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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立足淄博实践,基于253个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调查研究表明,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步伐加快,但准入门槛高、法律法规缺失、后续政策不到位、投资咨询机构人才缺乏、蕴含金融风险高等问题,导致存在“玻璃门”、“弹簧门”{1}现象仍比较突出,进而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资本 金融领域 存在问题
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展现状
本次调查采取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结合形式。对淄博市2010年5月~2011年末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情况进行座谈了解,选取253个民间资本主体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全部有效收回。其中,已投资和未投资金融领域的民间资本主体分别占51%和49%。通过与253个民间资本主体的问卷及座谈调研发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步伐加快。
(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步伐加快且意愿强烈
2010年5月至2011年末,被调查淄博市金融领域增加资本总额42.44亿元,其中,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总额41.78亿元,占比98.44%(详见图1)。253份问卷调查显示,63%的已投资金融领域的民间资本主体有扩大在金融领域投资的意愿;78%的未投资民间资本主体投资金融领域意愿强烈,72%的认为投资金融领域发展前景很好。
(二)发起或参与设立“三类机构”成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首选
对“如果贵单位投资金融服务领域,将采取何方式?”,206个样本选择“通过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占比高达81.395%;选择其他投资方式为“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兴办金融机构”,分别占比69.77%、58.14%、30.23%、6.98%,已投资金融领域的样本民间资本表示将择机扩大对金融领域的投资规模。
(三)七成以上民间资本主体认为进入金融领域存在“两门”现象
问卷调查显示,已投资和未投资金融领域的民间资本主体中,认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存在‘两门’现象的,分别占比72%和83%(详见图2)。
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存在问题分析
(一)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长期以来,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是各方投资的重点,民间金融一直是处于灰色地带,其法律地位没有得到落实和规范。同时,在监管方面,监管主体没有明确,政出多门,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自然无法落实。从小额贷款公司来看,其监管主要部门规定为地方政府部门的金融办,而其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相关金融监管知识、业务能力与及人员培训方面在具体的实施监管职责中存在一定难度。253份问卷调查显示,74.42%的企业选择“法律法规不健全,投资有后顾之忧”是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主要困难,55.88%的主体反映民间借贷正规发展的《放贷人条例》仍未出台,规范民间投资法规的滞后,不仅增加民间资本介入顾虑,而且容易导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难以有效监管,形成潜在风险。
(二)准入门槛高,条件限制严格
253份问卷调查显示,68.38%的被调查对象认为,“金融领域准入门槛高、条件限制严格”是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主要困难,其中,已投资和未投资的分别占44.51%和55.49%。如按照规定,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这就意味着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的发起,只有银行发起并做大股东,民营资本才能参与设立,这样的政策设置事实上把很多民间资本挡在了金融行业之外。
(三)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配套政策缺失
253份问卷调查显示,34.78%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后续配套政策不到位,操作性不强”是阻碍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重要因素,其中,已投资和未投资的分别占48.98%和51.02%。如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资金缺少、税负过重等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渠道受到严格抑制。2010年5月至2011年末,淄博市10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放款12.67亿元,85%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率超过了100%,资金瓶颈也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而且多数民营资本当时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为了升格为农村商业银行,很明显,这方面的配套政策短期内很难满足。
(四)投资咨询机构、人才缺乏
据调查,辖内暂无为民间投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65.12%的样本表示,尽管有投资意向,但对于市场准入、风险估计、业务开展等情况缺乏系统的把握,又无专门的中介机构及人才提供相应服务,因此没有进入具体操作阶段。如桓台县8家被调查样本表示,有意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但由于对相关业务缺乏了解,至今没有达成投资意向。
(五)风险保障体系差放大民间金融蕴含风险
被调查未投资样本表示,已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民间资本的经营效益将对扩大投资和民间资本进入产生示范效应,但经营过程中,由于风险保障体系差,导致风险放大,民间资本投资效益无法得到保障,使得许多有意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民间资本持观望态度。一是信用担保市场亟待规范,目前虽然担保公司成立较多,但良莠不齐,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作用有限;二是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瓶颈”。超过注册资本金规模,只能靠融资维持运营,难以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影响信贷业务开展。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否则引发问题容易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产生障碍。
三、政策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民间金融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完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前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进入程序,避免无序竞争,加大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相应监管部门和市场准入、退出程序,规范民间投资行为,提高民间资本投资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尽快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或《民间金融法》等,为民间资本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尽快出台相关细则,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金融领域步伐
