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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渔药的特点水产用兽药,俗称“渔药”。根据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水产养殖用药属于兽药。尽管“渔药”属于兽药,但也有其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应用对象是生活在水体中的生存环境的特殊性、群体用药的施药方法的特殊性以及药效易受环境因素影响等。渔药的主要特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