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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史长河中,蒙古族法治虽有很多与其他民族的法律法规相融合的地方,但蒙古族作为悠久历史的游牧民族,其法律制度自然不同于定居的农业民族,蒙古族的习惯法、法制思维方式都有着自己的文化特质,分析蒙古族法治文化离不开对蒙古族历史上法典的研究,纵观蒙古国和我国古代历史,《大札撒》、《通制条格》、《元典章》;《阿勒汗法典》、《白桦法典》、《蒙古·卫拉特法典》、《喀尔喀诸法典》等都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典。
一、蒙古族法典的文化传承
(一)蒙古国法典《大札撒》
窝阔汗即位时颁布,为成吉思汗时所有成文律令结集纂订而成。“札撒”为蒙语音译其意为“法令”。《大札撒》未保存下来,今天所见到的是由后人集成的,包括法令、圣谕、祖训、格言,分三十六条和四十条,分为公法、刑法、私法等,均反映了习惯法的内容。主要是维护汗国的统治,体现当时统治者的权力。
(二)《元典章》
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一部至治二年(1322)以前元朝法律文书汇编。全书分诏令、圣政、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大类,共60卷。记事至延祐七年(1320)为止。《元典章》不是专门的法典,而是元代的原始文牍资料大全。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侧面,保存了有关元代社会的各种史料。至顺二年(1331年),又编成《经世大典》,此书已遗失,部分条款在《元典章》中可查到。
(三)《阿勒坦汗法典》
明代蒙古右翼土默特部首领阿勒坦汗(1507—1582)制订的一部法典。内容分为人命案子、致人伤残案子、窃盗案子、夫妻家庭纠纷案子、主奴纠纷案子、有关尸体及传染病案子;还有关于抗灾保育事项;关于保护野生动物事项;关于扶助救济他人事项;关于使臣公差及叛逃案子等,共115条。法典中具有蒙古特点的刑罚,如以杖责、罚畜、顶替等处罚方式来处理各种案子。在抗灾保畜中则以行政法规进行奖惩,有利于畜牧业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其中规定:蒙古人违法,依蒙古法律制裁;汉人违法,依明朝法律制裁。
(四)《白桦法规》
明代后期喀尔喀蒙古封建主制定的诸法规之总称。1970年在蒙古肯特山麓一佛塔中发现,因写于白桦树皮上,故名。内容牵涉到会、调整诸和硕、诸诺颜之间关系、共同御敌、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等。
(五)《蒙古·卫拉特法典》
明崇祯十三年(1640)喀尔喀与卫特拉为结束长期征战和平共处而共同制订的一部法规。法典规定:各诺颜之间不能互相掠夺和参与其他诺颜会盟,有敢对喀尔喀和卫拉特进行掠夺者,共同协力予以处罚。在条款中规定要尊重佛孝僧人,以语言或行动侮辱僧人者,给予亚重处罚。结封建主的物权、驿站、妇女、盗窃、逃犯和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在法典中均有条款规定。对刑罚规定有死刑、罚畜、没收财产、禁锢和杖责等。
二、蒙古族法治文化的特质
(一)法治的含义
所谓“法治”,是指依照法律去治理。“法制”是的是指静态的法律制度,“法治”则指动态的以法治理的人的活动。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前提条件,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
(二)蒙古族法治文化的特质
1.紧密联盟性
蒙古族法典中体现的特质,紧密联盟性最为明显。一致对外进行地方性部族间的政治联盟,军事联盟更加紧密,如遇到外侵,两部族联盟应统一集结,统一调配,一致对外。增强民族凝聚力、培育民族意识、抵御外侮,实现法律秩序的有效控制的立法结果。法律注意维护与周边国家、民族、部落的睦邻友好关系,严厉打击偷盗外国人、外族人财产的行为。《白桦法规》、《卫拉特法典》对此都进行了规定,当今,无论在世界的任何角落,蒙古族血液里流淌的那种共同御敌,重视同胞安危的精神,都是呼之欲出的。
2.刑罚的罚畜性在民间纠纷中的普遍化
刑罚的罚畜性或财产性在卫拉特法中表现的非常之多。所谓的财产刑是指以罚牲畜的形式对犯罪人实施处罚的刑种。罚牲畜的头数和种类在《卫拉特法典》中都有明文规定,这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赔偿主义的刑法思想,也是基于游牧民族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在现在的牧民之间解决矛盾仍然占主要地位。罚畜这一特色刑罚体系对惩治游牧社会的犯罪现象具有特殊的功效等,蒙古族生产中牲畜是唯一的经济来源,立法将经济法治和刑法控制相结合,有效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
3.民族习惯的法律明确性
