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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标志着我国绝对贫困的完全消灭,如何做好绝对贫困治理到相对贫困治理的政策过渡,成为今后贫困治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传统绝对贫困治理重点在于给予贫困者收入补偿和基本保障,但这不利于贫困者自我脱贫能力的建设与发展。相对贫困治理应注重相对贫困者的自我脱贫,资产建设理论契合相对贫困治理中贫困者的发展需求,有利于抑制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可以为贫困治理政策提供理论支撑。建议资产建设由家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出资,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交由行政村运营,在政策设计时应注重资产类型及其组合,进而达到多目标建设的效果。
关键词:资产建设 相对贫困 乡村振兴
2020年,我国如期完成了新时代脱贫攻坚的伟大目标任务,实现了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得益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部署,采取了多元化、多目标的减贫政策。其中,以贫困户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为代表的固定资产建设扶贫政策,以产业扶贫、村民折股量化和金融扶贫等为代表的资产收益扶贫政策,作为资产建设理论在我国绝对贫困治理中的有益探索,在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并不意味贫困的消失,而是绝对贫困转化为了相对贫困,扶贫策略也应随着贫困类型的变化而相应转变。我国将把相对贫困治理作为未来一段时期的扶贫工作重点任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们将消除绝对贫困,但相对贫困仍将长期存在。到那时,现在针对绝对贫困的脱贫攻坚举措要逐步调整,为针对相对贫困的日常性帮扶措施,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架构下统筹安排。”资产建设理论作为一项具有实效的新兴理论和政策方向,在脱贫攻坚时期得到了一定的应用,也取得较好的成效。随着贫困类型的转变,相对贫困人口的资产建设变得更为重要,应进一步扩展其在相对贫困治理的作用。相对贫困与绝对贫困有何不同?为何资产建设在贫困治理特别是相对贫困治理中如此重要?基于美国学者迈克尔.谢诺登建立的资产建设理论以及相对贫困治理的有关研究成果,本文试图就上述问题做出回答,并针对全面小康社会相对贫困治理的特点,提出一套相对贫困家庭的资产建设方案。
一、全面小康社会与贫困治理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绝对贫困已被完全消灭,相对贫困将长期存在,应针对贫困类型的转变和贫困的新特征转变贫困治理方式。
(一)绝对贫困完全消除
绝对贫困的定义有两种基本观点,即“生计维持观”和“基本需要”观(郭君平等,2018)。传统的“生计维持观”认为,绝对贫困是家庭所拥有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其生理功能的食物、住房、衣着和其他必需品的最低需要(朗特里,1901)。维持最低物质需要所需的收入或消费水平被称为绝对贫困标准。我国对绝对贫困的定义是在基本沿用上述观点上的拓展,属于“基本需要”的绝对贫困观。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指出,“要在2020年稳定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的‘两不愁、三保障’。”其中,现行标准是根据“根据生计维持观”计算得出的收入标准,按照2011年的不变价农民人均年收入2300元,按照物价等指数指计算得出, 2020年为4000元左右。而“三保障”中的义务教育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则是在维持基本生计需要下发展而来的“基本需要”的内容,但这两种观点的内核都是以收入为基础的贫困观。2020年后,我国农村的绝对贫困被完全消除,贫困类型向相对贫困转变。
(二)相对贫困长期存在
