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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医药市场的改革年,上海首先开启了药品集团采购模式(GPO)的破冰之旅;随后深圳也掀起了药品集团采购模式的改革大幕。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团购”的药品采购模式在我国药品采购中是否具有可行性?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效地运行、调整这一全新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模式呢?本文试图通过对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模式的法律分析,以求给我国的医药体制改革带来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