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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而金融在其长期发展与演进过程中又形成了一种惯性的路径依赖,这种路径依赖在它产生的当初往往与当时的经济环境是相容的,因而能支持经济的发展,而当经济发展到一定层次后,依赖型的路径往往又成为经济发展的阻碍因素,存在着一些风险。要想维持可持续发展,必须打破这种旧的路径,或结合新的经济发展特点对旧路径进行改造,朝廷创新。当前我国进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就面临着既有路径依赖的阻碍作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对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及整个金融业的创新都至关重要。
金融创新是各金融要素的新的结合,是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金融创新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如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形式、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支付手段以及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与管理方法等内容。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全球掀起了旨在摆脱金融压抑的金融创新浪潮,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其动因与金融产品虽然有所变化,但金融创新的过程却一直没有停止。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提高了金融业的效率,导致金融深化和发展。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发展模式一旦确立,就会沿着既定的轨迹和路径一直演化下去,并产生不断自我强化的趋势,即使有更好的改革方案,也会因为昂贵的沉淀成本及其学习效应、网络效应以及适应性预期等造成的收益递增效应,使既定的路径难以发生改变,形成路径锁定效应,并成为阻碍制度框架变革的保守力量。当前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面对的问题正是在这种以银行为主导的既定金融体制下,既要维持经济增长,又要使银行不致因利率市场化改革而遭受损失。然而一项成功的改革,不仅取决于目标选择是否正确,还依赖于初始时选择的路径,一旦路径出现偏差,有可能导致无效率的路径依赖发生,最终导致失败,并且金融行业改革失败往往意味着更大的风险。那么,利率市场化的路径何在?
金融创新可以改变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由此给金融业注入了不稳定因素。由于银行传统业务的赢利性下降,商业银行被迫寻找新的有潜在风险的表外业务来保持其赢利水平,表外业务是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业务,包括与传统信贷相结合的业务,如承诺、担保、承兑等,以及与有价证券衍生工具买卖相关的业务,如买卖金融期貨合约、安排掉期和互换等,这些业务的开展增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风险。利用新金融工具开展的表外业务具有的“或有负债”性质蕴含着极大风险,银行开展此类业务大多采用支持性信用工具,也就是说,当市场上出现某种情况时,银行有义务向其客户提供资金,这样就形成了银行的或有负债。或有负债的形成使银行承担了较大的信用风险,如票据发行便利这种与直接融资相结合的表外业务越来越集中在大型银行身上,使得风险集中化,给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威胁。
金融市场和融资渠道不发达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我国利率市场化建设的目标是建立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体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改革的突破口将是货币市场利率的市场化。现阶段虽然已建立了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但这一市场的利率并不具备权威性。首先,这是一个被分割的市场,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对进场主体资格和融资额度的限制,剥夺了一大批中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这一市场的机会,它们往往是最需要通过市场融通解决资金矛盾的,而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一批实力雄厚的机构,资金量相对充裕,理论上说是没有多大资金融通需求的,却最有资格参与这一市场,因而这一市场利率反映的只是一个在资金向来较充裕的、以大中型银行为主的半封闭市场的、低于市场真实水平的利率。其次,正因为它的分割性,它割裂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现代市场经济中,利率和资本市场的关系是必须正视和值得研究的问题。
每个细分的金融市场功能不同,服务的对象也有很大的差别。银行信贷市场是一个相对稳健保守的市场,它只能支持那些技术上已比较成熟定型的产业,对那些引领科技创新和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却因风险过高,且一般没有多少有形资产可供抵押,不合银行贷款要求而望而却步,而后者正是资本市场的专长,我国因资本市场不发达,缺少相应的金融支持,在科技创新和风险投资方面一直处于劣势,不利于,高新技术的发展,也不利于加速产业升级换代,与赶超型的金融发展战略不符,结果只能尾随发达国家,用银行信贷市场持续不断地支持那些从发达国家转移出来的成熟、甚至落后过时的产业,最终沦为世界经济的加工厂,还易固化这种金融发展、经济增长的路径。
可见,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为金融创新提供保驾护航功能。一是通过立法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对金融创新产品,要有一定时间的收益保护期或应用专利保护期。二是规范创新规则。金融创新不是无序创新,而应在一定的规则内运行,要通过立法或管理条例等形式,规定各种创新、程序、保护期,使创新有规可循。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我国金融企业面对加入wto后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如银证通、离岸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等需要立法予以规范,这是金融创新业务顺利运作的外部法制框架。三是建立完善的创新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金融企业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创新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四是尽快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为金融创新风险的有效处置建立公共安全设施。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不容忽视,因此必须预先建立相应的公共安全设施。这不仅有利于及早防范和处置因金融创新失败引致的风险苗头和风险隐患,而且可以通过有效的处置,抵消和控制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创新的信心。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不断创新和业务的国际化,监管当局必须从以监管信用风险为特征的传统监管方式转向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种风险的全面风险监管。新巴塞尔协议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从信用风险管理转向逐步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随着中国加入国际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中国银行业必须考虑各种可能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为未来银行经营环境留有足够的空间。
金融创新是各金融要素的新的结合,是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金融创新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如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形式、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支付手段以及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与管理方法等内容。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全球掀起了旨在摆脱金融压抑的金融创新浪潮,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其动因与金融产品虽然有所变化,但金融创新的过程却一直没有停止。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提高了金融业的效率,导致金融深化和发展。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发展模式一旦确立,就会沿着既定的轨迹和路径一直演化下去,并产生不断自我强化的趋势,即使有更好的改革方案,也会因为昂贵的沉淀成本及其学习效应、网络效应以及适应性预期等造成的收益递增效应,使既定的路径难以发生改变,形成路径锁定效应,并成为阻碍制度框架变革的保守力量。当前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面对的问题正是在这种以银行为主导的既定金融体制下,既要维持经济增长,又要使银行不致因利率市场化改革而遭受损失。然而一项成功的改革,不仅取决于目标选择是否正确,还依赖于初始时选择的路径,一旦路径出现偏差,有可能导致无效率的路径依赖发生,最终导致失败,并且金融行业改革失败往往意味着更大的风险。那么,利率市场化的路径何在?