绝对贫困的消除,不意味着贫困消失,相对贫困仍将长期存在。相对贫困是相对于绝对贫困而言的。传统的绝对贫困的概念忽视了人类需要的社会和文化属性(汤森,1979)。因此,与绝对贫困概念不同,相对贫困概念特别注重贫困的社会属性。现代贫困研究之父查尔斯·布茨将贫困研究与社会不平等结合,认为贫困的衡量标准是人们拥有“社会可接受的生活状态”。“社会可接受的社会状态”建立在社会比较之上,而这种比较经常与社会不平等或相对剝夺密切相关。相对剥夺感是指当人们将自己的处境与其他参照群体比较后的劣势,会让人产生受剥夺的感觉,因此相对贫困不全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客观物质基础缺乏,还包含着与他人比较后的主观心理因素,相对贫困实为一种被剥夺(魏月皎、葛深渭,2020)。基于社会比较观点的相对贫困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长期性。由于社会比较是人类的社会属性决定的,人类的社会属性不会消失,只要社会是分层的,就必然会有相对贫困;只要社会还未达到最终富裕,就必然会有相对贫困;只要社会中有人陷入不佳状态,就必然会有相对贫困。因此,基于社会比较的相对贫困也将会长期存在。二是动态性。社会比较是在同一时间维度内进行的比较,“社会可接受的社会状态”由当时所处的经济社会状态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可接受的社会状态”的标准也会随之改变。三是复合性。社会比较是一种综合性的比较,包括收入比较、资产比较、保障比较、权力比较、社会关系比较等,工资收入高但支出也高的群体也存在陷入相对贫困的风险。因此,相对贫困是包含了传统绝对贫困中收入、消费贫困等内涵在内的综合性概念,衡量相对贫困的指标也是多向度的。四是地域性。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地方的“社会可接受的社会状态”标准也有所不同。
(三)贫困治理亟需转变
随着贫困类型的变化,贫困治理的方式和侧重点也亟需转变。相对贫困的治理方法总体上可以分为“输血式”和“造血式”两种模式。“输血式”模式以收入再分配最为典型。收入再分配是指通过国家强制手段,通过改善收入分配方式或直接给予贫困人口货币收入补偿,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这是贫困治理中最直接也是见效最明显的贫困治理方法,但这种“输血式”容易造成贫困群体对再分配政策的依赖,一旦政策停止又会出现返贫的现象。贫困者对政策的依赖,一个主要原因是转移支付很难改变贫困者的贫困文化,而脱离贫困文化是贫困者建立对抗贫困的能力,实现自主脱贫和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因此,帮助贫困者进行能力建设,依靠自力更生实现脱贫的“造血式”贫困治理的理念,更有助于从根本上治理贫困。我国目前的扶贫方式总体上看属于造血式扶贫,主要有产业扶贫、教育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引导鼓励就业创业等。由“输血式”扶贫到“造血式”扶贫的转变,是我国贫困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的“造血式”扶贫总体上看是从收入和基本保障层面上治理贫困,传统扶贫政策以“收入补偿+基本生存保障”为扶贫目标过于简单,注重收入贫困,忽略资产贫困;注重收入补偿,忽略资产建设;注重生存保障,忽略可持续发展(李静,2017)。2020年后,我国的贫困将会表现出由绝对贫困转向相对贫困、物质贫困转向能力贫困、收入贫困转向支出贫困等新特征(苏昕、赵琨,2019)。传统的贫困治理模式应对这些新特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针对全面小康社会贫困的新特征转变贫困治理方式,采取“双维转化”的思想,“输血”和“造血”同步进行。 二、资产建设理论与相对贫困治理的关系
(一)资产建设理论
资产建设理论由美国学者迈克尔·谢诺登在他的著作《资产与穷人》提出。谢诺登认为,传统西方国家的扶贫项目主要是以增加穷人的收入为核心,收入和消费也一直作为福利国家测量贫困的标准,但收入和消费并不能改善贫困者的长期状况,发展必须通过资产积累来实现(迈克尔·谢诺登,2005)。收入是资源的流动,是人们主要为短期消费而获取并使用的。资产是资源的贮存,是人们长期积累与持有的。相对收入而言,拥有一定量的资产可以产生资产促进家庭的稳定、创造一种未来取向、增强专门化和专业化、提供承担风险的基础、增加个人效能、增加社会影响、增加政治参与、资本增进后代的福利等八项福利效应,福利效应更为明显(迈克尔·谢诺登,2007)。资产建设理论应用于反贫困实践中,在国内外拥有诸多成功的案例。国际案例方面,例如美国的个人发展账户,这一在个人名义下的配款储蓄计划,对于穷人来说的确是一种有效的资产建设计划,国家给与个人的定期储蓄一定比例的配款,用于特定的用途,既增强了人们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帮助穷人提高了投资增值的能力。又如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成功解决了国民的住房需求问题,国民拥有房产权后,房产的增值则为国民增加了资产积累,从而减少对福利政策的依赖。国内案例方面,张颖莉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的研究显示,家庭资产与家庭收入同样对儿童学业成就有着积极作用,儿童拥有的如用于儿童教育储蓄专门资产会对子女学业成就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2020)。邓锁基于陕西省两个“儿童发展账户”的项目案例,发现“儿童发展账户”的设立为参与对象提供了资产积累的制度机会,促进了儿童与家长的经济赋能以及对于亲子沟通的积极认知(2018)。“呼图壁经验”是早期资产建设理论在我国的成功探索(邓锁等,2004),1998—2010年,呼图壁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项目的农民(参保人)可以以养老保险账户作为担保向银行借贷,用于投资如农业耕种和家畜饲养等经济活动,使养老保险由单一目标变成了多目标的资产建设项目,进而形成了促进农户财富增长和养老保险收入增长的正向循环机制。