古代蒙古族法律对一些重要的生产生活领域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聘礼和嫁妆的数量,婚姻法的目的是鼓励人口繁殖。蒙古族历史上都是重视人类繁衍生息的民族,对民族的尊老爱幼的优秀文化加以细化。例如,父子分家析产制有助于养小赡老,继承法规定父死由儿子继承遗产,养子女被养父母视为亲生,与亲生子女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影响着蒙古族人民的世界观。在抗灾保畜中则以行政法规进行奖惩,有利于畜牧业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
4.保护生态资源多样性
生态可持续发展是蒙古族生存至今的物质基础,由于畜牧业是在自然资源约束条件下进行的,游牧民的四季有规律的转场轮牧是符合大自然规律,保障了循环经济条件下的游牧民族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了人与自然的协调和谐。谨慎、有限地利用生态资源,在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缓慢地发展经济、文化,其生活方式本身就对我们目前提倡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启迪意义。国民族文化创意产业有一定的启示作用。确保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蒙古游牧文明一向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5.保留文化资源的多样性
在法律与宗教相互交织的民族中,各种文化不同时期的支配与流传。蒙古族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排斥其他民族文化的融入。比如藏传佛教在蒙古地区的发展,给予蒙古文化以深远的影响力,增加了社会的和谐度,降低了社会控制的成本,避免了社会冲突;汉族文化的融合,使游牧地区的生产更加合理化。所以在蒙古族地区的法律制定过程和法律执行过程中,多种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在蒙古族地区通常采取文学化与民族手工业化、建筑民族化的形式。
三、结语
蒙古族法治文化具有跨越时空的价值,根据游牧民族的不同文化、宗教、风俗、政治、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状态,制订不同的地方自治法规,完善少数民族刑事、经济、环境保护、民事等方面的地方性自治法规,是蒙古族法治文化特质给我们的启迪。建立在减量使用生态资源、适应生态、自然环境条件下制定的法律,在自然资源约束条件下所制定法律。紧密的结盟性与刑法的牲畜性作为民族法治文化的传统,虽不具有与时俱进的特质,但却是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蒙古族法治文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维护民族团结,保护生态资源多样性和文化资源多样性,是蒙古族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法治文化的精华,亦将在五位一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
一、蒙古族法典的文化传承
(一)蒙古国法典《大札撒》
窝阔汗即位时颁布,为成吉思汗时所有成文律令结集纂订而成。“札撒”为蒙语音译其意为“法令”。《大札撒》未保存下来,今天所见到的是由后人集成的,包括法令、圣谕、祖训、格言,分三十六条和四十条,分为公法、刑法、私法等,均反映了习惯法的内容。主要是维护汗国的统治,体现当时统治者的权力。
(二)《元典章》
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一部至治二年(1322)以前元朝法律文书汇编。全书分诏令、圣政、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大类,共60卷。记事至延祐七年(1320)为止。《元典章》不是专门的法典,而是元代的原始文牍资料大全。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侧面,保存了有关元代社会的各种史料。至顺二年(1331年),又编成《经世大典》,此书已遗失,部分条款在《元典章》中可查到。
(三)《阿勒坦汗法典》
明代蒙古右翼土默特部首领阿勒坦汗(1507—1582)制订的一部法典。内容分为人命案子、致人伤残案子、窃盗案子、夫妻家庭纠纷案子、主奴纠纷案子、有关尸体及传染病案子;还有关于抗灾保育事项;关于保护野生动物事项;关于扶助救济他人事项;关于使臣公差及叛逃案子等,共115条。法典中具有蒙古特点的刑罚,如以杖责、罚畜、顶替等处罚方式来处理各种案子。在抗灾保畜中则以行政法规进行奖惩,有利于畜牧业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其中规定:蒙古人违法,依蒙古法律制裁;汉人违法,依明朝法律制裁。
(四)《白桦法规》
明代后期喀尔喀蒙古封建主制定的诸法规之总称。1970年在蒙古肯特山麓一佛塔中发现,因写于白桦树皮上,故名。内容牵涉到会、调整诸和硕、诸诺颜之间关系、共同御敌、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等。
(五)《蒙古·卫拉特法典》
明崇祯十三年(1640)喀尔喀与卫特拉为结束长期征战和平共处而共同制订的一部法规。法典规定:各诺颜之间不能互相掠夺和参与其他诺颜会盟,有敢对喀尔喀和卫拉特进行掠夺者,共同协力予以处罚。在条款中规定要尊重佛孝僧人,以语言或行动侮辱僧人者,给予亚重处罚。结封建主的物权、驿站、妇女、盗窃、逃犯和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在法典中均有条款规定。对刑罚规定有死刑、罚畜、没收财产、禁锢和杖责等。
