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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通过欺诈行为,让丈夫以为抚养的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从而付出金钱与情感.这种欺诈性抚养行为既是对夫妻双方婚姻的破坏性冲击,也是对无过错方丈夫的人格利益的严重性打击.通过对欺诈性抚养行为的法律含义、法律性质以及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法理分析,确定这种行为符合侵权损害的责任认定,从而明确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数额.提出建立婚生子女否认制度与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将欺诈性抚养明确列为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面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