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和完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相关细则,明确对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参股的比例,明确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在审批环节给予民间资本平等待遇,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发挥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互补作用。
(三)降低金融准入门槛,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构建全方位、多方面的金融服务体系是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促进民间资本快速发展的有效渠道。在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应进一步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和会组织、私人钱庄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规范管理,将其转变为正规的、合法的民间金融中介组织,从而推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四)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金融财政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存款准备金政策实行差别化,对民间资本设立的金融机构,比照农村信用社存款准本金率征收存款准备金,甚至实行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二是实行税收减免补贴政策、对民间资本新设立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免征所有税收,对民间资本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免税的基础上,按照业务量每年给予财政补贴扶持发展。三是应采取措施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金融机构方式,规范这些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使投资者享有更多参与金融机构管理的权力,调动民间资本投资的热情。四是完善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以信用担保业务为基础,建立包括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在内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改善民间资本运行的信用环境。
(五)加快发展中介服务市场
建议有关部门创造有利环境,提供扶持政策,减免相关财政收费,加快发展本地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中介服务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服务,为民间资本投资金融创造良好的发展平台。
(六)及时解决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中遇到的困难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担保市场监管,合理引导信用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自身作用;加强指导,合理规划,根据市场环境准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方向,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遇到的问题进行政策扶持,促进民间资本合法、高效配置。
注 释
①“玻璃门”:看着可以进去,真的想进去的时候,头上会撞个大包;“弹簧门”:刚刚把脚挤进去之后稍稍不小心就被弹出来。用来比喻政策虽然好但因存在多种制约因素无法实施。
参考文献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8—12.
[2]金军.我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7.
[3]林毅夫等.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7).
[4]刘坤炜.规范民间金融的一般原则[D].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7.
【关键词】民间资本 金融领域 存在问题
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展现状
本次调查采取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结合形式。对淄博市2010年5月~2011年末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情况进行座谈了解,选取253个民间资本主体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全部有效收回。其中,已投资和未投资金融领域的民间资本主体分别占51%和49%。通过与253个民间资本主体的问卷及座谈调研发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步伐加快。
(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步伐加快且意愿强烈
2010年5月至2011年末,被调查淄博市金融领域增加资本总额42.44亿元,其中,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总额41.78亿元,占比98.44%(详见图1)。253份问卷调查显示,63%的已投资金融领域的民间资本主体有扩大在金融领域投资的意愿;78%的未投资民间资本主体投资金融领域意愿强烈,72%的认为投资金融领域发展前景很好。
(二)发起或参与设立“三类机构”成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首选
对“如果贵单位投资金融服务领域,将采取何方式?”,206个样本选择“通过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占比高达81.395%;选择其他投资方式为“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兴办金融机构”,分别占比69.77%、58.14%、30.23%、6.98%,已投资金融领域的样本民间资本表示将择机扩大对金融领域的投资规模。
(三)七成以上民间资本主体认为进入金融领域存在“两门”现象
问卷调查显示,已投资和未投资金融领域的民间资本主体中,认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存在‘两门’现象的,分别占比72%和83%(详见图2)。
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存在问题分析
(一)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长期以来,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是各方投资的重点,民间金融一直是处于灰色地带,其法律地位没有得到落实和规范。同时,在监管方面,监管主体没有明确,政出多门,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自然无法落实。从小额贷款公司来看,其监管主要部门规定为地方政府部门的金融办,而其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相关金融监管知识、业务能力与及人员培训方面在具体的实施监管职责中存在一定难度。253份问卷调查显示,74.42%的企业选择“法律法规不健全,投资有后顾之忧”是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主要困难,55.88%的主体反映民间借贷正规发展的《放贷人条例》仍未出台,规范民间投资法规的滞后,不仅增加民间资本介入顾虑,而且容易导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难以有效监管,形成潜在风险。
(二)准入门槛高,条件限制严格
253份问卷调查显示,68.38%的被调查对象认为,“金融领域准入门槛高、条件限制严格”是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主要困难,其中,已投资和未投资的分别占44.51%和55.49%。如按照规定,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这就意味着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的发起,只有银行发起并做大股东,民营资本才能参与设立,这样的政策设置事实上把很多民间资本挡在了金融行业之外。