金融创新可以改变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由此给金融业注入了不稳定因素。由于银行传统业务的赢利性下降,商业银行被迫寻找新的有潜在风险的表外业务来保持其赢利水平,表外业务是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业务,包括与传统信贷相结合的业务,如承诺、担保、承兑等,以及与有价证券衍生工具买卖相关的业务,如买卖金融期貨合约、安排掉期和互换等,这些业务的开展增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风险。利用新金融工具开展的表外业务具有的“或有负债”性质蕴含着极大风险,银行开展此类业务大多采用支持性信用工具,也就是说,当市场上出现某种情况时,银行有义务向其客户提供资金,这样就形成了银行的或有负债。或有负债的形成使银行承担了较大的信用风险,如票据发行便利这种与直接融资相结合的表外业务越来越集中在大型银行身上,使得风险集中化,给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威胁。
金融市场和融资渠道不发达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我国利率市场化建设的目标是建立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体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改革的突破口将是货币市场利率的市场化。现阶段虽然已建立了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但这一市场的利率并不具备权威性。首先,这是一个被分割的市场,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对进场主体资格和融资额度的限制,剥夺了一大批中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这一市场的机会,它们往往是最需要通过市场融通解决资金矛盾的,而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一批实力雄厚的机构,资金量相对充裕,理论上说是没有多大资金融通需求的,却最有资格参与这一市场,因而这一市场利率反映的只是一个在资金向来较充裕的、以大中型银行为主的半封闭市场的、低于市场真实水平的利率。其次,正因为它的分割性,它割裂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现代市场经济中,利率和资本市场的关系是必须正视和值得研究的问题。
每个细分的金融市场功能不同,服务的对象也有很大的差别。银行信贷市场是一个相对稳健保守的市场,它只能支持那些技术上已比较成熟定型的产业,对那些引领科技创新和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却因风险过高,且一般没有多少有形资产可供抵押,不合银行贷款要求而望而却步,而后者正是资本市场的专长,我国因资本市场不发达,缺少相应的金融支持,在科技创新和风险投资方面一直处于劣势,不利于,高新技术的发展,也不利于加速产业升级换代,与赶超型的金融发展战略不符,结果只能尾随发达国家,用银行信贷市场持续不断地支持那些从发达国家转移出来的成熟、甚至落后过时的产业,最终沦为世界经济的加工厂,还易固化这种金融发展、经济增长的路径。
可见,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立法,为金融创新提供保驾护航功能。一是通过立法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对金融创新产品,要有一定时间的收益保护期或应用专利保护期。二是规范创新规则。金融创新不是无序创新,而应在一定的规则内运行,要通过立法或管理条例等形式,规定各种创新、程序、保护期,使创新有规可循。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我国金融企业面对加入wto后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如银证通、离岸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等需要立法予以规范,这是金融创新业务顺利运作的外部法制框架。三是建立完善的创新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金融企业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创新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四是尽快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为金融创新风险的有效处置建立公共安全设施。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不容忽视,因此必须预先建立相应的公共安全设施。这不仅有利于及早防范和处置因金融创新失败引致的风险苗头和风险隐患,而且可以通过有效的处置,抵消和控制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创新的信心。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不断创新和业务的国际化,监管当局必须从以监管信用风险为特征的传统监管方式转向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种风险的全面风险监管。新巴塞尔协议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从信用风险管理转向逐步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随着中国加入国际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中国银行业必须考虑各种可能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为未来银行经营环境留有足够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