二、蒙古族法治文化的特质
(一)法治的含义
所谓“法治”,是指依照法律去治理。“法制”是的是指静态的法律制度,“法治”则指动态的以法治理的人的活动。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前提条件,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
(二)蒙古族法治文化的特质
1.紧密联盟性
蒙古族法典中体现的特质,紧密联盟性最为明显。一致对外进行地方性部族间的政治联盟,军事联盟更加紧密,如遇到外侵,两部族联盟应统一集结,统一调配,一致对外。增强民族凝聚力、培育民族意识、抵御外侮,实现法律秩序的有效控制的立法结果。法律注意维护与周边国家、民族、部落的睦邻友好关系,严厉打击偷盗外国人、外族人财产的行为。《白桦法规》、《卫拉特法典》对此都进行了规定,当今,无论在世界的任何角落,蒙古族血液里流淌的那种共同御敌,重视同胞安危的精神,都是呼之欲出的。
2.刑罚的罚畜性在民间纠纷中的普遍化
刑罚的罚畜性或财产性在卫拉特法中表现的非常之多。所谓的财产刑是指以罚牲畜的形式对犯罪人实施处罚的刑种。罚牲畜的头数和种类在《卫拉特法典》中都有明文规定,这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赔偿主义的刑法思想,也是基于游牧民族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在现在的牧民之间解决矛盾仍然占主要地位。罚畜这一特色刑罚体系对惩治游牧社会的犯罪现象具有特殊的功效等,蒙古族生产中牲畜是唯一的经济来源,立法将经济法治和刑法控制相结合,有效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
3.民族习惯的法律明确性
古代蒙古族法律对一些重要的生产生活领域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聘礼和嫁妆的数量,婚姻法的目的是鼓励人口繁殖。蒙古族历史上都是重视人类繁衍生息的民族,对民族的尊老爱幼的优秀文化加以细化。例如,父子分家析产制有助于养小赡老,继承法规定父死由儿子继承遗产,养子女被养父母视为亲生,与亲生子女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影响着蒙古族人民的世界观。在抗灾保畜中则以行政法规进行奖惩,有利于畜牧业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
4.保护生态资源多样性
生态可持续发展是蒙古族生存至今的物质基础,由于畜牧业是在自然资源约束条件下进行的,游牧民的四季有规律的转场轮牧是符合大自然规律,保障了循环经济条件下的游牧民族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了人与自然的协调和谐。谨慎、有限地利用生态资源,在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缓慢地发展经济、文化,其生活方式本身就对我们目前提倡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启迪意义。国民族文化创意产业有一定的启示作用。确保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蒙古游牧文明一向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5.保留文化资源的多样性
在法律与宗教相互交织的民族中,各种文化不同时期的支配与流传。蒙古族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排斥其他民族文化的融入。比如藏传佛教在蒙古地区的发展,给予蒙古文化以深远的影响力,增加了社会的和谐度,降低了社会控制的成本,避免了社会冲突;汉族文化的融合,使游牧地区的生产更加合理化。所以在蒙古族地区的法律制定过程和法律执行过程中,多种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在蒙古族地区通常采取文学化与民族手工业化、建筑民族化的形式。
三、结语
蒙古族法治文化具有跨越时空的价值,根据游牧民族的不同文化、宗教、风俗、政治、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状态,制订不同的地方自治法规,完善少数民族刑事、经济、环境保护、民事等方面的地方性自治法规,是蒙古族法治文化特质给我们的启迪。建立在减量使用生态资源、适应生态、自然环境条件下制定的法律,在自然资源约束条件下所制定法律。紧密的结盟性与刑法的牲畜性作为民族法治文化的传统,虽不具有与时俱进的特质,但却是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蒙古族法治文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维护民族团结,保护生态资源多样性和文化资源多样性,是蒙古族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法治文化的精华,亦将在五位一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