(二)资产建设理论与相对贫困治理的关系
资产建设理论契合相对贫困治理的要求。一方面,相对贫困治理要求贫困者拥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而资产建设有利于能力建设。阿马蒂·森认为,贫困是可行能力和权力被剥夺,而不是单纯的收入低下。超越传统的收入维度,以能力作为测量贫困,是阿马蒂亚·森贫困理论的重要创新。从阿马蒂.森对贫困的定义考察相对贫困可以发现,相对贫困者的收入高低并不是贫困的根本所在,而是他们实现衣食住行和社会交往等功能的可行能力的不足。因此,在相对贫困治理中应特别重视贫困者个体的能力建设,而资产建设为基础的政策可以被视为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个人拥有资产将会带来长期的价值取向,从而在资产的积累中培养金融投资等各种能力。另一方面,相对贫困是比较视角的贫困,实质是财富差距,资产建设有利于缩小财富差距。资产的差距会进一步扩大收入的差距,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城乡财富及其分配不合理远比收入及其分配不合理更为严重。针对城乡居民“财产鸿沟”日益扩大的现状,必须下决心从影响财产性收入分配格局的制度层面加大改革力度,持续稳定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及其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谭智心,2020)。而资产建设理论正呼应了相对贫困治理中阻止“财产鸿沟”继续扩大的需求,对防止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减少产生相对贫困者具有重要意义。
三、资产建设用于相对贫困治理的新思路
资产建设应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进行政策设计,以资产建设促进乡村振兴,以乡村振兴提高资产建设水平,实现相对贫困治理的正向反馈机制,如图1所示。
(一)资产建设的资金来源
资产建设的资金由家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出资。以每个家庭为单位建立教育培训、住房改善、经济投资等特定用途的家庭发展账户,每年家庭必须往账户里储蓄一定的资金。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或额度予以配款,以激励家庭资产建设的积极性。村集体的配款以固定额度配给以保证公平性,无论家庭是否往家庭账户里储蓄金额,也应按照规定给予固定额度的配款,使得无能力进行资产储备的穷人也能够进行缓慢的资产积累,防止村集体内相对较富裕者得到更多的配款,造成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的问题。应当明确,村集体固定额度的配给应根据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有所不同,发展较好的村可设置额度较高的配款,发展水平较差的村集体则可以少配款,但应设置最低配款额度下限。地方政府的配款则以年限和额度共同作为配款上限,当配款期限达到一定年份年限(如5年)或配款额达到一定额度(如5万元)则停止配款。此外,政府配比的比例可根据不同政策目标设置而有所不同,如当地教育发展较为落后,人力资源匮乏,则可在教育培训账户设置更高的配款比例,以激励村民为教育培训储备,进而提升地方的人力资源整体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此外,除了资产建设制度内的常规资金来源外,还可能会有不定期的政策资金分配到农村,这笔资金也可部分用于农村居民的资产建设,为个体能力发展“蓄力充电”。
(二)资产建设的运营主体
资产建设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由行政村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运营。今后的贫困治理要纳入乡村振兴的架构中统筹安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资产建设正顺应了时代要求,乡村振兴的战略基础是产业振兴,只有产业兴旺了,乡村才留得住人,才有继续发展的经济基础。以行政村作为资产建设的运营主体具有诸多优势:一是符合党中央的乡村振兴战略安排,能够获得各级政府的支持,政策制定的阻力较小;二是有利于发挥农村居民的主体作用,政策推行能够获得广大农村居民的支持;三是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建设,还可以反过来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我国许多地方已以各种形式优化配置农村各类资产资源,加快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如江苏宿迁市宿豫区,2019年实施村级集体经济“18万+”扶持计划,实现村集体经济全部超过18万元,而同期江苏省全省562个村在18万元以下。