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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区域性跨界破产立法最为成功的主体,欧盟目前已形成了一套完整且成熟的跨界破产管辖权分配制度:基于对“国际礼让说”的移植,以礼让的理念开展区域性跨界破产合作,并以此作为分配跨界破产管辖权的最终目标;基于修正普及主义的理论指导,以“主-次破产程序”模式对区域性跨界破产的管辖权进行分配;以传统的“债务人营业所”概念确定若干次要破产程序的管辖权,效力仅及于其本国境内的债务人资产;以全新的“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概念确定主要破产程序的管辖权,效力及于欧盟境内的所有债务人资产。这一整套成熟的制度有利于确保跨界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