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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碳基金是发展碳金融的重要工具,中国的碳基金近年来有所发展,但态势较弱。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汇国,为了应对与日俱增的碳排放压力,我国必须加快发展碳基金以提升我国低碳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碳基金的扶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市场机制,改善融资环境;促进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发展。
关键词:碳基金;低碳经济
一、碳基金简介
碳基金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专门基金,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购买碳信用或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经过一段时期后给予投资者碳信用或现金回报,以帮助改善全球气候变暖。
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球气候变暖严重威胁着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2005年2月16日,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提出了对有关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并且还确立了联合履约JI(Joint Implementation),国际排放贸易IET(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和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三种灵活机制,以使《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发达国家达到各自所应承担的减排义务。为实现上述三种机制,全球相继成立了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机构。世界银行的雏形碳基金PCF(Prototype Carbon Fund)是全球第一个为清洁发展机制CDM而运作的基金。随后,世界银行以及其他机构相继建立了更多关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的基金,统称为碳基金。国际上,碳基金按照设立与管理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全部由政府设立和政府管理、由国际组织和政府合作创立并由国际组织管理、由政府设立采用企业模式运作。
碳基金运行模式主要是:碳基金利用自身机构的影响力,连接CERS(经核证的排减量)的买方和卖方,将卖方实现的CERS卖给买方,帮助买方低成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同时,帮助卖方获得实现CERS的资金和技术,促进卖方的可持续发展。买方主要为发达国家政府和公司,卖方主要为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公司。该模式的实践提高环境了质量,促进了经济增长,维护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二、中国碳基金的发展现状
中国的碳基金近年来有所发展,但态势较弱。目前,中国主要有三大碳基金。
一是中国碳减排证卖方基金,该基金是全球设立最早的碳减排证卖方基金,主要是为我国的CDM项目的CERS在全球碳市场销售提供专业化服务,以搭建我国CDM项目业主与欧洲国家的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的平台,为他们开展减排项目和融资合作提供全面、全过程的专业服务。
二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2006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负责收取、管理和利用在此合作下获得的国家收益,促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该基金是由国家批准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2010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推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广泛发展。
三是中国绿色碳基金,于2007年7月成立。中国绿色碳基金是设在中国绿化基金下的专项基金,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这个基金的设立,为企业、团体和个人志愿参加植树造林以及森林经营保护等活动,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搭建了一个平台。
国内的碳基金的发展的较弱态势表明我国在碳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目前,中国在全球碳交易中主要是扮演供给方的角色,这只会加剧中国与日俱增的碳排放压力。大力发展碳基金从而不断为我国获得交易的主动权,增加我国的碳汇储备,才能更好的应对中国的碳排放压力。
三、对政府的建议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汇国,虽然目前我国不用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任务,但是随着世界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中国的碳排放压力会越来越大,中国必须及早做好准备。碳基金的发展可以缓解中国在节能减排上面临的压力,帮助中国建立、保持和扩大碳减排的国际市场,同时为发展碳金融提供一个有力的工具。为此,我国政府应该大力支持碳基金的发展。
(一)加大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碳基金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目前仅有几部管理办法来规范碳基金的发展,如:《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等,不利于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了碳基金运作的风险。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协调力度,完善碳基金相关的法律制度,确保我国碳基金的规范发展。
(二)完善市场机制,改善融资环境
碳基金的发展必须要有众多的民营资本参与才能得到活跃和发展。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较弱,在此情况下,政府应通过财政资金和政策的介入,逐步引导私人资本进入,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该产业发展。同时,政府要改善融资环境,对于提供绿色信贷或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优惠。通过改善融资环境,发挥商业银行专业、透明的优势,促进碳基金的良性发展。
(三)促进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发展
CDM项目申请、审批程序复杂,专业性强,CDM项目的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专业性中介组织的缺失,使我国在交易中,由于经验的缺乏和信息不对称,经常处于弱势地位。我国政府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促进我国CDM项目的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发展,降低交易成本和项目风险,促进碳基金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潘家华;陈洪波;禹湘.低碳融资的机制与政策[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2]陈胜涛;张开华.世界银行碳基金组织运作方式及启示[J].国际金融,2011,(10).