此外,宿遷市宿豫区还通过成立新型农村社区资产公司运营管理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为集体增收拓宽了新路径,展现出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因此,资产建设可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再由行政村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资产的具体运营,实现资产的增值与乡村振兴的正向循环发展。但要看到,并非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都有能力进行资产运营,地方政府还可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当地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合作,共同帮助村民进行资产建设,在此过程中培养村民资产运营能力,待时机成熟时再完全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
(三)资产建设的类型组合
资产建设应注重不同类型的资产组合。并非所有的资产都是优势资产,多个优势资产的组合也有可能变成劣势资产。因此,一方面,资产建设首先要识别优势资产。所谓优势资产,需要满足两个特征:一是资产能够持续保值增值,资产建设的目的是个体的长期发展,因此用于建设的资产必须需要能够长期保值增值,这也是资产和收入的区别所在,能够持续保持增长的资产有运营良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的股份、房屋及宅基地、保险凭证等。二是资产类型可灵活转换,对于相对贫困者而言,往往没有足够的积蓄在遇到重大变故满足应急支出需要,在遇到合适的投资机遇时也没有资本进行投资。目前农村居民所拥有的资产在需要时很难进行变现,因此,应该设置资产类型的转换机制,家庭账户所有权可作为担保进行贷款,以满足资金使用需要。村民持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以及自家宅基地也很难进行交易变现,应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前提下,允许村民用所持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房屋及宅基地作为担保借贷,并逐步放松交易条件,盘活农村资产。另一方面,资产建设要注重资产类型的组合,不同的资产具有不同的收益率,灵活性也不尽相同,且收益率和灵活性往往是冲突的一组目标。为满足资产建设保值增值和灵活性的需要,就要在资产建设时将不同的资产类型进行组合,以达到资产保值增值和灵活转换目标间的平衡。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欣文
关键词:资产建设 相对贫困 乡村振兴
2020年,我国如期完成了新时代脱贫攻坚的伟大目标任务,实现了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得益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部署,采取了多元化、多目标的减贫政策。其中,以贫困户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为代表的固定资产建设扶贫政策,以产业扶贫、村民折股量化和金融扶贫等为代表的资产收益扶贫政策,作为资产建设理论在我国绝对贫困治理中的有益探索,在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并不意味贫困的消失,而是绝对贫困转化为了相对贫困,扶贫策略也应随着贫困类型的变化而相应转变。我国将把相对贫困治理作为未来一段时期的扶贫工作重点任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们将消除绝对贫困,但相对贫困仍将长期存在。到那时,现在针对绝对贫困的脱贫攻坚举措要逐步调整,为针对相对贫困的日常性帮扶措施,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架构下统筹安排。”资产建设理论作为一项具有实效的新兴理论和政策方向,在脱贫攻坚时期得到了一定的应用,也取得较好的成效。随着贫困类型的转变,相对贫困人口的资产建设变得更为重要,应进一步扩展其在相对贫困治理的作用。相对贫困与绝对贫困有何不同?为何资产建设在贫困治理特别是相对贫困治理中如此重要?基于美国学者迈克尔.谢诺登建立的资产建设理论以及相对贫困治理的有关研究成果,本文试图就上述问题做出回答,并针对全面小康社会相对贫困治理的特点,提出一套相对贫困家庭的资产建设方案。
一、全面小康社会与贫困治理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绝对贫困已被完全消灭,相对贫困将长期存在,应针对贫困类型的转变和贫困的新特征转变贫困治理方式。