(三)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配套政策缺失
253份问卷调查显示,34.78%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后续配套政策不到位,操作性不强”是阻碍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重要因素,其中,已投资和未投资的分别占48.98%和51.02%。如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资金缺少、税负过重等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渠道受到严格抑制。2010年5月至2011年末,淄博市10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放款12.67亿元,85%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率超过了100%,资金瓶颈也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而且多数民营资本当时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为了升格为农村商业银行,很明显,这方面的配套政策短期内很难满足。
(四)投资咨询机构、人才缺乏
据调查,辖内暂无为民间投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65.12%的样本表示,尽管有投资意向,但对于市场准入、风险估计、业务开展等情况缺乏系统的把握,又无专门的中介机构及人才提供相应服务,因此没有进入具体操作阶段。如桓台县8家被调查样本表示,有意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但由于对相关业务缺乏了解,至今没有达成投资意向。
(五)风险保障体系差放大民间金融蕴含风险
被调查未投资样本表示,已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民间资本的经营效益将对扩大投资和民间资本进入产生示范效应,但经营过程中,由于风险保障体系差,导致风险放大,民间资本投资效益无法得到保障,使得许多有意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民间资本持观望态度。一是信用担保市场亟待规范,目前虽然担保公司成立较多,但良莠不齐,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作用有限;二是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瓶颈”。超过注册资本金规模,只能靠融资维持运营,难以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影响信贷业务开展。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否则引发问题容易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产生障碍。
三、政策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民间金融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完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前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进入程序,避免无序竞争,加大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相应监管部门和市场准入、退出程序,规范民间投资行为,提高民间资本投资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尽快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或《民间金融法》等,为民间资本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尽快出台相关细则,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金融领域步伐
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和完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相关细则,明确对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参股的比例,明确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在审批环节给予民间资本平等待遇,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发挥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互补作用。
(三)降低金融准入门槛,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构建全方位、多方面的金融服务体系是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促进民间资本快速发展的有效渠道。在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应进一步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和会组织、私人钱庄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规范管理,将其转变为正规的、合法的民间金融中介组织,从而推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四)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金融财政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存款准备金政策实行差别化,对民间资本设立的金融机构,比照农村信用社存款准本金率征收存款准备金,甚至实行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二是实行税收减免补贴政策、对民间资本新设立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免征所有税收,对民间资本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免税的基础上,按照业务量每年给予财政补贴扶持发展。三是应采取措施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金融机构方式,规范这些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使投资者享有更多参与金融机构管理的权力,调动民间资本投资的热情。四是完善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以信用担保业务为基础,建立包括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在内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改善民间资本运行的信用环境。
(五)加快发展中介服务市场
建议有关部门创造有利环境,提供扶持政策,减免相关财政收费,加快发展本地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中介服务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服务,为民间资本投资金融创造良好的发展平台。
(六)及时解决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中遇到的困难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担保市场监管,合理引导信用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自身作用;加强指导,合理规划,根据市场环境准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方向,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遇到的问题进行政策扶持,促进民间资本合法、高效配置。
注 释
①“玻璃门”:看着可以进去,真的想进去的时候,头上会撞个大包;“弹簧门”:刚刚把脚挤进去之后稍稍不小心就被弹出来。用来比喻政策虽然好但因存在多种制约因素无法实施。
参考文献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8—12.
[2]金军.我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7.
[3]林毅夫等.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7).
[4]刘坤炜.规范民间金融的一般原则[D].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