[3]蓝虹.论碳基金的发展和风险控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3).
作者简介:
吴毅华(1994-),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南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本科学历。
关键词:碳基金;低碳经济
一、碳基金简介
碳基金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专门基金,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购买碳信用或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经过一段时期后给予投资者碳信用或现金回报,以帮助改善全球气候变暖。
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球气候变暖严重威胁着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2005年2月16日,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提出了对有关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并且还确立了联合履约JI(Joint Implementation),国际排放贸易IET(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和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三种灵活机制,以使《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发达国家达到各自所应承担的减排义务。为实现上述三种机制,全球相继成立了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机构。世界银行的雏形碳基金PCF(Prototype Carbon Fund)是全球第一个为清洁发展机制CDM而运作的基金。随后,世界银行以及其他机构相继建立了更多关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的基金,统称为碳基金。国际上,碳基金按照设立与管理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全部由政府设立和政府管理、由国际组织和政府合作创立并由国际组织管理、由政府设立采用企业模式运作。
碳基金运行模式主要是:碳基金利用自身机构的影响力,连接CERS(经核证的排减量)的买方和卖方,将卖方实现的CERS卖给买方,帮助买方低成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同时,帮助卖方获得实现CERS的资金和技术,促进卖方的可持续发展。买方主要为发达国家政府和公司,卖方主要为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公司。该模式的实践提高环境了质量,促进了经济增长,维护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二、中国碳基金的发展现状
中国的碳基金近年来有所发展,但态势较弱。目前,中国主要有三大碳基金。
一是中国碳减排证卖方基金,该基金是全球设立最早的碳减排证卖方基金,主要是为我国的CDM项目的CERS在全球碳市场销售提供专业化服务,以搭建我国CDM项目业主与欧洲国家的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的平台,为他们开展减排项目和融资合作提供全面、全过程的专业服务。
二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2006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负责收取、管理和利用在此合作下获得的国家收益,促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该基金是由国家批准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2010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推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广泛发展。
三是中国绿色碳基金,于2007年7月成立。中国绿色碳基金是设在中国绿化基金下的专项基金,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这个基金的设立,为企业、团体和个人志愿参加植树造林以及森林经营保护等活动,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搭建了一个平台。
国内的碳基金的发展的较弱态势表明我国在碳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目前,中国在全球碳交易中主要是扮演供给方的角色,这只会加剧中国与日俱增的碳排放压力。大力发展碳基金从而不断为我国获得交易的主动权,增加我国的碳汇储备,才能更好的应对中国的碳排放压力。
三、对政府的建议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汇国,虽然目前我国不用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任务,但是随着世界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中国的碳排放压力会越来越大,中国必须及早做好准备。碳基金的发展可以缓解中国在节能减排上面临的压力,帮助中国建立、保持和扩大碳减排的国际市场,同时为发展碳金融提供一个有力的工具。为此,我国政府应该大力支持碳基金的发展。
(一)加大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碳基金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目前仅有几部管理办法来规范碳基金的发展,如:《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等,不利于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了碳基金运作的风险。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协调力度,完善碳基金相关的法律制度,确保我国碳基金的规范发展。
(二)完善市场机制,改善融资环境
碳基金的发展必须要有众多的民营资本参与才能得到活跃和发展。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较弱,在此情况下,政府应通过财政资金和政策的介入,逐步引导私人资本进入,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该产业发展。同时,政府要改善融资环境,对于提供绿色信贷或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优惠。通过改善融资环境,发挥商业银行专业、透明的优势,促进碳基金的良性发展。
(三)促进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发展
CDM项目申请、审批程序复杂,专业性强,CDM项目的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专业性中介组织的缺失,使我国在交易中,由于经验的缺乏和信息不对称,经常处于弱势地位。我国政府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促进我国CDM项目的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发展,降低交易成本和项目风险,促进碳基金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潘家华;陈洪波;禹湘.低碳融资的机制与政策[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2]陈胜涛;张开华.世界银行碳基金组织运作方式及启示[J].国际金融,2011,(10).
[3]蓝虹.论碳基金的发展和风险控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3).
作者简介:
吴毅华(1994-),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南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本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