(一)绝对贫困完全消除
绝对贫困的定义有两种基本观点,即“生计维持观”和“基本需要”观(郭君平等,2018)。传统的“生计维持观”认为,绝对贫困是家庭所拥有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其生理功能的食物、住房、衣着和其他必需品的最低需要(朗特里,1901)。维持最低物质需要所需的收入或消费水平被称为绝对贫困标准。我国对绝对贫困的定义是在基本沿用上述观点上的拓展,属于“基本需要”的绝对贫困观。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指出,“要在2020年稳定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的‘两不愁、三保障’。”其中,现行标准是根据“根据生计维持观”计算得出的收入标准,按照2011年的不变价农民人均年收入2300元,按照物价等指数指计算得出, 2020年为4000元左右。而“三保障”中的义务教育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则是在维持基本生计需要下发展而来的“基本需要”的内容,但这两种观点的内核都是以收入为基础的贫困观。2020年后,我国农村的绝对贫困被完全消除,贫困类型向相对贫困转变。
(二)相对贫困长期存在
绝对贫困的消除,不意味着贫困消失,相对贫困仍将长期存在。相对贫困是相对于绝对贫困而言的。传统的绝对贫困的概念忽视了人类需要的社会和文化属性(汤森,1979)。因此,与绝对贫困概念不同,相对贫困概念特别注重贫困的社会属性。现代贫困研究之父查尔斯·布茨将贫困研究与社会不平等结合,认为贫困的衡量标准是人们拥有“社会可接受的生活状态”。“社会可接受的社会状态”建立在社会比较之上,而这种比较经常与社会不平等或相对剝夺密切相关。相对剥夺感是指当人们将自己的处境与其他参照群体比较后的劣势,会让人产生受剥夺的感觉,因此相对贫困不全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客观物质基础缺乏,还包含着与他人比较后的主观心理因素,相对贫困实为一种被剥夺(魏月皎、葛深渭,2020)。基于社会比较观点的相对贫困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长期性。由于社会比较是人类的社会属性决定的,人类的社会属性不会消失,只要社会是分层的,就必然会有相对贫困;只要社会还未达到最终富裕,就必然会有相对贫困;只要社会中有人陷入不佳状态,就必然会有相对贫困。因此,基于社会比较的相对贫困也将会长期存在。二是动态性。社会比较是在同一时间维度内进行的比较,“社会可接受的社会状态”由当时所处的经济社会状态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可接受的社会状态”的标准也会随之改变。三是复合性。社会比较是一种综合性的比较,包括收入比较、资产比较、保障比较、权力比较、社会关系比较等,工资收入高但支出也高的群体也存在陷入相对贫困的风险。因此,相对贫困是包含了传统绝对贫困中收入、消费贫困等内涵在内的综合性概念,衡量相对贫困的指标也是多向度的。四是地域性。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地方的“社会可接受的社会状态”标准也有所不同。
(三)贫困治理亟需转变
随着贫困类型的变化,贫困治理的方式和侧重点也亟需转变。相对贫困的治理方法总体上可以分为“输血式”和“造血式”两种模式。“输血式”模式以收入再分配最为典型。收入再分配是指通过国家强制手段,通过改善收入分配方式或直接给予贫困人口货币收入补偿,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这是贫困治理中最直接也是见效最明显的贫困治理方法,但这种“输血式”容易造成贫困群体对再分配政策的依赖,一旦政策停止又会出现返贫的现象。贫困者对政策的依赖,一个主要原因是转移支付很难改变贫困者的贫困文化,而脱离贫困文化是贫困者建立对抗贫困的能力,实现自主脱贫和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因此,帮助贫困者进行能力建设,依靠自力更生实现脱贫的“造血式”贫困治理的理念,更有助于从根本上治理贫困。我国目前的扶贫方式总体上看属于造血式扶贫,主要有产业扶贫、教育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引导鼓励就业创业等。由“输血式”扶贫到“造血式”扶贫的转变,是我国贫困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的“造血式”扶贫总体上看是从收入和基本保障层面上治理贫困,传统扶贫政策以“收入补偿+基本生存保障”为扶贫目标过于简单,注重收入贫困,忽略资产贫困;注重收入补偿,忽略资产建设;注重生存保障,忽略可持续发展(李静,2017)。2020年后,我国的贫困将会表现出由绝对贫困转向相对贫困、物质贫困转向能力贫困、收入贫困转向支出贫困等新特征(苏昕、赵琨,2019)。传统的贫困治理模式应对这些新特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针对全面小康社会贫困的新特征转变贫困治理方式,采取“双维转化”的思想,“输血”和“造血”同步进行。 二、资产建设理论与相对贫困治理的关系
