统筹,在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缴纳比例、缴纳基数、统筹项目、养老金发放形式等诸多方面统一规范,逐步构建省级社保体系。
(二)建立健全个人缴费制度,做实个人帐户,完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大都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执行,从企业保险二十几年的经验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做实个人帐户,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一是建立和做实个人帐户。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金虽然有个人部分,但由于没有做实个人帐户,没有与养老待遇挂钩,实际上形同虚设,所以,应从制度上保障个人帐户,这一点可以参考企业个人帐户的管理办法。二是改革现行的退休费计发办法。综合考虑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职务职称、个人帐户累计额、一定区域内社会平均工资及社会物价总水平等因素,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计发办法。三是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特别是统筹考虑企业与机关之间、与事业单位之间、机构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建立跨不同统筹区域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三)完善养老基金筹资机制。现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机制主要是县级及以上统筹,本级财政平衡收支的管理办法。基金收缴大都实行“以支定收”的管理办法,现收现支或略有节余,养老金的收缴比例频繁变动,随意性大。因此,要综合考虑在职与离退休人员结构、在职人员年龄结构、社会物价水平、正常的增资趋势等因素,科学合理的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
(四)拓宽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渠道,扩大积累。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起来以后,如何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拓宽增值渠道,科学合理地运用基金投资,力争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是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加快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的步伐。改变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养老金发放由原工作单位的管理模式。首先推行离退休费社会化发放,解决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问题。其次是要依托社区搞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再就是要切实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对享受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定期进行资格审查,严防离退休费被冒领,维护保险政策的严肃性。
作者简介:田兆东,男,1963年生,昌乐人。现为昌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科长、经济师,主要从事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