(一)资产建设理论
资产建设理论由美国学者迈克尔·谢诺登在他的著作《资产与穷人》提出。谢诺登认为,传统西方国家的扶贫项目主要是以增加穷人的收入为核心,收入和消费也一直作为福利国家测量贫困的标准,但收入和消费并不能改善贫困者的长期状况,发展必须通过资产积累来实现(迈克尔·谢诺登,2005)。收入是资源的流动,是人们主要为短期消费而获取并使用的。资产是资源的贮存,是人们长期积累与持有的。相对收入而言,拥有一定量的资产可以产生资产促进家庭的稳定、创造一种未来取向、增强专门化和专业化、提供承担风险的基础、增加个人效能、增加社会影响、增加政治参与、资本增进后代的福利等八项福利效应,福利效应更为明显(迈克尔·谢诺登,2007)。资产建设理论应用于反贫困实践中,在国内外拥有诸多成功的案例。国际案例方面,例如美国的个人发展账户,这一在个人名义下的配款储蓄计划,对于穷人来说的确是一种有效的资产建设计划,国家给与个人的定期储蓄一定比例的配款,用于特定的用途,既增强了人们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帮助穷人提高了投资增值的能力。又如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成功解决了国民的住房需求问题,国民拥有房产权后,房产的增值则为国民增加了资产积累,从而减少对福利政策的依赖。国内案例方面,张颖莉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的研究显示,家庭资产与家庭收入同样对儿童学业成就有着积极作用,儿童拥有的如用于儿童教育储蓄专门资产会对子女学业成就产生更加积极的影响(2020)。邓锁基于陕西省两个“儿童发展账户”的项目案例,发现“儿童发展账户”的设立为参与对象提供了资产积累的制度机会,促进了儿童与家长的经济赋能以及对于亲子沟通的积极认知(2018)。“呼图壁经验”是早期资产建设理论在我国的成功探索(邓锁等,2004),1998—2010年,呼图壁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项目的农民(参保人)可以以养老保险账户作为担保向银行借贷,用于投资如农业耕种和家畜饲养等经济活动,使养老保险由单一目标变成了多目标的资产建设项目,进而形成了促进农户财富增长和养老保险收入增长的正向循环机制。
(二)资产建设理论与相对贫困治理的关系
资产建设理论契合相对贫困治理的要求。一方面,相对贫困治理要求贫困者拥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而资产建设有利于能力建设。阿马蒂·森认为,贫困是可行能力和权力被剥夺,而不是单纯的收入低下。超越传统的收入维度,以能力作为测量贫困,是阿马蒂亚·森贫困理论的重要创新。从阿马蒂.森对贫困的定义考察相对贫困可以发现,相对贫困者的收入高低并不是贫困的根本所在,而是他们实现衣食住行和社会交往等功能的可行能力的不足。因此,在相对贫困治理中应特别重视贫困者个体的能力建设,而资产建设为基础的政策可以被视为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个人拥有资产将会带来长期的价值取向,从而在资产的积累中培养金融投资等各种能力。另一方面,相对贫困是比较视角的贫困,实质是财富差距,资产建设有利于缩小财富差距。资产的差距会进一步扩大收入的差距,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城乡财富及其分配不合理远比收入及其分配不合理更为严重。针对城乡居民“财产鸿沟”日益扩大的现状,必须下决心从影响财产性收入分配格局的制度层面加大改革力度,持续稳定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及其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谭智心,2020)。而资产建设理论正呼应了相对贫困治理中阻止“财产鸿沟”继续扩大的需求,对防止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减少产生相对贫困者具有重要意义。
三、资产建设用于相对贫困治理的新思路
资产建设应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进行政策设计,以资产建设促进乡村振兴,以乡村振兴提高资产建设水平,实现相对贫困治理的正向反馈机制,如图1所示。
(一)资产建设的资金来源
资产建设的资金由家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出资。以每个家庭为单位建立教育培训、住房改善、经济投资等特定用途的家庭发展账户,每年家庭必须往账户里储蓄一定的资金。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或额度予以配款,以激励家庭资产建设的积极性。村集体的配款以固定额度配给以保证公平性,无论家庭是否往家庭账户里储蓄金额,也应按照规定给予固定额度的配款,使得无能力进行资产储备的穷人也能够进行缓慢的资产积累,防止村集体内相对较富裕者得到更多的配款,造成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的问题。应当明确,村集体固定额度的配给应根据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有所不同,发展较好的村可设置额度较高的配款,发展水平较差的村集体则可以少配款,但应设置最低配款额度下限。地方政府的配款则以年限和额度共同作为配款上限,当配款期限达到一定年份年限(如5年)或配款额达到一定额度(如5万元)则停止配款。此外,政府配比的比例可根据不同政策目标设置而有所不同,如当地教育发展较为落后,人力资源匮乏,则可在教育培训账户设置更高的配款比例,以激励村民为教育培训储备,进而提升地方的人力资源整体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此外,除了资产建设制度内的常规资金来源外,还可能会有不定期的政策资金分配到农村,这笔资金也可部分用于农村居民的资产建设,为个体能力发展“蓄力充电”。
(二)资产建设的运营主体
资产建设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由行政村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运营。今后的贫困治理要纳入乡村振兴的架构中统筹安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资产建设正顺应了时代要求,乡村振兴的战略基础是产业振兴,只有产业兴旺了,乡村才留得住人,才有继续发展的经济基础。以行政村作为资产建设的运营主体具有诸多优势:一是符合党中央的乡村振兴战略安排,能够获得各级政府的支持,政策制定的阻力较小;二是有利于发挥农村居民的主体作用,政策推行能够获得广大农村居民的支持;三是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建设,还可以反过来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我国许多地方已以各种形式优化配置农村各类资产资源,加快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如江苏宿迁市宿豫区,2019年实施村级集体经济“18万+”扶持计划,实现村集体经济全部超过18万元,而同期江苏省全省562个村在18万元以下。此外,宿遷市宿豫区还通过成立新型农村社区资产公司运营管理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为集体增收拓宽了新路径,展现出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因此,资产建设可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再由行政村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资产的具体运营,实现资产的增值与乡村振兴的正向循环发展。但要看到,并非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都有能力进行资产运营,地方政府还可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当地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合作,共同帮助村民进行资产建设,在此过程中培养村民资产运营能力,待时机成熟时再完全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
(三)资产建设的类型组合
资产建设应注重不同类型的资产组合。并非所有的资产都是优势资产,多个优势资产的组合也有可能变成劣势资产。因此,一方面,资产建设首先要识别优势资产。所谓优势资产,需要满足两个特征:一是资产能够持续保值增值,资产建设的目的是个体的长期发展,因此用于建设的资产必须需要能够长期保值增值,这也是资产和收入的区别所在,能够持续保持增长的资产有运营良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的股份、房屋及宅基地、保险凭证等。二是资产类型可灵活转换,对于相对贫困者而言,往往没有足够的积蓄在遇到重大变故满足应急支出需要,在遇到合适的投资机遇时也没有资本进行投资。目前农村居民所拥有的资产在需要时很难进行变现,因此,应该设置资产类型的转换机制,家庭账户所有权可作为担保进行贷款,以满足资金使用需要。村民持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以及自家宅基地也很难进行交易变现,应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前提下,允许村民用所持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房屋及宅基地作为担保借贷,并逐步放松交易条件,盘活农村资产。另一方面,资产建设要注重资产类型的组合,不同的资产具有不同的收益率,灵活性也不尽相同,且收益率和灵活性往往是冲突的一组目标。为满足资产建设保值增值和灵活性的需要,就要在资产建设时将不同的资产类型进行组合,以达到资产保值增值和灵活转换目标间的平衡。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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